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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1、武陵源区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和规范我区区直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张家界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区直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索溪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以外)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

2、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第五条 区直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出差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公务出差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 第六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程序填报出差审批单(样式见附表),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

3、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出差有单位派车或租用有合法运营资格的社会车辆的,不再补助市内交通补助费;选用公共交通工具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4、,市内交通补助费按规定标准补助。 第十二条 乘坐交通工具的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出差目的地为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的,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50 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 元,其余人员 280 元的标准限额执行;出差目的地为省内长沙

5、以外地区的,处级及相当人员 350 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90 元,其余人员 270 元标准限额执行;到市内区县出差的,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职务人员 300 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40 元,其余人员 220 元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位列市)出差,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湘财厅 2016 7 号)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相应制定标准(见附表二)。 工作人员到省外附表二列明的城市之外出差的,执行省内长沙以外地区的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即按每人每天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50 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290 元,其余人员 2

6、70 元标准限额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市外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市内区县出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60 元。 第六章 市内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本市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80 元 , 本市内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 40 元。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

7、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规定标准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参加车改已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人员,在军地坪办事处及索溪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以内的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已进行车改的区直单位内其他未参加车改的人员,在以上城市规划及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公务出行凭据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第七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费用由参会参训单位负责的,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不报销上述费用和补助;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

8、销。 第二十五条 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不含长期借调人员)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在区外工作期间,由原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 30 元、省外 4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区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区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三)在乡镇、驻村联系点等基层单位常驻工作期间,按每人每月 600 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四)工作期间出差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

9、理规定执行,由接收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第二十七条 区外常驻机构工作人员回区内开展公务活动,按区内出差标准执行。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

10、销。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区直单位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处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

11、,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区财政局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财务监察。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12、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提请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直单位审计、办案、巡视、招商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用,由

13、区直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区直其他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 年 9 月 26 日发布的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张武财 2014 18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区直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出差审批单 附表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区直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1 月 1

14、日印发 附表一: 出 差 审 批 单 年 月 日 出差人姓名 职 务 出差事由 出差地点 出差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天 数 乘坐交通工具 分管领导意见 领导意见 附表二: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区直单位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 人 天 住宿费标准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地区 ( 城市 ) 处级及相当职务 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 人员 旺季期间 处级及 相当职务 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 人员 上浮比例 北京市 500 430 410 天津市 380 320 300 河北(石家庄) 350 300 280 山西(太原) 350 300 280 内蒙古(呼和浩特)350 30

15、0 280 辽宁(沈阳) 350 300 280 大连 350 300 280 7-9 月 420 360 330 20% 吉林(长春) 350 300 280 黑龙江(哈尔滨) 350 300 280 7-9 月 420 360 330 20% 上海 500 430 410 江苏(南京) 380 320 300 浙江(杭州) 400 340 320 宁波 350 300 280 安徽(合肥) 350 300 280 福建(福州) 380 320 300 厦门 400 340 320 江西(南昌) 350 300 280 山东(济南) 380 320 300 青岛 380 320 300 7-

16、9 月 450 380 360 20% 河南(郑州) 380 320 300 湖北(武汉) 350 300 280 广东(广州) 450 380 360 深圳 450 380 360 广西(南宁) 350 300 280 海南(海口) 350 300 280 11-2 月 450 380 360 30% 重庆 370 310 290 四川(成都) 370 310 290 贵州(贵阳) 370 310 290 云南(昆明) 380 320 300 西藏(拉萨) 350 300 280 6-9 月 530 450 420 50% 陇西(西安) 350 300 280 甘肃(兰州) 350 300 280 青海(西宁) 350 300 280 6-9 月 530 450 420 50% 宁夏(银川) 350 300 280 新疆(乌鲁木齐) 350 300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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