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凭建行决字2018 016 号当事人:何文连身份证号码:45210119700402*住址:广西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你在地址位于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的三层半建设工程项目(现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涉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2018 年 9 月 27 日,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请当事人何文连至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调查了解情况,制作了案件调查笔录 ,并到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据此,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本局于2018 年 9 月 27 日立案调查。经查明, 你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 2005 年期间,在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建设三层半的工程项目(现已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 ,建筑面积共 351.98 平方米,自行筹款投资 128900 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2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据二:案件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自认的事实。证据三:现
3、场勘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共 351.98 平方米并已完成投入使用的事实。证据四:现场照片一张。证明目前你建设三层半楼房现状的事实。证据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于2002 年已取得位于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住宅用地合法性的事实,使用面积为 83.4 平方米、占地面积 71.82 平方米。证据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451481201800025)复印件一份。证明你通过补办手续,目前住宅楼三层半面积为 351.98 平方米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法律凭证。证据七:不动产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证据
4、八:红线图复印件一份。说明你该项建设工程的位置方位。证据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了你与施工单位已签订了施工合同,三层半总建筑面积 351.98 平方米,建设总资金 128900 元。3以上证据,均未发现你在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三层半351.98 平方米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没有发现当事人有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手续的活动,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出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8 年 9 月 27 日,本局向你送达了凭祥市建设行政处罚告知书 (建 O-2018016) ,你没有提出异议或其他陈述申辩意见,并主动放弃了书面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你未办理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于 2005 年期间,在位于凭祥市北环路 1 支 2 号擅自开工建设三层半楼房,建筑面积共 351.98 平方米,现已完工投入使用。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
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4玖元(¥1289 元)的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中区分理处缴纳罚款。帐号:45050159845300*16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凭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凭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凭祥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承担。凭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8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