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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DOC

1、1柳州市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实施和规范管理柳州市科技惠民计划(以下简称惠民计划),根据科技部、财政部科技惠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惠民计划是柳州市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的前导和配套,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设立。惠民计划坚持面向基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在基层示范应用一批综合集成技术,推动一批先进实用技术成果的推广普及,提升科技促

2、进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基层社会建设的能力,使科技成果更好更多地惠及民众。第三条 惠民计划重点支持基层在人口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安全、城镇发展等与民众生活及社会化服务密切相关的科技领域,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综合集成应用与示范,以及具有导向作用的先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第四条 惠民计划实施原则(一)面向基层,改善民生。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县(区)、社区、村镇为主要应用示范基地,推进科技成果走进基层,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二)试点先行,典型示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政产学研用相结合。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示范和推广,坚持技术成果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应用性的原则。选

3、择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推进惠民计划的实施。2(三)创新机制,协同推进。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市、县(区)二级管理,积极发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和依靠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符合柳州市情、具有区域特色,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协同推进的组织运行机制。(四)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坚持经费投入多元化原则,中央、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投入,鼓励和引导市内外社会资本、单位及用户自筹经费等多渠道投入资金。(五)规范管理,注重绩效。规范项目管理程序,强化过程、节点和目标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强信用管理和监督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

4、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测及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价。充分发挥用户在项目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为惠民计划实施的市级组织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科技局负责惠民计划的总体协调;负责发布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负责制定惠民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计划实施、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咨询论证、立项批复、成果管理、考核验收等;负责向科技部、科技厅推荐本市基础好、应用前景广的重大项目。(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市级惠民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批、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配合市科技局联合开展国家、自治区惠民

5、计划项目的筛选推荐、组织协调等工作。(三)与惠民计划相关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发布柳州市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参与市级科技惠民计划项目3实施方案咨询论证、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参与国家、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的评审论证、组织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验收;负责推动本领域(行业)相关技术成果与成功经验的推广应用。(四)惠民计划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咨询论证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科技财务专家组成。咨询论证专家组职责是:为各级惠民计划的组织、实施、重点内容提供建议;指导基层凝练惠民计划项目;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并提出修改建议;参与惠民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第

6、六条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单位作为惠民计划实施的基层组织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县(区)科技局负责本县(区)惠民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管理;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遴选、项目负责人的确定;负责择优推荐基层惠民计划项目;负责落实资金、政策、人才等配套保障条件;负责编报惠民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协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考核验收工作。(二)县(区)财政局是项目经费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会同县(区)科技局择优推荐基层惠民计划项目;负责项目经费管理;负责协调落实相关政策、资金等保障条件;负责编报惠民计划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协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考核验收工

7、作。(三)县(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同本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参与本地各级惠民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据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下达的目标和任务。 4第三章 组织申报第八条 惠民计划以项目形式分年度实施,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惠民计划项目采取有限目标、分类指导、分段实施、滚动实施的管理方式,项目周期一般为三年。第九条 惠民计划优先支持范围:(一)人口健康领域。优先支持心脑血管疾病、慢性病、生殖健康以及地区性疾病的治疗和预防;常见多发病的中西医药、民族医药早期预防诊治等关键、适宜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新产品推广。(二)生态环境领域。优先支持生态治

8、理与恢复、大气污染控制、污染土壤治理、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及城镇绿化与园林建设,宜居建筑、新能源利用、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技术、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技术的转化应用和示范。(三)公共安全领域。优先支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重大生产事故预防、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技术的转化。(四)城镇发展领域。优先支持借助先进的科技手段,创新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社区便民、社会保险、养老及残疾人服务等管理模式,强化农村与城市跨域协同、面向卫生保健的政府监管及综合服务等各类便民惠民服务,推进城镇社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第十条 市科技

9、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 门,向社会公开发布惠民计划先进科技成果目录指南。第十一条 基层组织单位要积极调研民生问题和技术需求,根据成果目录指南及相关要求,分年度组织当地项目申报5与实施方案制定,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十二条 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柳州市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规划的方向和部署;符合优先支持领域和范围;主要技术成果选自科技成果目录指南;技术所有方与用户的责任和权益明确。(二)项目实施方案完整,体现整体设计、协调推进;项目目标应明确具体、主要任务应明确清晰,考核指标应可量化、可考核。除中央、自治区

10、以及市本级财政资金外的地方配套资金和其它来源资金确保落实到位。(三)项目实施路径要明确,要确定实施的时间节点,要制定项目实施成果应用示范成功后,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具体措施。(四)项目实施管理机制到位,政产学研用结合紧密,管理措施科学规范;建立由技术专家、用户、管理者组成的项目实施专家组,对项目提供技术、财务和管理咨询。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是在广西其他行政区域内注册但项目在柳州市实施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企业应三年连续盈利。(二)项目承担单位在相关专业领域应具有良好的基础,技术提供方应当长期从事本领域业务或研究工作,具有与项目相

11、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能够调动相关资源开展工作,并具有行之有效的技术成果展示和推广条件。(三)联合承担单位构成合理,能够充分发挥政产学研用联合的优势,突出用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报县(区)科技局、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对申报材料6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由基层组织单位负责组织专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意见要对项目需求和目标任务的适宜性做出评价;对所选取科技成果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做出评价;对项目管理机制、实施机制是否符合实际做出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根

12、据可行性论证意见和项目预算结果,修改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盖章报送市科技局。第十七条 上报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出具具体咨询论证意见,并从中优选出国家、自治区惠民计划的推荐项目。第十八条 评审论证结果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要求进行市级科技惠民计划立项,下达立项批复与签订合同;并将符合推荐要求的项目,择优向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申报。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以批复下达时间为准。第十九条 探索和鼓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资助项目的实施,此类项目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立项后,相关单位围绕立项时项目实施方案

13、确定的任务和目标先行投入组织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后补助项目的申报,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对于推荐国家、自治区科技惠民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程序严格执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7第二十一条 惠民计划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目标任务合同制。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目标任务负完全责任。目标任务合同制。依据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主管部门签订的任务合同书,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有关合作协议, 落实任务分工和预算分解方案,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实施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年6

14、 月和 12 月按时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项目计划进度完成情况、项目年度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成果档案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能反映实施前、实施中、实施后状况效果,反映实施全过程的电子、音像、文字、数据等材料档案。第二十四条 建立宣传普及制度。基层组织单位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宣传,要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类新闻媒体进行适时报道。第二十五条 建立用户群众参与制度。在项目设计前期,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验收时,要吸引用户和群众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项

15、目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准确了解、核实项目执行情况。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向科技部、财政部和科技厅、财政厅报送国家和自治区惠民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的年度执行情况综合报告。8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项目任务、无法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经基层组织单位审查同意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国家、自治区惠民项目,由市科技局报请科技部、科技厅批准后方可执行。对于未经批准变更项目任务、未落实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的,视情况终止项目,取消未来三年该县(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申报资格,追回财政拨款。第二十八条 对实施

16、不力或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要联合发文通知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取消未来五年该县(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资格,并追回财政拨款。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市本级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市级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市级惠民计划项目和国家、自治区项目配套。第三十条 惠民计划专项经费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技术引进费、技术开发费、技术应用示范费、科技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第三

17、十一条 市财政局将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一次性直接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专项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合作单位转拨专项经费,并加9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的同时,应编制项目预算。基层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除财政投入以外的其他来源资金,并提供自筹资金承诺书等相关资金来源证明,明确到位时间进度安排。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检查,重点检查财政投入外其他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18、和合理性。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年度总体实施情况、预算来源及到位情况、预算支出情况、预算执行效果、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变更、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对于国家和自治区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报送项目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告。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终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不编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编制反映。第六章 验收考核第三十七条 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基层组织单位应当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19、(二)项目验收表。(三)财务审计报告。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内容为:项目执行期内资金到位与支出情况、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以及累计实现的各项经济指标。10(四)用户使用报告。(五)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实施应用效果证明、培训证明、用户证明、效益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的证明材料如鉴定报告、检测报告等,已有产品或样品的可附照片。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遴选成立由技术、用户、管理、财务等多方参与的项目验收组,通过审查验收材料、现场考察、会议质疑等程序,完成项目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一)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20、已基本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1.没有达到项目主要考核指标;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3.实施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4.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执行期限半年以上仍未完成项目任务;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如: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未对项目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虚假承诺、其它来源资金不到位;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将验收意见通知基层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基层组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在基本达标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经再次组织验收,仍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在全市通报批评,基层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承担柳州市、自治区及国家科技惠民计划项目。第四十一条 对于国家、自治区科技惠民计划项目,考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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