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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DOC

1、- 1 -龙华新区面向社会招生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促进龙华新区教育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教 2010531 号)及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龙华新区辖区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以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辅导、青少年、成人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等为办学内容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2、规。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第二章 设 立第四条 设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2 -(二)具体负责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负责人(校长)必须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师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生人数相适应。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 5 人,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 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

3、 20%以上;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培训机构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不低于 5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保险、福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关资格条件和履职能力。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场地。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有符合办学要求及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必须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安全证书或相关登记证明。1.培训中心教学场地不少于 300 平方米,开展青少年课外辅导的不少于 400

4、 平方米;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2.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地为租赁的,租赁期不得少于 3 年。- 3 -培训机构的场地用途不能为厂房或住宅,开设青少年课外辅导的,楼层不高于 5 层,培训对象仅为小学生的不高于 4 层。(五)资金。培训中心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人民币 10 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 万元;培训学校教学设备总值不少于 30 万元,专用银行账户办学流动资金不少于 20万元,并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根据办学需要,机构可以向新区公共事业局申请增加办学流动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临时账户,在筹

5、设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作出评估,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 20%。机构正式设立后,应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办学期间,应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和授课。第六条 申请筹设(一)筹设程序1.申请。拟设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在“龙华教育在线” 网站下载筹设相关表格, 备齐材料 递交至所在地办事处教育办,教育

6、办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龙华新- 4 -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筹设办事处审核表(附件 2)上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2.受理。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所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批复。将受理书面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根据审核、审批意见签发同意筹设的批复,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二)提交材料申请筹设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人、办事处教育办、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存一份):1.填写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举办者信息

7、表(附件 4)(举办者为单位的,填写附件 5)。2.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附件 1);3.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 1 份);4.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以举办- 5 -者名义开具,原件 1 份);6.银行存款证明。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分别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 5 万元和 20 万元的存款证明(原件 1 份);7

8、.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8. 建筑设施(包括房舍是否独立、楼层数、建筑结构、使用面积、占地及户外活动面积等等材料。第七条 正式设立(一)设立程序1.申请。筹设完成后由申请人向所在办事处教育办提交申请材料,教育办确认举办者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在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办事处审核表(附件 6)和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附件 7)上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2.受理。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接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所有材

9、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安全检查。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受理正式设立申请后,对建筑、消防安全及房屋租赁等相关文书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安全检查后提出审核意见。- 6 -4.评审。安全专项检查合格的,由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组织至少 3 名以上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实地进行检查和评审,签署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现场检查意见书(附件 9)。5.正式批准。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在专家评审委员会签署评审意见,形成书面意见呈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拟同意正式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在“ 龙

10、华 教育在 线” 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 议则批准正式设立,签发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二)提交材料申请设立应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申请人、办事处教育办、新区公共事业局各存一份):1.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表(附件 7);2.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审批登记书(附件 8);3.筹设批准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4.正式设立的筹备情况报告(原件 1 份,举办者签字或盖章);5.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 1 份,举办者盖章);6.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单数,至少 5 人)(原件 1 份,各成员签字,举

11、办者盖章);- 7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 1份);8.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查原件,留复印件 1 份,复印件需举办者签名盖章);9.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建筑质量安全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必须以本机构拟使用名称出具,可以持筹设批准书原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并须注明非学历教育培训用途。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10.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明确场地用途及使用期限等(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需要捐赠方和受捐赠方签名或盖章);11.具体负责人(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聘用合同(验原件

12、,留复印件 1 份);12.聘任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1 份);13.财会人员毕业证、身份证、聘用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1 份)。第八条 申请筹设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实地考察后作出予以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九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在正式设立后,应建立完善- 8 -的机构教学管理、教务管理、安全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主任。第十条 经新区公共事业局批准设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及时到新区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和税

13、务等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备案等相关手续,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招生。第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 3 年;正式设立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2 年。第三章 变 更第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因故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举办者、办学地址、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及范围的,经所在办事处教育办提出意见,由举办者向新区公共事业局提出变更申请,获得许可后,到新区社会建设局办理变更手续。新区公共事业局应及时把变更事项抄送相关单位备案。第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举

14、办者向所在办事处教育办提交相关资料,办事处教育办加具意见后,向新区公共事业局提出申请,- 9 -经过审核、约谈、公示程序后,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审定。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的机构,在变更申请审核期间,原机构法定代表人不得以原教育培训机构的名义进行招生,对原招收的学员,由变更双方协议明确完成原定教学内容的具体事项。第十六条 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的变更,分变更核准和变更批准事项。法定代表人、举办者的变更为变更核准事项,办学地址、机构名称、办学层次及范围的变更为变更批准事项。变更核准事项由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提出申请,报办事处教育办、新区公共事业局审核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变更批准事项经

15、办事处教育办提出意见后,报新区公共事业局依据设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后确定是否同意变更。第十七条 变更应 向办事处教育办、新区公共事业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本机构董事会所有成员同意,提交以下材料:1.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 10);2.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原因,现有学员安置、教师、财务现状,及本机构变更后学员、教师安排情况);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简历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10 -5.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董事会同意变更决定(原件);6.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1 份);(二)举

16、办者变更举办者变更须经本机构董事会所有成员同意,提交以下材料:1.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 10);2.变更申请报告(变更原因,现有学员安置、教师、财务现状,及本机构变更后学员、教师安排情况);3.拟变更举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新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4.原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证书、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5.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原董事会同意变更决定(原件);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算报告。(三)地址变更举办者先后向迁出地和迁入地办事处教育办提出变更申请,迁出地办事处教育办对其变更理由及是否有遗留问题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由迁入地办事处教育办现场初审并签署龙华新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地址变更办事处审核表(附件 11),由新区公共事业局安全科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并签署意见。地址变更应符合设立场地的条件和要求,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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