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桂 林 理 工 大 学 教 职 工 攻 读 博 士 学 位 协 议 书编 号 : 【 201 】 第 号甲方:桂林理工大学乙方: (个人所在单位) 丙方: (个人)根据桂林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桂理工人【2018】24 号) ,经甲方研究决定,同意乙方单位职工 (丙方)前往 学校攻读 专业 博士研究生(委托定向在职培养) ,学制 年,脱产学习时间 年,即 年 月至 年 月止。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应履行的职责:1.丙方在攻读学位期间仍是甲方教职工,享受校内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待遇,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2.丙方按期取得博士学位证并将学籍档案转入甲
2、方,甲方参照丙方毕业当年甲方执行的引进博士研究生的待遇政策标准,减去已享受过的有关人才待遇、学校为其支付的读博学费及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后,按程序发放。二、乙方应履行的职责:1.乙方根据丙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其攻读学位期间的工作,并对丙方进行年度工作考核;2.丙方脱产学习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安排丙方的工作并向甲方报告;3.丙方攻读学位期间需连续请假,乙方必须报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三、丙方应履行的责任:1.丙方攻读学位期间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安排;2.丙方攻读学位期间需连续请假,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职工请假审批单 ;3.丙方攻读学位期间若由于个人原因终止学习,
3、应当退还脱产期间甲方发放给丙方的工资及2其他福利待遇。4.丙方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按期毕业,则延长期内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若延长期满后仍不能答辩或答辩未获通过者,丙方须向甲方偿还已付学费;5.丙方必须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取得学位后,按期回甲方工作,且全职服务期不得少于 8 年。如进修前与甲方签有服务协议且服务期未满,需累加计算。6. 若丙方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或约定的服务期间,由于个人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自费出国、擅自进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博士毕业后未到甲方报到工作等,均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丙方应在发生违约行为 1 个月内,一次性向甲方退还以下款项:脱产学习期间甲方发放给丙方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丙方已享受的人才待遇;交纳违约金。以上项的计算按照桂林理工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 (桂理工人【2018】24 号)文件执行。丙方读书期间使用甲方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资产须按甲方规定办理执行。四、甲、乙、丙三方如有任一方不履行协议,违约者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五、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遵照相关文件,协商解决。六、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各保留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丙方签字:甲方负责人代表(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