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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最高院公报:房屋预告抵押登记不能取得抵押权(2014)|法客帝国收藏人:光大银行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P3640)法客帝国:转载必须醒目注明出处法客帝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仅根据上述规定,抵押预告登记是否具有物权效力以及权利人是否因此而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都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存在截然相反的判例(对于各地区的相关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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