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来源:顺德区农业局 作者: 发布日期: 2015-03-09办理对象个人和企业办理条件所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所需材料1 、 填写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和保证书原件(各原件一份) ;2 、 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 经营物种的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一份) ;4 、 医药保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需提供省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所生产药物
2、及保健品中需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5、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窗口办理流程:申请人向顺德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行政审批服务股按审批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行政审批服务股处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调查和专家论证; 批准: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行政审批服务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批准其申请,打印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并登记造册; 发证: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办理流程 (见附件)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办事窗口广东省渔政总队顺德大队工作时间 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地址: 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农业大厦二楼联系电话: 22321939交通指引: 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农业大厦二楼收费标准:无常见问题解答无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993年9 月1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