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满足全市科技创新需求,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优化配置,切实降低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创新研发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补助纳入市科技专项资金专项,经费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和后补助原则。第三条 常州市科技局委托常州市科技信息中心开展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补助的申报、评价及审核等工作。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本细则对使用江苏省内相关仪器设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检验检测费用进行补贴。其中开
2、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 2 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等活动不列入补贴范围。第五条 申请常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补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1. 在常州市省级以上(含)高新区、园区、孵化器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2. 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超过 5000 万元;3.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第三章 运行方式及补助第六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中小微企业补助采取对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进行配套的运行方式。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通知后,企业登陆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按要求进行注册,通过资
3、格审查后上传用户补助申请的相关材料,包括检测协议、检测发票、检测报告、项目创新性证明材料等。第七条 对于获得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当年度用户补贴且有研发投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按照省补贴金额的 1:1 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省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第八条 市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以及与省大 3 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理事会办公室的协调工作。审核结果提交市科技局,经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补助。第四章 责 任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经费的机构,将列入常州市科技信用档案不良记录名单,并追回已补助资金。第十条 获得专项经费的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