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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成员备案登记事项流程图申请人申请到登记场所提出申请 邮寄申请 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受理收到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依法当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传真、电子邮件受理的,自收到原件起计算)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登记驳回通知书 ,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发备案通知书办结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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