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事 先 听 证 告 知 书昌环保监察罚告字2016397 号北京市朱氏发塑钢铝合金销售部: 2016 年 12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村北的实际经营地址从事销售塑钢、铝合金型材,现场有生产加工行为。该单位属于建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加强精细化管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贰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联系人:许大鹏,李勐 电话:60701321 地 址: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 15 号 邮编:102200 北京市昌平区环境保护局2016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