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南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规则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奖励、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凡在东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正常学习年限内正式取得学籍、完成注册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宁缺毋滥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2、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奋发向上,严谨
2、踏实,勇于创新;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5、热爱劳动,勤俭节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定;1、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受到党、团或校纪处分;2、在学术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3、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和导师课题组学术活动;4、无故旷课、未经请假迟到注册,请人代注册、代他人注册;5、所在宿舍卫生成绩连续 3 次或累计 5 次在 80 分以下;6、学位课程首修不及格。第五条 除上述条件以外,按当年国家奖学金的相关申请条
3、件执行。第三章 评定原则第六条 原则上国家奖学金在二年级及以上的在籍在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含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中评定。第七条 评定依据为: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见附件一)和导师推荐意见。第四章 评审及申诉机构第八条 评审组: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研究生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第九条 申诉组:由学院院长、书记及相关老师组成。第五章 评定程序第十条 学校学院下发通知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东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请导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视作自动放弃。第十一条 评审组接到申请后,依据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4、及本规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申报资格审核或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向申诉组反映。申诉组及时受理并给予反馈。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四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投身到学校社会各项公益活动和班党团建设中,并在学风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有材料虚假、欺骗等行为,取消其本次奖学金评定资格,并且在校期间不得参加任何奖学金申请,同时按东南大学研究生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第十六条 因奖
5、学金名额及奖学金下达时间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学院可对当年度评定方案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人文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东南大学人文学院附件一: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成绩评定细则硕士研究生奖学金按学习成绩、科研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定。以最终加权成绩确定评定名次。一、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以已入库学位课硕士生的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为评判依据,位于所在院(系)前 25%者有资格参与评定。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时学位课平均规格化成绩以 60%计入最终成绩。二、科研成绩1、论文发表情况: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一篇文章加 40 分。在一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
6、章加 20 分。在二级学科最高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加 10 分。其他 CSSCI/CASS 收录期刊文章加 6 分,中文核心期刊加 3 分,非核心期刊根据论文质量,刊物等级等情况加 0.5-1 分,非收录国际会议文章加 0.5 分,国内会议文章加 0.25 分。(计为加分因素的论文只考虑学生为第一作者,或学生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相应学习阶段正式发表的论文);2、学术报告情况:校庆报告会论文评为校级优秀加 0.25 分;3、科研成果情况:获得各类研究课题或参加导师研究项目等取得突出成绩者,可在申请奖项时提交相关材料,交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加分及具体的加分数。注:本次申请提交的成
7、果(所有科研成果以实际发表为准)截止时间是 2018 年 9 月 30 日,且在科研成绩评定中只能使用一次。三、综合表现1、社会工作情况:积极参与学校院系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根据班级记录参与情况良好者(参与次数达全部集体活动 80%以上)加 1 分;担任院研究生会干部且师生考评为优秀者加 1.5-2 分;担任班级主要干部、党支部主要干部,且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师生考评优秀者加 1.5-2 分(所在集体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另酌情给予 0.5-1 分的加分。);担任学校其他社团学生干部且考评优秀者加 1.5 分;在其他社会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者,经评审委员会商定,酌情给予 0.8-2 分的加分。社会工作各项分数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