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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1、 1 / 12附 件 1深 圳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结 题 管 理 实 施 细则 ( 试 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订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管理,规范项目结题工作,明确结题程序和执行标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类项目。第三条 结题分类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中止结题。验收结题(以下简称“验收” )是承担单位按程序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情况作出评价的过程。是主管部门就项目对承担单位进行的绩效考核。中止结题是项目因故无法正

2、常实施或承担单位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由主管部门中止项目实施,收回剩余财政资金的过程。第四条 工作原则 项目结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以下2 / 12简称“合同” )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时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是本细则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的单位法人或自然人(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是本细则的实施对像。第二章 验收结题第五条 承担单位的验收义务 承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完成研发任务,按照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申请指南作好验收准备,并最迟于合同到期后 6 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以纸质资料送

3、交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日期为准) 。无法按上述期限申请验收的,承担单位最迟应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内向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第六条 主管部门的验收职责 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1月前制订并发布当年的验收申报指南,明确应提交的各类材料和格式等。并在验收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内,完成各批次项目验收工作。第七条 验收的组织形式 验收采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答辩的形式,通过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介绍、专家质询和讨论等程序进行。必要时,主管部门可组织现场考察、测试等程序。专家组原3 / 12则上由 5 位或以上的单数专家组成(含 1 位财务专家) 。具体流程和要求,以另行印发的深圳市科技计

4、划项目验收操作规程(试行) 为准。第八条 验收申请资料 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纸质版资料:(一)项目验收结题申请书;(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三)第三方检测报告;(四)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五)申请验收时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除外) ;(六)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决算表;(七)其它证明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的材料。关于验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以主管部门发布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指南为准。第九条 验收标准 验收时,主管部门和专家组应对照合同约定,对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经济指标、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2016 年 1 月 1 日起签订的合同,按以下标准进

5、行验收。(一)技术指标。合同中有技术指标要求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检测报告。4 / 121.对于资助金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出具报告的机构应是相应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仅有检测条件但不具有资质的高校实验室等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明合同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资助金额未达 100 万元的项目可参照此要求执行;2.报告的内容应涵盖合同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3.送检单位应是合同中的项目承担单位;4.检测报告的时效范围是:项目申请之日起(合同编号前 8 位数字)至合同到期后第 180 日止。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提供至少 3 家用户单位出具的使

6、用报告(用户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报告内容应覆盖所有无法以检测报告证明的技术指标。(二)知识产权指标。合同中有论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指标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1.论文(1)论文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是项目组成员(市外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项目研发并发表论文的,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申请资料、合作协议等证明该人员为项目组成员) ;(3)应标明作者所在单位,单位名称与合同上的项目承担单位一致;5 / 12(4)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立项单位名称;(5)除本次申请验收的项目外,只能再标注另外 1 个资助此论文研究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立项单位; (6)

7、时效范围是:项目申请之日起(合同编号前 8 位数字)至合同到期后第 180 日止。2.专利(1)内容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2)承担单位应为唯一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之一;(3)时效范围是:项目申请之日起(合同编号前 8 位数字)至合同到期后第 180 日止。3.软件著作权(1)软件的使用范围应与合同研究内容相关;(2)承担单位应为唯一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之一;(3)时效范围是:项目申请之日起(合同编号前 8 位数字)至合同到期后第 180 日止。(三)人员培养目标。合同中有博士、工程师等人员培养指标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1.有工程师等职称培养目标的,应出具省人事主管部门印制的技术职称证书;

8、2.有博士等学位培养目标的,应出具教育主管部门印制的学位证书;3.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应出具合同执行期内被培养人6 / 12员的社保清单(新型科研机构按企业标准执行) 。承担单位为高校的,应出具合同执行期内的学籍证明。承担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应出具该院所与高校的联合培养协议,并由联合培养高校出具合同执行期内的学籍证明。(四)经费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验收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书面证明。1.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指引的通知(深财科2016144 号) ,设备费开支内容有变更的,应出具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变更材料;2.专项审计

9、报告或决算表格式应以主管部门发布的验收指南为准,统计时间范围为:项目申报之日(合同编号前 8 位数字)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五)针对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的补充要求。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项目有技能培训,孵化项目数,入孵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指标的,验收时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1.有技术培训指标的,应提供培训期间的参训人员签到表,签到表表头名称应与培训内容一致;2.有孵化项目数量指标的,应提供合同期内相应数量、相应内容的入孵企业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孵化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孵化项目的实施方案;7 / 123.有入孵企业或个人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指标的,应提供合同期内入孵企业与承担单位签订的孵

10、化协议,以及这些企业申请专利的回执、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六)针对国家和省计划配套项目的补充标准。配套项目的主项目已经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且承担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主管部门仅需对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的项目即可通过验收。承担单位未能提供主项目已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证明资料的,主管部门应按本条第一至第四款要求进行验收。第十条 验收结论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因资料不齐等原因无法判断合同是否完成时,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给出复议的验收结论,并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承担单位按时补充相关资料再次申请验收。第十一条 各验收结论的判定标准 经验收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的项目,验

11、收结论为“通过”:1.申请日期未超过项目到期后 6 个月;2.按照结题申请指南要求提供了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3.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人才培养目标等,且经济指标完成比例不低于 80%;8 / 124.总预算执行率、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率均不低于 60%。满足第 1 条、第 4 条,且第 2、第 3 条虽部分满足,但可以在 3 个月内补充完善的,验收结论为“复议” 。不满足第 1 条,或不满足第 4 条,或虽然满足第 1 条、第 4 条,但第 2、第 3 条部分满足,且无法补充完善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二条 对“通过”项目的支持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凭相

12、应票据和验收证书,至资金监管银行支取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部分。除经复议验收后通过的项目外,承担单位自验收证书印发之日起 2 年内,还可凭相应票据和验收证书,按合同预算支出类别,至资金监管银行报销单位自筹资金垫付本应由财政经费支出的款项。但是,存在上述垫款情况的项目,其承担单位科技计划执行诚信将受到影响。第十三条 对“复议”项目的处理 验收结论为“复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管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复议验收通知书 (以下简称“复议通知书” )要求申请验收复议。主管部门应按本细则第七条组织验收复议。完成复议通知书要求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 ,未完成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四条 对“不通

13、过”项目的处理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自验收结论公布之日起 3 年9 / 12内不予受理承担单位的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的,则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也不推荐其申报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同时,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办理剩余财政资金退回工作。第十五条 作假追罚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如事后发现并核实该项目研发成果存在侵权或以虚假资料通过验收的,除将其列为“不通过”项目并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将项目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执行诚信黑名单” ,并将项目组成员上述欺诈情况向个人征信部门报备。第三章 中止结题第十六条 中止类

14、型 中止结题(以下简称“中止“)分为主动中止和被动中止。主动中止是指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程序中止项目实施的过程。被动中止是指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中止项目实施的过程。第十七条 主动中止的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应申请主动中止。主管部门应按程序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剩余财政资金。(一)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10 / 12或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第三方公开,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使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出现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 、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情况,且无合适人选继任,导致项目

15、无法实施的;(四)有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仍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五)承担单位经营困难或发生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实施项目的;(六)因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八条 被动中止的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部门可中止项目执行,将承担单位列入“科技计划诚信体系黑名单” ,并按程序收回项目剩余财政资金。(一)项目执行期过半但仍未执行合同,或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比例低于 30%的;(二)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第十六条中应主动中止项目的情况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三)在办理其它项目投诉或在与其它部门进行业务交流时发现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法律纠纷,经核实该纠纷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使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四)其它可能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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