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信息化工作,加强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辽宁局的要求,结合辽宁检验检疫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参照辽宁局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以下简称信息化设备)系指辽宁局各处室、各分支机构及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利用预算资金或自有资金投入、国有资产收益以及接受馈赠等形式购置或拥有的用于检验检疫业务、办公及科研用的计算机(含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网络交换机、网络路由器、广域网端接设备
2、和存储设备等价值超过 2000 元人民币(含 2000 元)列入固定资产的信息化设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管理工作。第四条 信息化设备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地规划、配置、更新和维护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实现信息化设备的动态化和常态化管理,保证辽宁检验检疫系统 CIQ2000、办公自动化、电子监管、中国电子检验检疫(E-CIQ)等网络信息系统的高可用性和稳定性,使网络信息系统更好地为辽宁检验检疫工作服务。2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辽宁局信息中心是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的主管部门。各单位应设置或指定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并明确专
3、(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任务的职能,提高辽宁局信息化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检验检疫事业服务。2、制定辽宁局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3、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的管理工作;4、汇总、审核、编制辽宁局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并按要求上报;5、组织实施辽宁局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及报废等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辽宁局有关信息化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2、制定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3、完成辽宁局下达
4、的各项信息化设备管理工作任务,按要求向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汇报信息化设备管理情况;4、编制本单位信息化设备年度计划,并按要求上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35、组织实施本单位自行投入购置信息化设备的规划、购置、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维修、报废及上报等管理工作。第三章 购置第八条 根据质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检验检疫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信息化设备购置一律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务部门是信息化设备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和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是信息化设备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第九条 年度计划内的信息化设备购置按总局财务部门下达的年度信息化设备政府
5、采购方案执行,具体实施步骤如下:1、列入总局集中采购目录的信息化设备,由总局组织集中实施政府采购,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总局的要求配合总局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列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信息化设备,由辽宁局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集中组织实施采购。2、为保证辽宁局集中政府采购的顺利实施,各单位应按照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计划、信息化设备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备的购置和分配方案,方案需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3、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利用自有资金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方案及结果应及时报辽宁局财务部门和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登记,辽宁局将随机进行
6、抽查,发现采购方案或结果不4当时,将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第四章 验收第十条 信息化设备 到货后,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或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及时会同使用部门、供货方按合同条款及有关开箱检验的具体规定,共同进行开箱检验。第十一条 开箱检验 符合要求的,使用部门应配合供货方进行安装调试。最后,根据合同条款和设备技术性能指标进行验收。第十二条 开箱检验和安装调试中发现有数量和质量问题时,不得通过验收。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与供货方交涉,并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凡属人为原因贻误索赔造成损失的,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须安排人员参与设备开箱检验、安装调试、验收的全过程,
7、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写出验收报告,连同设备说明书、装箱单等材料一并归档。第五章 登记第十四条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对辽宁检验检疫系统信息化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加贴标签,并利用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建立信息化设备管理帐。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照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的要求管理本单位的信息化设备管理帐,对每台信息化设备都要明确责任人,并登入信息化设备管理帐。第十六条 辽宁局统一购置的信息化设备在投入使用前,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开具信息化设备调拨(领5用)单,使用部门签字接收,调拨(领用)单分别由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各持一联保管,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及时登入国家质检总局仪
8、器设备管理系统并打印信息化设备标签,使用部门贴到信息化设备上。第十七条 财务独立单位自行采购信息化设备(包括利用自有资金购置)或接受赠与信息化设备后,各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须参照第十六条内容进行登记、办理调拨手续并及时上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将设备登入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信息化设备核查,检查各单位是否做到管理帐与财务帐相符、帐与实物相符。第六章 使用与维护第十九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应建立设备使用和保养规程,使用者是设备保管、使用和保养的责任人,使用人员须根据说明书或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信息化设备。第
9、二十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如有必要,应向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申请,经允许后由信息化专业技术人员或本单位指定人员操作完成。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化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对因维护保养不善造成信息化设备损坏的责任人追究责任。6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对信息化设备必须建立信息化设备档案。信息化设备由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指定责任人负责保管,建立一览表和管理帐,保证配件和附件的完好和有效。第二十三条 技术资 料是信息化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使用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借阅。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设备转借须按
10、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给本单位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一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须报给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及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有记录,记录应及时归档。第二十六条 对于 暂不使用的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填写信息化设备封存申请单报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由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实施封存管理,加贴“ 封存” 标志。封存设备重新启用应办理启封手续,填写封存信息化设备启封申请单,经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使用。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安装使用的新信息化设备和停用或封存的设备,使用部门应根据存放条件采取保护措施,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以防损坏。第七章 维修第二十八条 对于 辽宁
11、局各处室、办事处信息化设备的维修,使用部门填写信息化设备维修申请单,使用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经调研审核后,所7需经费在 5000 元以下的报财务部门审批,5000 元以上须报财务处及主管局领导审批,审批后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维修工作。大型维修项目须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承修单位。财务独立单位参照本条自行制定维修管理办法并上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备案,5000 元以上的大型维修项目,同以上办法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维修工作。第二十九条 重要信息化 设备维修后,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和承修方共同验收。使用部门将维修记录和验收报告报设备主管部门登记存档。
12、财务独立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设备维修的还须将维修记录上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登记存档。第八章 报废第三十条 当信息化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报废处理:1、辽宁局暂定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年限为 5 年,凡已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故障率较高,经维修不能修复的;2、设备老化,不具有使用价值的;3、维修费用过高,不具有维修价值的;4、因事故损坏无法修复的。第三十一条 作报废处 理时,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向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提出设备报废申请,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辽宁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再报监审部门审核,最后报辽宁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报废的设备由国有资产
13、管理部8门按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限办理手续并组织统一变卖或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九章 调拨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统一调拨辽宁局信息化设备。需要调拨的信息化设备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开具信息化设备调拨单,提交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处理,同时负责组织实施调拨工作。当信息化设备使用人发生部门间的调动时,台式计算机(PC 机)、打印机等信息化设备也跟随使用人一起调动,并到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办理调拨手续。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 设备在使用部门内部调拨,使用部门应制定调拨规程,当事人须做好完整的交接手续,清点所有信
14、息化设备、配件及附件,保证信息化设备状态完好,出现问题,应及时明确责任,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要进行登记和备案。如未在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办理统一调拨,登记或备案的,将在当年绩效考核工作中相应扣分。第十章 更新第三十四条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仪器设备管理系统中各单位设备的情况,按照超出使用年限以及报废的规定,适时地、有计划地制定设备更新方案,并报局领导批准。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自行 购置或接受赠与,且没有向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申报并登入国家质检总局仪9器设备管理系统的信息化设备不纳入更新计划,不予更新。第十一章 安全与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为设备安全保障的责
15、任部门,使用人应按照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要求保证设备及信息的安全,使用人是信息化设备安全的具体责任人。使用人可以向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咨询相关具体要求。第三十七条 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信息化设备的安全保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处理。第三十八条 对违 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的行为,信息化设备管理人员有责任和权力予以制止,并向主管领导汇报。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信息化设备周围存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性物品,使用人应保持信息化设备的清洁和周围环境空气的通畅。第四十条 发生信息化 设备事故时,设备使用部门应尽快到达现场,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上报信息化设
16、备管理部门。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进行事故分析,查清原因,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确定防范措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第四十一条 各信息化设备管理部门对于事故应分清事故责任和责任者,给予事故责任者教育、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0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种表册(信息化设备购置申请表、信息化设备调拨(领用)单、信息化设备封存申请单、封存信息化设备启封申请单、信息化设备维修申请单)由辽宁局信息化设备主管部门提供。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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