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CNCA13C069:2006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玩具类产品2006-01-24 发布 2006-03-01 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录1 适用产品范围 .1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 认证模式 .12.2 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1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4.1 认证的申请 .14.2 型式试验 .34.3 符合性声明 .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5 获证后的监督 .45 认证证书 .6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65.2 认证证书变更 .7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7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6 认证标志使用
2、的规定 .7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7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87 收费 .8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9 1 1 适用产品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 14 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玩耍功能需要使用额定电压小于或等于 24V 的玩具产品,包括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2 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符合性声明 + 获证后监督注:符合性声明指认证委托人、工厂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2.2 获证条件1) 产品符合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 20 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3、标准的要求。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3) 认证委托人、工厂向认证机构做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的符合性声明。3 认证基本环节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符合性声明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1.1 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委托人申请、同一工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单元划分原则的产品视为同一单元。具体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电动玩具由电能驱动实现各种动作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包括:各种控制方式、动作方式的电动玩具。1结构和外形相似2功能相似、控制方式相近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4适用年龄组相同(36 个月
4、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2 视频玩具带有视频屏幕、通过儿童操作玩耍的玩具。包括:各种电子游戏玩具、视频学习机玩具等。1结构和外形相似2功能相似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4适用年龄组相同(36 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声光玩具由电能发声/发光为主要玩耍功能的玩具。包括:各种款式的发声/发光玩具。1结构和外形相似2功能相似3主要材质类别相同4适用年龄组相同(36 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4.1.2 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数据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数据:1)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资料。2) 工厂概况:a) 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
5、b)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c)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 工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檔(初次认证时提交)及组织机构图。3) 产品有关信息:产品有关资讯一般包括下表中的适用内容。产品类别 要 点电动玩具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数据/说明等;2驱动机构;3控制方式;4电源;5适用年龄组。 3 产品类别 要 点视频玩具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数据/说明等;2发声器/视频模式;
6、3电源;4适用年龄组。声光玩具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有关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数据/说明等;2发光器/发声器;3电源;4适用年龄组。4) 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5)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包括:涂层材料、玩具主体材料、电机、驱动机构、发光器/发声器/视频屏幕。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6) 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7) 委托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
7、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檔。4.2 型式试验4.2.1 送样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委托人向检测机构提供认证产品的样品并对样品负责。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送样 3 只,需做差异试验的产品各送样 1 只。每一认证单元均应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4.2.2 检测标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 (不包括第 20 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4.2.3 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包括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 GB 19865电玩具的安 4 全 (不包括第 20 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4.2.4 样品的整改型式
8、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 3 个月。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4.2.5 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试验完成后,主检产品在检测机构封存至初次工厂监督完成之后,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4.3 符合性声明型式试验合格后,认证委托人、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工厂质量保证体系持续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
9、量保证能力要求及相关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声明。为方便认证委托人,认证产品质量保证符合性声明也可与申请数据同时提交。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符合性声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样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 30 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5
10、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4.5.1 监督检查频次4.5.1.1 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 6 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 6 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 若颁发证书后工厂的认证产品 12 个月内未出现安全质量问题、历次认证监督 5 检查未出现有关产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项,可减少监督频次,但每 12 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应增加监督频次:1) 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有足够
11、信息表明工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 监督检查的范围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4.5.3 监督检查的内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 + 产品抽检。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工厂确认检验的结果。4.5.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其中第 4、5、8 条款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可以选查。获证后的第 1 次监督检查和第 1 次监督检查后每隔 4 年的监督检查,应对工厂进行一次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工厂检查时间根据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
12、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 至 4 个人日。其余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加工场所 1 至 2 个人日。4.5.3.2 产品一致性检查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工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认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保持一致:1)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2) 认证产品的结构;3)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4.5.3.3 产品抽检产品抽样由认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工厂进行抽样,抽样活动可与监督检查同时实施。1) 产品抽样的原则每一类别产品监督时均需抽样检测。 注:类别是指本规则 4.1.1 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电动玩
13、具、视频玩具、声光 6 玩具。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 7 个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 1 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每一类别产品认证单元为 8 个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 2 个认证单元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单元总数的 25%。通常每个单元抽取 1 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监督检测项目包括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及 GB 19865电玩具的安全 (不包括第 20 章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抽样数量同 4.2.1 中的规定。2) 抽样方法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 20 倍。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
14、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4.5.4 监督结果的处置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 3 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认证机构应将构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的不合格情况报认监委,由认监委向有关指定认证机构予以通报。未经整改者,其它认证机构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请。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负责组织的定期监督获得保持。5.2 认证变更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
15、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2)4.1.2 中 3)、5)规定的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发生变化;3)认证产品的商标,持证人、制造商或工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4)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7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5.3 认证范围的扩大根据本规则 4.1.1 条款所规定的认证单元划分原则,持证人在原有认证单元基础上增加新的认证单元,按本规则 4.1、4.2、4.3 的
16、要求办理认证。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销后,产品不得出厂和进口供境内销售。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持证人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获得认证的产品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认证产品本体的适当位置或产品标牌上。对于不能在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应在最小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可以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的方式加施,标志印制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
17、核准,且标志下方应标明该产品的工厂代码。7 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 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持续满足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工厂应满足本檔规定的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1职责和资源1.1 职责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 负责建立满足本檔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b) 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c) 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认证证
18、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未获认证产品、不合格品和认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1.2 资源工厂应配备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附表 1)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玩具产品生产、检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2文件和记录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数据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a) 档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b) 檔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檔的非预期使用;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檔的有效版本。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3采购和进货检验3.1 供货商的控制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货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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