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使用协议为促进学术交流,推动社会调查数据的开放性及共享性,“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课题组将“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文件整理开放,供国内研究者及在读学生参考、使用。为了明确数据使用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规范数据发布及使用的具体程序,“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课题组授权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数据提供方”)特拟定此协议。所有提出对“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的使用申请者,皆视作已阅读过此协议,了解此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遵守此协议的所有条款。1. 数据提供对象“西部民族地区
2、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仅限于提供给以下人士使用:(1)国内各研究机构之研究人员;(2)国内各大专院校之教学人员;(3)国内各大专院校学生;(4)国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5)国内因非商业性(盈利性)、政治性目的需要使用本数据之人员。2. 数据使用申请手续 (1)申请者须与数据提供方联系,提供本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件、工作单位、研究领域、数据使用目的等信息,并注明“本人已阅读过并了解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使用协议之各条款,同意遵守此协议所规定之各项内容”。(2)数据提供方在收到申请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处理完毕,并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方。(3)数据
3、提供方有权拒绝任何一份数据使用申请,且无须说明拒绝之理由。23. 数据提供方式 (1)数据提供方提供的数据包括主问卷中的可供公开使用的变量数据库,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数据以SPSS数据格式提供,全部数据仅以中文提供变量名标签和变量值标签。(3)数据提供方在通过数据使用者的使用申请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加密的原始数据库;或提供直接拷贝的形式(光盘或移动存储设备)。4数据使用者所承担之义务(1)数据使用者应提供真实个人基本信息,如有变动,应向数据提供方及时通知更新。(2)数据使用者需保证数据仅供本人使用,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个人或机构,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发表所获之原始数据库。对于其他有需要
4、使用数据者,应在申请时加以说明,或告知其向数据提供方直接申请使用。(3)数据资料仅限于研究和教学之用。数据使用者不得将数据用于任何商业性(盈利性)目的。如有此目的之使用,需告知数据提供方并获得其书面授权同意后方可使用。(4)数据使用者不得窜改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错误的使用和分析进而提出误导性的结论,亦不得冒用“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数据之名义提出伪造的数据分析结果。(5)对于在数据分析过程所发现的疑似数据错误,数据使用者有向数据提供方报告的义务。(6)数据使用者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所撰写的任何论著,应在文中说明数据出处,具体格式如下:资料出处说明: 本论文(书)
5、使用数据全部(部分)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 该调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执行, 项目主持人为龙远蔚和李克强。作者感谢上述机构及中国社会科学院 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提供数据协助,本 论文(书)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 。 3(7) 数据使用者对于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所公开发表的成果,应通知数据提供方,并以电子形式提供一份成果之复件,以利其他数据使用者参考。(8) 数据使用者如根据协议规定被要求销毁所获得数据,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a) 彻底从计算机硬盘及存储设备/空间中删除;b) 销毁数据文本文件;c) 销毁或归还原始拷贝
6、。5数据提供方之权利与义务(1)数据提供方有义务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抽样方案、问卷、变量表、访员手册等有关技术性文件,并应解答有关调查执行、数据获取的询问。(2)数据提供方有义务为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更新服务。(3)数据提供方有义务保障被访人个人信息,确保发布的数据库中不含社区、地址、人名等个人信息和调查执行控制记录信息。(4)数据提供方仅基于调查结果提供事实性数据,对于数据使用者基于数据所得出的任何结果和言论,数据提供方不承担任何政治、经济及法律责任。(5)对于违反本协议的数据使用者,数据提供方有权随时要求其停止对数据的使用,并不得再保存所提供的数据,对于其所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损害,有进行法律追诉的
7、权利。(6)数据提供方有权根据数据使用者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数据使用情况的研究分析。6协议修订数据提供方保留随时修订本协议各条款的权利。在协议修订后,将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网站(即“中国社科智讯”)上公告,不再另行通知。如数据使用者不同意修订内容,即视为放弃所获得数据的使用权,按协议规定销毁或归还所获数据。如继续使用所获数据,则视为已同意并接受协议修订内容约束。47附则(1)本协议一式三份,数据使用者、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各执一份。(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3)传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数据提供方:中国社会科学院调查与数据信息中心
8、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 号楼216室,100732授权代表人签字:_ (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联系人:孔青青联系电话:010-85195283/18401532373传真:010-85195283电子邮件:sdccass_数据使用方:_ (公章) 日期:20 年 月 日本人已详阅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调查(2011)数据使用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并同意遵守该协议内所列的规则与学术责任。5申请人资料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院系 与社科院关系 院内 院外研究方向 学历/在读学位 职称/学生年级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邮编 申请次数 科研课题 项目名称: 立项单位: 主持人(PI): 电话: 电子邮件: 学术论著 论著名称: 指导教师: 第一作者: 电话: 电子邮件: 政府机构 用途: 电话: 电子邮件: 其他 用途: 数据用途电话: 电子邮件: 研究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