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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榆河和新洋港管理与保护办法.DOC

1、 1 通榆河和新洋港管理与保护办法第一部分 通榆河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榆河亭湖段管理,保障通榆河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盐城市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榆河为亭湖区境内,共分为三段:新洋港北段长度 13.79 公里(新洋港至潭洋河与建湖县分界) ,市区段长度 9.18 公里(西岸新洋港至大新河排涝站,长度

2、 3.66公里;东岸新洋港至世纪大桥,长度 5.52 公里) ,便仓段长度3.62 公里(通榆河西侧四总河至大丰区分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榆河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河床、青坎,两岸堤防(含积土区)及护堤地(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沿线配套水利工程建筑物,以及为通榆河提供主要水源的新洋港、沿线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平交河道的管理与 2 保护。第四条 通榆河沿线管理范围经确权定界的水利工程用地为国有土地,保护范围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划定;通榆河沿线配套工程的管理范围在本办法颁发前依据有关规定划定的,维持现状不变。第五条 通榆河的管理与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属地

3、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委托管理相结合。通榆河沿线和为通榆河提供主要水源的新洋港以及沿线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平交河道所在各镇(街道、经济区)为各自行政辖区内相应河段管理与保护责任主体(以下简称:管护责任主体) 。各管护责任主体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河段管理与保护责任,并承担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平交河道拦截、漂浮物打捞、闸站维养等责任,制止在堤防范围内进行种植、养殖的行为,协助主管部门做好绿化栽植工作。区设立的通榆河工程管理机构受上级水行政部门委托,承担相应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通榆河水污染防治保护措施,清理各自行政辖区内违建违占、杂船、畜禽养殖、砂石建

4、材类及对通榆河水质有影响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并制定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 第七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及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对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入河污染源治理,关封工业企业向通榆河排放的排污口,及时协调处理因违法排污造成的通榆河水污染事故及支河口水污染纠纷,做好对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工作,严格查处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倾抛垃圾、秸秆、动物尸体、堆放杂物、违法排污影响环境等违法行为。区规划分局和市规划管理监察支队亭

5、湖大队负责做好通榆河沿线规划行政管理和通榆河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相关违章建筑物的查处认定,协助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违建违占清除工作。区水利局负责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河道工程管理与保护的行业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做好通榆河及其相关河道防洪排涝和沿线取水行政管理工作。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对通榆河堤防堆放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的管理,协助各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做好违建违占的清除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做好跨越通榆河桥梁下方空间区域的日常管理和违章搭建、非法占用的清除工作,协助各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做好违建违占的清除工作。区交运局负责通榆河沿线岸线保护,严格限制在通榆河一、 4 二级保护区域新

6、(扩)建港口、码头清而复设。协调亭湖地方海事处做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加强过境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污监督管理,严禁船舶在通榆河市区水源地保护区停泊或装卸作业,严禁并查处过往运输船舶向河道内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等行为,协调做好通榆河沿线及其平交通航河道运输船舶、杂船迁移和沉船打捞等工作。区经信委负责协调做好通榆河沿线用电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通榆河违法违规用电行为;组织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实施通榆河沿线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区农委(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保护区范围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督促做好化学氮肥、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

7、染治理工作;协助各管护责任主体做好通榆河沿线禁耕禁种及秸秆处置工作,依法查处通榆河及其平交河道电鱼、毒鱼、非法捕捞和设置渔罾渔簖工作,做好水生态环境与湿地保护;同时负责做好通榆河保护区的林地规划、林木采伐管理、自然湿地保护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通榆河堤防绿化造林和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盗伐、采伐等行为,依法制止、打击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确保自然湿地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区国土分局负责协调做好通榆河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确权划界及其界桩的树立和矛盾调处工作,组织查处擅自占用通榆 5 河管理范围的违法用地行为。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同各管护责任主体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破坏或侵

8、占通榆河河道水域、岸线、堤防资源和向河道内倾倒或排放有害有毒垃圾、物质及盗伐等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通榆河维修养护经费及管理与保护专项考核资金,负责做好资金的使用监管。第八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及区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管理和执法资源,组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合力加强通榆河管理与保护,并定期会办,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相关矛盾问题。第九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要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与保护体系,建立健全村(社区)级管理与保护网络,明确通榆河“河长”职责,落实专人进行管护。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

9、体应按照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对通榆河沿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清除或搬迁通榆河沿线及其相关沟河规定范围内的畜禽养殖、违章建设、砂石建材等对通榆河水质造成影响或威胁的各类项目,对遗留的粪便、垃圾等有害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协助主管部门对整治项目区域 6 进行复绿植被。第十一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通榆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与长效管护,按规定组织实施通榆河管理与保护相关专项规划,打造通榆河清水通道、生态长廊。第十二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通榆河和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要会同区水利、住建等部门指导各管护责任主体建立通榆

10、河水质(取水口)监测预警系统,逐步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第十三条 通榆河沿线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建设城乡生产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对生产生活污水、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十四条 区交运局应当指导督促通榆河沿线地区的港口、码头等设置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和粪便存贮装置,协调亭湖地方海事处对停靠的加油船等贮存危险品的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安全措施。区城管局负责协助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区交运局负责协调亭湖地方海事处对过往或停靠通榆河的运输船舶设置污水、垃圾存贮装置、集油或者油水分离装置和防污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是否持有合法有效

11、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7 第十六条 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运输其他危险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之前,应当向地方海事处申报、报港,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禁止挂桨机船、流动加油船在通榆河及其平交供水河道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七条 区交运局负责协调亭湖地方海事处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船舶在停靠时或航行中向通榆河沿线及供水河道排污行为,防止过往船舶污染水体。第十八条 通榆河沿线及主要供水河道不得为禁

12、止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水域的船舶提供停留服务,其港口、码头不得为其提供托运、装卸和储存等服务。第十九条 区农委要制定并实施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化学氮肥和化学农药减施等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第二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通榆河工程管理实行区统一管理和属地分级管理相结合,区级专管机构应加强专业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维修养护等项目可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各分级管 8 理责任主

13、体应按属地落实人员进行本辖区管护。第二十二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在方便沿线群众生活和满足防汛抢险需要的基础上,在沿岸两侧营造生态隔离带或者绿化带,并按通榆河建设征用时国土部门确权登记红线两侧的边界沿线建设防护隔离设施。第二十三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在开展通榆河工程日常巡查、检查的同时,于每年汛前和汛后组织定期检查、观测,对损坏的工程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加固或更新,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二十四条 在通榆河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通榆河水质安全和河道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一)损毁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观测、水质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

14、、桥梁、护栏等设施;(二)擅自修建或设置相关生产、生活设施;(三)在堤防岸坡、青坎、护堤地等管理范围内打井、挖窖、坟葬、堆放物料、非法取土、垦种、开展集市贸易;(四)向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9 第二十五条 在通榆河河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符合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确需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

15、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通讯中继塔、广告牌、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及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六条 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的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河道工程原有功能,负担扩建、改建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第二十七条 在批准的占用期限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因防汛、抢险、水利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撤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建设或占用单位应当服从。由此给

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仍为水利工程用地;占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10 第二十九条 在通榆河河道内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和水工程水费。第三十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协助区通榆河工程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护堤、护岸林木栽植和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防护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据江

17、苏省实施 办法的规定办理采伐手续。第三十一条 对在通榆河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和违法占用水域、堤防、岸线、积土区以及填埋截水沟、破坏隔离护栏、向河道水体排污等行为,环保、规划、城管、国土、农委、水利、交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管护责任主体应密切配合,启动快速反应和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 按照“建立管护队伍,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原则,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加强管理与保护人员培训,规范管理与保护行为,不断提高通榆河管理与保护水平。第三十三条 各管护责任主体应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设必要的遥感监测系统,采集通榆河管理与保护信息,实时掌握河道水质、水量、堤防、岸线等动态变化情况,开展水面漂浮物打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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