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2017 年 11 月税法资讯汇编目 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6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17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扩
2、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22第 1 页 共 27 页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委员会2017 年 11 月 30 日第 2 页 共 27 页税讯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
3、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4 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2017 年 11 月 1 日第 3 页 共 27 页税讯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4、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 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
5、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 4 页 共 27 页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
6、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
7、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第 5 页 共 27 页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
8、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
9、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 31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 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
10、管理办法实施。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第 6 页 共 27 页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 年 11 月 2 日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二
11、)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第 7 页 共 27 页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 别 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 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别 适用范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
12、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
13、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第 8 页 共 27 页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税讯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第 9 页 共 27 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为进一步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14、5 年第 97 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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