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经营户清查情况表 号: 表制定机关: 国 家 统 计 局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文 号: 国统字(2018)号2018年 有效期至: 年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 、拒 报统计资 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01 普查机构填写:顺序号02有无工商营业执照? 1有 0无如为1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2、已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免填本项 ) 03 个体经营户名称04 个体经营户户主姓名05单位所在地及区划省(自治区、直辖 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村)、门 牌号单位所在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普查机构填写:区划代码 普查小区代码 建筑物编码06 联系电话07行业类别 (请按照“动词+ 名词”或“名词 +动词”的形式,详细描述本单位 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如零售烟酒、小吃服务等)主要业务活动普查机构填写:行业代码(GB/T4754-2017)08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人 其中:女性 人(指2018年6月30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个体经营户受访人(签字):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2.报送日期及方式:本表由普查员利用PAD采集,省级统计机构在 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 验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