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关 于 印 发 金 水 区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行 政 执法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 试 行 ) 的 通 知委 属 各 执 法 机 构 :金 水 区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绩 效 考 核 制 度 (试行 )已 主 任 办 公 会 同 意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二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2 金 水 区 农 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绩 效考 核 制 度 (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
2、构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 17号)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郑政2008 38号)、郑州市依法行政监督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是指区 农业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对 委 属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依照法定 权限、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情况及其行政执法成效、效果等事项的综合评价。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法
3、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和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第三条 委属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绩效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执法绩效考核组织方法 3 第四条 区农委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由区农委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用以下方法:(一)暗访行政执法效果;(二)查阅执法案卷、工作制度及工作台账等相关资料;(三)实地查看和检查执法状况;(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五)问卷调查;(六)检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落实情况;(七)走访法院、行政复议机构及优化办等有关机关;(八)
4、法律知识测试;(九)查阅国家及省、市主流媒体;(十)上级领导批示与评价意见。第六条 执法绩效考核以月考、季考为主,或者对实施的专项执法事项进行考核,年终汇总,认定综合考核等次。执法绩效考核每季度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并在年终汇总后对执法机构进行排名,年终执法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第七条 执法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否决制、奖励加分制三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构出现行政执法过错时,根据过错程度在百分值内扣减相应分值。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 4 成绩的,根据成绩大小,按奖励标准增加相应分值。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
5、重大侵害,对政府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按本办法规定否决为不合格等次。第三章 执法绩效考核扣分项目和标准第九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最高扣10分):(一)未分解执法职权、未将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的,扣5分;(二)未制定执法标准和执法行为规范的,扣5分;(三)年终未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的,扣2分;(四)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的,一处扣1分;(五)不按规定报备具体行政行为和重大行政行为决定书的,一件扣1分;(六)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实施责任追究的,每人次扣2分。第十条 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情况(最高扣5分):(一)执法主体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手续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扣5
6、分;(二)行政执法人员未经上岗培训的,每人扣1分;(三)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5 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法证件外,使用其他执法证件进行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五)在执法绩效考核法律知识测试中平均分数排名后5位的,扣3分。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程序情况(最高扣10分):(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1分;(二)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2分;(三)主要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缺一项扣1分;(四)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5分。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巡查情况(最高扣10分):(一)未建立行政执法
7、责任区段、行政执法覆盖范围或者行政执法密度(频次)等内部制度的,扣5分;(二)未按内部制度规定完成周、月巡查任务的,每缺一次扣1分;(三)未按内部制度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覆盖范围的,每缺一次扣2分;(四)未按内部制度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密度(频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行政执法责任区段、行政执法覆盖范围或者行政执法密度(频次)等内部制度由各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工作性质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区农委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实体情况(最高扣10分):(一)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8分;(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件扣3分;(三)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的,一件扣1
8、分;(四)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5分。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的效果情况(最高扣20分)。未严格落实“两个不允 许” (不允 许发现不了违法问题 ,不允 许解决不了违法问题不报告)及其他规定的,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扣分:(一)对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每件次扣5分;(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三)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一起扣5分;在上报的执法未果事项未得到领导批示前疏于监管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
9、具法定书面凭证的,每件次扣2分;未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全申请材料的,一次扣2分;未按承诺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3分;未在法定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5分; 7 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每件次扣8分;行政许可决定未依法公开的,1件扣1分。(五)在执法绩效考核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中满意率排名后5位的,扣5分。第十五条 落实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情况(最高扣5分):(一)未建立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报告处理制度的,扣5分;(二)未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一次扣2分;(三)未按上级要求及时办结行政执法未果落实事项的,一次扣3分;(四)不配合进
10、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调查的,一次扣2分。第十六条 执行协同执法和联合行政执法制度情况(最高扣5分):(一)不按协同行政执法的规定,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二)不按规定参加区政府批准的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次扣3分。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最高扣10分):(一)对领导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 8 分;(二)对政府责成整改的案件未进行认真整改的,一起扣5分;(三)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6分; (四)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认真办理或者未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五)
11、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执法处理决定的,一起扣3分;(六)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一起扣3分。 第十八条 文明执法情况(最高扣5分):未制定行政执法言行规范的,扣2分;未实施文明执法承诺制度的,扣2分;出现一起违反文明执法规定事件的,一起扣2分。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最高扣8分):(一)在全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件扣8分;(二)在省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件扣6分;(三)在市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件扣4分。(四)在区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件扣2分负面影响的认定,以经查证属实的新闻媒体的报道为判定依据。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的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
12、(最高扣7 9 分):(一)行政执法人员乱吃喝、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通过报销费用、安排旅游等手段向管理相对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一起扣4分;(二)未按罚缴分离有关规定向确定的银行账户缴付罚没收入的,扣6分;(三)违反规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一起扣4分。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任务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编制机关的职能界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执法任务。未按以下规定完成执法案件的,不得定为良好以上档次;具有本办法规定扣分情节的,应当以80分为基数进行扣分后再确定档次:编制不满10人的,全年完成不少于20件;编制10人以上不满20人的,全年完成不少于40件;编制
13、20人以上不满30人的,全年完成不少于60件;编制30人以上的,全年完成不少于80件。执法案件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执法案件的完成是指行政许可自受理、审查到最后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自立案、调查、决定、送达到执行;执法机构有强制执行权的直到执行完毕,执法机构无强制执行权的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机构还承担有其他行政管理、工程建设等任务的,其 10 执法任务可以按照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执法任务的人员数量为准确定。第四章 执法绩效考核否决项目和标准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时,该单位被否决为不合格单位:(一)执法机构未完成年度执
14、法任务的;(二)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9起(同一集团案件按1起计算,本项下同)以下败诉案件2起以上或者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0起以上败诉率达到20%以上,或者年度发生行政复议案件9起以下败诉3起以上或者年度发生行政复议案件10起以上败诉率达到25%以上的;(三)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滥作为导致人员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被国家级媒体披露,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行政违法事件;(五)被市直部门及其以上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的;(六)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七)因行政执法引起的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考核被否定的;(八)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导致违法行为加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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