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依据相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预算补助的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管理。二、前期工作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具有丙级及以上资质(限于水利、公路、市政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概算执行广西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概算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建设标准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
2、437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 号),确定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技术标准为:在原进库道路的基础上进行路面硬化,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 4.5m,路面硬化宽度不- 2 -小于 3.5m、厚度不小于 18cm,两边培路肩宽各 0.5m,平面转弯半径不少于 15m,最大纵坡 10%以下,结合道路地形地质条件,设置垫层、边沟、涵洞、错车道、安全防护设施。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投资较大的项目,其标准可适当降低。四、建设管理(一)项目法人有管理单位的,原则上由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履
3、行法人职责;无管理单位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或委托项目法人。(二)施工队伍选择根据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桂水基2015 26号)的规定,对于概算总投资低于 200万元的项目,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施工任务,并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概算总投资 200万元及以上的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三)质量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概算总投资 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管。(四)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概算总投
4、资 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级水行政- 3 -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200 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一)自治区综合考虑项目规模、概算投资等因素对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并适当提高国定贫困县的补助比例,不足部分由市县整合相关部门资金或自筹解决。自治区补助资金只能用于主体工程,涉及征地费用由地方自筹解决。(二)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及时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
5、定处理。(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四)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内容应及时申报调整,并按原批复程序报批后,才能按调整后的使用范围支付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六、建后管护- 4 -水库进库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水库管理单位或移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指定的其他有关单位管理,由县级筹措落实其维修养护经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水利厅印发的广西水库进库交通道路建设管理办法(桂水水管20161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