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张榜公示责任主体:乡 镇( 街 道 ) 包 村 干 部 、村 ( 居 ) 干 部乡镇(街道)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信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要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乡镇审核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区 民 政部门审批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1、对乡镇(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2、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3、对登记备案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的申报全部入户调查;4、对拟予批准的对象户,通知乡镇(街道)将申请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
2、、家庭收入、拟补助金额及举报电话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小组再次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7 天;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并向申请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会同乡镇(街道)作进一步核查,并且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6、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5、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原则上城市低保次月 10 日前由民政部门通过银行打卡直接发放到户。1、 农村低保次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由财政部门通过涉农一折通打卡直接发放到户。乡镇(街道)召开会审会,听取各个村(居)入
3、户调查人的情况汇报,对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后的相关资料信息要录入低保信息微机系统中,相关纸质材料要规范归类、建档,并按规定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资金发放责任主体:区财政部门、民政部门1、低保金按月发放或按季于每季度首月发放,每月或每季度初 10 日前发放到户。2、低保金委托金融部门通过“一折通” 发放。3、低保金从批准享受低保的当月起计发。日常管理责任主体: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民政办对低保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把关,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
4、低保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从严把关。调查内容:1、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及实际收入情况;2、家庭财产状况;3、赡(扶、抚)养人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乡镇(街道)对所有受理的申请,入户调查覆盖面达 100%。调查由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采取入户核实、走访邻里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民主评议责任主体: 乡 镇( 街 道 ) 包 村 干 部 、村 ( 居 ) 干 部乡镇(街道)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不少于
5、15 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街道) 。1、乡镇(街道)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2、区民政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应不低于低保家庭总数 20%。3、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 、村(居)和村民小组长期张榜公示。申请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1、申请书;2、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向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受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民政办低保认定和管理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