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分级)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协办人 B)。三、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 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四、申办条件1、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2、身体健康,满足作业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3、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与从事作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安全技术知识和相应的技能;5、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五、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3.医疗卫生机构的体检证明;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2、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六、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将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3、审批、发证:经过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等安全技术规范。七、办理时限1、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考试;2、考核工作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
3、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3、受理机关应当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4、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八、收费标准及依据操作人员 130 元/人;焊工 310 元/ 人。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 号)。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
4、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约请技术鉴定机构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核查申请材料(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处务会议集体例会审批公布审批结果申请单位领取证书(领证地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公布受理结果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整改受理整改未受理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