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辽宁省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程序和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文件内容,结合我省渔业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以扩大生产(业务)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和事业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而实施的新建、改扩建、续建工程项目。种类
2、主要包括渔港、渔政码头、渔政装备、渔业资源调查船、现代种业工程、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等。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渔业基本建设 投资,是指农业部安排的用于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 农业部管理的我省 渔业基本建设投资2及其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实施、监督和计划管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渔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渔业基本建 设投资实行统 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农业部 负责制定渔业基本建 设投资计划
3、,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向农业部提出年度渔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负责我省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农业部委托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组织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监督项目单位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等。第七条 渔业基本建 设项目实行领导责 任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渔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
4、、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第八条 渔业基本建 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 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3中央投资 100 万元以下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渔业行政主管部 门要加强渔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 渔业基本建 设项目必须严 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
5、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建 设单位根据建设 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第十二条 项目建 议书批准后,建设单 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4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
6、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批准后,建 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第十四条 农业 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按照以
7、下权限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和审批:地方承担的中央投资 6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中央投资 6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初步设计评审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按类别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5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总 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以上的,要重新向农业部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 5%以上的,要重新
8、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六条 渔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基本资金管理账户,建立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账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执行。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清理结余资金。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清理出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9、。6第十九条 项目建 设过程中因客观 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二十条 渔业 基本建设项目的实 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制度。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十一条 渔业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业基本
10、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7(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本条第二款(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二十二条 渔业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 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土建或田间工程总投资在 100 万元以上的渔业基本建设项目,或房屋类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渔业基本建设项目,
11、必须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二十三条 建 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 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渔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监 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 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第二十五条 渔业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第二十六条 建 设单位要按规定通 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
12、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二十七条 建 设单位必须在项目 纳入农业部年度投资计划8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的 6 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延期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 3 个月。农业部第一次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6 个月的,将暂停下达项目投资计划,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的投资。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确因客观原因需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变更:(一)变更建设地点的;(二)变更建设性质的;(三)变更
13、建设单位的;(四)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导致项目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五)初步设计概算的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10%以上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批准:(一)变更建设期限;(二)变更招标方案;(三)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但没有导致主要使用(服务)功能发生变化的;(四)项目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95%以上的;(五)其他需要报批的变更。 第三十条 建设单 位要督促施工单 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
14、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第三十一条 建 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 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 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 规定的期限完成各项建设内容。项目建成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农业部渔业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做好后评价工作。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15、按照以下权限分别组织竣工验收:10中央投资规模在 6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 6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部渔业渔政局。第三十四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包括:项目各类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工程总结文件,质量合格文件,工程竣工图等;(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环保、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五)工程项目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六)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出具工程决算审核(计)报告,中介机构须在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中选取。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 目在竣工验收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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