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 南 省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问 责 办 法 ( 试 行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坚 决 反 对 形 式 主 义 、 官 僚 主 义 、 享 乐 主 义 和 奢 靡 之 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 中国 共 产 党 党 内 监 督 条 例 ( 试 行 ) 、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行 规 定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内 法 规 规 定 ,
2、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全 省 各 级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政 府 机 关 、政 协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及 事 业 单 位 、 国 有 企 业 的 工 作人 员 , 以 及 村 ( 社 区 ) “两 委 ”干 部 。第 三 条 对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 应 当 坚 持 严 格 要 求 、 实事 求 是 , 权 责 一 致 、 惩 教 结 合 , 依 靠 群 众 、 依 法 有 序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问 责 对 象 受 到 问
3、 责 , 同 时 需 要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的 , 依 照 有 关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二 章 问 责 的 情 形 、 方 式 及 适 用第 五 条 具 有 下 列 “庸 懒 散 奢 贪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问 责 :( 一 ) 违 反 中 央 政 治 局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八项 规 定 和 省 委 、 省 政 府 关 于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规 定 的 ;( 二 ) 思 想 保 守 僵 化 , 工 作
4、 思 路 不 清 , 进 取 意 识 不 强 , 长 期 打 不 开工 作 局 面 , 贻 误 发 展 时 机 的 ;( 三 ) 脱 离 实 际 , 主 观 随 意 或 者 违 反 法 定 权 限 和 程 序 , 导 致 决 策 和工 作 失 误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影 响 的 ;( 四 ) 因 管 理 和 监 督 不 力 , 致 使 本 地 区 、 本 系 统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或 者 职 责 范 围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 事 件 、 案 件 的 ;( 五 ) 在 行 政 活 动 中 滥 用 职 权 , 强 令 、 授 意 实 施 违 法 行 政
5、 行 为 , 或者 不 作 为 , 引 发 群 体 事 件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事 件 的 ;( 六 ) 漠 视 群 众 疾 苦 , 对 群 众 存 在 的 实 际 困 难 或 者 反 映 强 烈 的 问 题应 当 解 决 而 不 及 时 解 决 , 引 发 重 大 事 件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七 ) 对 群 体 性 、 突 发 性 事 件 应 对 失 误 、 处 置 失 当 , 导 致 事 态 恶 化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八 ) 在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中 不 讲 原 则 、 不 敢 管 理 , 有 责 不 究 、 执 纪 不严 , 做 老 好
6、人 , 包 庇 护 短 , 导 致 出 现 严 重 问 题 的 ;( 九 ) 热 衷 于 形 式 主 义 , “文 山 会 海 ”现 象 严 重 , 下 发 的 文 件 和召 开 的 会 议 没 有 实 质 性 意 义 , 或 者 工 作 中 重 部 署 、 轻 落 实 、 走 过 场 , 造 成不 良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 十 ) 在 执 行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委 省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中 有 令 不 行 、 有禁 不 止 , 或 者 搞 变 通 、 做 选 择 、 打 折 扣 , 上 有 政 策 、 下 有 对 策 的 ;( 十 一 ) 对 上 级 布 置 的
7、工 作 任 务 , 消 极 应 付 , 措 施 不 力 , 无 正 当 理由 未 能 按 期 或 按 标 准 完 成 , 影 响 工 作 推 进 , 或 者 工 作 中 懒 政 怠 政 , 挑 肥 拣瘦 、 拈 轻 怕 重 , 拒 不 承 担 组 织 分 配 的 工 作 的 ;( 十 二 ) 应 公 开 的 信 息 不 及 时 公 开 , 应 受 理 的 事 项 不 及 时 受 理 , 应告 知 的 事 项 不 一 次 性 告 知 , 推 诿 扯 皮 , 敷 衍 塞 责 , 办 事 拖 拉 , 或 者 人 为 设置 障 碍 , 歧 视 、 刁 难 服 务 对 象 , 态 度 生 硬 , 作 风
8、 粗 暴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和 影响 的 ;( 十 三 ) 在 行 政 执 法 、 司 法 活 动 中 , 执 法 不 严 , 玩 忽 职 守 , 应 当 立案 而 不 立 案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调 查 处 理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和 影响 的 ;( 十 四 ) 对 公 开 承 诺 的 事 项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能 按 时 兑 现 的 ;( 十 五 ) 上 班 时 间 无 故 迟 到 、 早 退 , 不 按 规 定 请 销 假 , 中 途 擅 自 脱 岗 ,或 者 打 麻 将 、 玩 游 戏 、 上 网 聊 天 、 研 究 彩
9、票 、 炒 股 和 外 出 喝 茶 、 购 物 以 及从 事 其 他 与 工 作 无 关 活 动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 十 六 ) 长 期 不 上 班 或 者 逾 假 不 归 、 在 编 不 在 岗 、 “吃 空 饷 ”的 ;( 十 七 ) 工 作 岗 位 在 基 层 , 工 作 日 吃 住 回 城 , 当 “走 读 ”干 部 ,贻 误 工 作 的 ;( 十 八 ) 在 工 作 中 不 讲 团 结 、 搬 弄 是 非 , 闹 无 原 则 纠 纷 , 或 者 故 意散 布 、 传 播 政 治 谣 言 和 侮 辱 、 诽 谤 他 人 的 言 论 、 信 息 , 造 成
10、不 良 后 果 和 影响 的 ;( 十 九 ) 弄 虚 作 假 、 编 造 事 实 、 隐 瞒 真 相 , 应 付 上 级 检 查 和 群 众 投诉 , 或 者 骗 取 荣 誉 、 职 务 、 职 称 、 待 遇 或 者 其 他 利 益 的 ;( 二 十 )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 工 作 秘 密 和 因 工 作 掌 握 的 内 幕 信 息 , 造 成不 良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 二 十 一 )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和 工 作 人 员 招 考 、 招 聘 、 录 用 、 职 称 评定 等 工 作 中 违 反 规 定 , 导 致 失 察 、 失 误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11、 和 影 响 的 ;( 二 十 二 ) 在 项 目 评 估 评 审 、 产 品 认 证 、 设 备 检 测 检 验 、 安 全 生 产检 查 等 工 作 中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和 影 响 的 ;( 二 十 三 ) 在 公 务 活 动 中 提 供 或 者 接 受 超 过 规 定 标 准 的 接 待 , 或 者超 过 规 定 标 准 报 销 招 待 费 、 差 旅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的 ;( 二 十 四 ) 用 公 款 大 吃 大 喝 、 请 客 送 礼 、 组 织 高 消 费 娱 乐 和 健 身 活动 、 获 取 各 种 形 式 的 俱 乐 部
12、 会 员 资 格 ,或 者 用 公 款 购 买 香 烟 、 高 档 酒 等高 档 物 品 的 ;( 二 十 五 ) 违 反 规 定 兴 建 、 装 修 办 公 楼 、 培 训 中 心 等 楼 堂 馆 所 , 超标 准 配 备 、 使 用 办 公 用 房 、 办 公 用 品 的 ;( 二 十 六 ) 超 编 制 、 超 标 准 配 置 、 购 买 、 更 换 公 务 用 车 , 超 标 准 装饰 公 务 用 车 的 ;( 二 十 七 ) 违 规 提 高 会 议 用 餐 、 住 宿 标 准 , 召 开 会 议 发 放 公 文 包 、高 档 文 具 和 纪 念 品 , 或 者 违 规 大 操 大 办
13、 庆 典 活 动 , 铺 张 浪 费 的 ;( 二 十 八 ) 不 从 实 际 出 发 、 不 顾 地 方 财 力 、 违 背 群 众 意 愿 搞 “形象 工 程 ”和 “政 绩 工 程 ”的 ;( 二 十 九 ) 借 参 加 会 议 、 调 研 、 考 察 、 检 查 、 培 训 、 研 讨 、 参 展 、招 商 等 名 义 用 公 款 变 相 旅 游 或 者 消 费 的 ;( 三 十 ) 违 规 接 受 礼 金 、 礼 品 、 会 员 卡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 支 付 凭 证的 ;( 三 十 一 ) 索 取 、 接 受 或 者 以 借 为 名 占 用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14、以 及 其 他与 行 使 职 权 有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财 物 , 或 者 接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务 的 宴 请 以 及 旅 游 、 健 身 、 娱 乐 等 活 动 安 排 的 ;( 三 十 二 ) 向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 或 下 属 单 位 、 人 员 摊 派 钱 物 、 索 要 赞助 , 或 者 通 过 各 种 方 式 变 无 偿 服 务 为 有 偿 服 务 、 要 求 购 买 指 定 商 品 , 吃 拿卡 要 、 敲 诈 勒 索 的 ;( 三 十 三 ) 违 规 发 放 津 贴 、 补 贴 、 奖 金 , 违 反 规 定 在 经 济 实
15、体 、 社会 团 体 等 单 位 中 兼 职 或 者 兼 职 取 酬 , 以 及 从 事 有 偿 中 介 活 动 的 ;( 三 十 四 ) 违 规 多 占 多 分 住 房 , 公 车 私 用 及 以 其 他 形 式 侵 占 公 共 利益 的 ;( 三 十 五 ) 用 公 款 报 销 、 支 付 应 由 个 人 负 担 的 费 用 , 以 象 征 性 支 付钱 款 等 方 式 非 法 占 有 公 共 财 物 , 或 者 私 设 “小 金 库 ”, 公 款 私 存 的 ;( 三 十 六 ) 大 办 婚 丧 喜 庆 事 宜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或 者 借 机 敛 财 的 ;( 三 十 七
16、 ) 侵 占 、 截 留 、 挪 用 、 挥 霍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借 用 救 灾 救 济 、征 地 拆 迁 、 安 置 补 偿 、 强 农 惠 农 补 助 等 专 项 资 金 及 罚 没 收 入 、 征 收 款 项 或者 其 他 公 共 财 物 的 ;( 三 十 八 ) 利 用 职 权 、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和 工 作 便 利 , 在 社 会 保 障 、 政策 扶 持 、 救 灾 救 济 款 物 分 配 等 事 项 中 优 亲 厚 友 、 显 失 公 平 的 ;( 三 十 九 )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和 插 手 项 目 审 批 、 资 金 拨付 、
17、 建 设 工 程 招 投 标 、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等 市 场 经 济 活 动 , 谋 取 私 利 的 ;( 四 十 ) 存 在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应 当 问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条 对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实 行 问 责 的 方 式 分 为 :( 一 ) 责 令 书 面 检 查 ;( 二 ) 诫 勉 谈 话 ;( 三 ) 通 报 批 评 ;( 四 )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 五 ) 停 职 检 查 ;( 六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 七 ) 引 咎 辞 职 ;( 八 ) 责 令 辞 职 ;( 九 ) 免 职 ;( 十 ) 辞 退 或
18、 解 聘 。 以 上 问 责 方 式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 也 可 以 合 并 使 用 。第 七 条 对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 应 当 区 别 情 况 , 分 清 集 体责 任 、 个 人 责 任 , 以 及 直 接 责 任 、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和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对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的 , 由 领 导 班 子 主要 负 责 人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班 子 其 他 成 员 按 照 各 自 所 起 的 作 用 和 应 负 的 职 责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对 个 人 “庸 懒
19、 散 奢 贪 ”行 为 进 行 问 责 的 , 除 对 直 接 责 任者 实 行 问 责 外 , 还 应 当 视 情 形 对 负 有 主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和 重 要 领 导 责 任 者 实行 问 责 。第 八 条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根 据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影 响 大 小 , 分 为 情节 较 轻 、 情 节 较 重 、 情 节 严 重 三 种 。根 据 被 问 责 事 项 的 情 节 轻 重 确 定 具 体 问 责 方 式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责 令 书面 检 查 、 诫 勉 谈 话 、 通 报 批 评 和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处 理 ; 情
20、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停职 检 查 、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处 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引 咎 辞 职 、 责 令 辞 职 、 免职 、 辞 退 或 解 聘 处 理 。第 九 条 具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庸 懒 散 奢 贪 ”情 形 , 并 有 下 列 情 节 之 一的 , 应 当 从 重 问 责 :( 一 ) 一 年 内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 含 两 次 ) 应 予 问 责 情 形 的 ;( 二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干 扰 、 阻 碍 或 者 不 配 合 问 责 调 查 的 ;( 三 ) 采 取 不 正 当 行 为 , 拉 拢 、 收 买 问
21、 责 调 查 处 理 人 员 的 ;( 四 ) 对 投 诉 人 、 检 举 人 、 证 明 人 和 问 责 调 查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 陷 害的 ;( 五 ) 拒 绝 改 正 错 误 的 ;( 六 ) 其 他 应 当 从 重 问 责 的 情 形 。第 十 条 具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庸 懒 散 奢 贪 ”情 形 , 并 有 下 列 情 节 之 一的 , 可 以 从 轻 、 减 轻 或 者 免 予 问 责 :( 一 ) 及 时 发 现 并 主 动 采 取 措 施 , 有 效 避 免 损 失 或 者 消 除 影 响 的 ;( 二 ) 积 极 配 合 问 责 调 查 , 并 且 主
22、 动 承 担 责 任 的 ;( 三 ) 因 意 外 事 件 或 者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等 原 因 , 致 使 无 法 正 确 履 行 职 责的 ;( 四 ) 其 他 应 当 从 轻 问 责 的 情 形 。第 十 一 条 受 到 问 责 的 人 员 , 取 消 当 年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和 评 选 各 类 先 进的 资 格 。停 职 检 查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 期 满 后 , 是 否 恢 复 履 行 职 务 , 应 当根 据 个 人 表 现 、 群 众 意 见 和 组 织 考 核 的 情 况 , 由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决 定 。调 离 工 作 岗 位 的 问
23、 责 对 象 , 一 年 内 不 得 在 党 内 提 升 职 务 和 向 党 外 组织 推 荐 担 任 与 其 原 任 职 务 相 当 或 者 高 于 原 任 职 务 的 党 外 职 务 。对 引 咎 辞 职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的 问 责 对 象 , 一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担 任 与 其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职 务 , 两 年 内 不 得 提 拔 。 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以 及 本 人 特 长等 情 况 , 酌 情 安 排 适 当 岗 位 或 者 相 应 工 作 任 务 ; 一 年 后 如 果 重 新 担 任 与 其原 任 职 务 相 当 的 职 务 ,
24、除 应 当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审 批 手 续 外 , 还 应 当征 求 上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的 意 见 。第 三 章 实 行 问 责 的 程 序第 十 二 条 对 问 责 对 象 实 行 问 责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和 有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进 行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本 规 定中 的 有 关 职 责 。对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的 “庸 懒 散 奢 贪 ”行 为 , 应当 问 责 而 未 问 责 , 或 者 问
25、 责 畸 轻 畸 重 的 , 上 级 机 关 应 责 令 纠 正 , 并 依 照 有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负 责 人 进 行 问 责 。第 十 三 条 对 问 责 对 象 实 行 问 责 ,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一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和 职 责 权 限 , 分 别对 以 下 应 当 问 责 的 线 索 予 以 受 理 :1、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检 举 、 控 告 、 投 诉 的 ;2.上 级 机 关 领 导 指 示 、 批 示 的 ;3.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提
26、 出 问 责 建 议 的 ;4.在 处 理 重 大 事 故 事 件 、 查 办 案 件 和 审 计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5.新 闻 媒 体 或 者 网 络 舆 情 曝 光 的 ;6.在 干 部 监 督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7.其 他 应 当 问 责 的 。( 二 )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权 限 和 程 序 对 受 理 的 线 索进 行 调 查 。 对 需 要 实 行 问 责 的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向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提 出 问责 建 议 。 问 责 调 查 一 般 应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情 况
27、 复 杂 的 , 经 问 责决 定 机 关 批 准 可 延 长 15 个 工 作 日 。( 三 )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应 当 根 据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提 出的 问 责 建 议 , 经 领 导 班 子 集 体 讨 论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 对 事 实 清 楚 , 不 需 要 进行 问 责 调 查 的 , 可 以 直 接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前 , 应 当 听 取 被 问责 人 的 陈 述 和 申 辩 , 并 且 记 录 在 案 ; 对 其 合 理 意 见 , 应 当 予 以 采 纳 。( 四 ) 问 责 决 定
28、机 关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后 , 由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事宜 , 或 者 由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责 成 有 关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事 宜 。第 十 四 条 对 问 责 对 象 实 行 问 责 , 应 当 制 作 问 责 决 定 书 。 问 责 决 定 书 由 负 责 调 查 的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或 者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代 问 责 决定 机 关 草 拟 。 问 责 决 定 书 应 当 写 明 问 责 事 实 、 问 责 依 据 、 问 责 方 式 、 批 准 机 关 、生 效 时 间 、 当 事 人 的 申 诉 期 限 及 受 理 机 关
29、等 。 作 出 责 令 公 开 道 歉 决 定 的 ,还 应 当 写 明 公 开 道 歉 的 方 式 、 范 围 等 。第 十 五 条 问 责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问 责 人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后 , 应 当 派 专 人 与 被 问 责 人 谈 话 , 做 好其 思 想 工 作 , 涉 及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的 , 督 促 做 好 工 作 交 接 等 后 续 工 作 。第 十 六 条 问 责 决 定 作 出 后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将 有 关 问 责 材料 归 入 被 问 责 人 个 人
30、档 案 ,并 且 将 执 行 情 况 报 告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回 复 问责 建 议 机 关 或 建 议 人 。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情 况 应 当 报 上 一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备 案 。第 十 七 条 问 责 决 定 应 当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或 者 在 单 位 公 布 。第 十 八 条 对 经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 会 选 举 或 者 决 定 任 命 的人 员 , 各 级 政 协 机 关 、 人 民 团 体 负 责 人 实 行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第 ( 六 ) 至 ( 十 )项 问 责 方 式 的 , 应
31、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对 村 ( 社 区 ) “两 委 ”干 部 实 行 问 责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村民 委 员 会 组 织 法 及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办 理 。第 十 九 条 被 问 责 人 对 问 责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以 自 接 到 问 责 决 定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 向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的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 问 责 决 定 机关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后 , 应 当 在 30 日 内 作 出 申 诉 处 理 决 定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告 知 申 诉 人 及 其
32、所 在 单 位 。 申 诉 期 间 不 停 止 对 问 责 决 定 的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对 被 问 责 人 不 服 问 责 决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条 调 查 人 员 办 理 的 问 责 事 项 与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有 利 害 关 系或 者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处 理 的 关 系 , 应 当 回 避 。第 二 十 一 条 负 责 问 责 事 项 办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私 舞 弊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第 四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具 体 应 用 中 的 问 题 由 省 纪 委 、 省 监 察 厅 及 省 委组 织 部 、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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