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 合 联 络 小 组 商 定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继 续 适 用 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国 际 公 约 :-A. 政 治 、 外 交 及 防 务1. 一 九 四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三 藩 市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宪 章 2. 一 九 四 五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三 藩 市 签 署 的 国 际 法 院 规 约 3. 一 九 四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特 权 及 豁 免 公 约 4.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专 门 机 构 特
2、 权 与 豁 免 公 约 5. 一 九 六 一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在 维 也 纳 签 署 的 外 交 关 系 公 约 6. 一 九 六 三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维 也 纳 签 署 的 领 事 关 系 公 约 7. 一 八 九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签 署 的 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公 约 8. 一 九 零 七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签 署 的 和 平 解 决 国 际 争 端 公 约 9. 一 九 二 五 年 六 月 十 七 日 签 署 的 禁 止 在 战 争 中 使 用 窒 息 性 、 毒 性 或 其 他 气 体 和 细 菌 作 战 方 法 的 议 定
3、书 10. 一 九 七 二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签 署 的 禁 止 在 海 床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安 置 核 武 器 和 其 他 大 规 模 毁 灭 性 武 器 条 约 11.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改 善 战 地 武 装 部 队 伤 者 病 者 境 遇 公 约 212.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改 善 海 上 武 装 部 队 伤 者 病 者 及 遇 船 难 者 境 遇 的 公 约 13.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战 俘 待 遇 的 公 约 1
4、4. 一 九 四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战 时 保 护 平 民 的 公 约 15. 一 九 六 八 年 七 月 一 日 在 伦 敦 莫 斯 科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条 约 16. 一 九 七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在 伦 敦 莫 斯 科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禁 止 细 菌 ( 生 物 ) 及 毒 素 武 器 的 发 展 、 生 产 及 储 存 以 及 销 毁 这 类 武 器 的 公 约 B. 药 物17. 一 九 六 一 年 三 月 三 十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 一 九 六 六 年
5、 关 于 公 约 附 表 一 的 修 正 案 、 一 九 六 七 年 关 于 公 约 附 表 三 的 修 正 案 , 以 及 一 九 七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修 订 议 定 书 18. 一 九 七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在 维 也 纳 签 署 的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19. 一 九 八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在 维 也 纳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C. 国 际 犯 罪20. 一 九 四 八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6、 种 族 罪 公 约 21. 一 九 六 三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在 东 京 签 署 的 关 于 在 航 空 器 内 的 犯 罪 和 其 他 某 些 行 为 的 公 约 322. 一 九 七 零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制 止 非 法 劫 持 航 空 器 的 公 约 23. 一 九 七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蒙 特 利 尔 签 署 的 关 于 制 止 危 害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的 非 法 行 为 的 公 约 24.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关 于 防 止 和 惩 处 侵 害 应 受 国 际
7、保 护 人 员 包 括 外 交 代 表 的 罪 行 的 公 约 25. 一 九 七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反 对 劫 持 人 质 国 际 公 约 26. 一 九 八 八 年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蒙 特 利 尔 签 署 的 制 止 在 为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服 务 的 机 场 上 的 非 法 暴 力 行 为 的 议 定 书 27. 一 九 一 零 年 五 月 四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禁 止 流 通 淫 亵 性 刊 物 协 定 和 一 九 四 九 年 五 月 四 日 在 成 功 湖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28. 一 九 二 三 年 九 月
8、十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禁 止 流 通 和 贩 卖 淫 亵 性 刊 物 国 际 公 约 和 一 九 四 七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在 成 功 湖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D. 国 际 私 法29. 一 九 六 五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向 国 外 送 达 民 事 或 商 事 司 法 文 书 和 司 法 外 文 书 公 约 30. 一 九 五 八 年 六 月 十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承 认 及 执 行 外 国 仲 裁 裁 决 公 约 31. 一 九 七 零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从 国 外 调
9、取 民 事 或 商 事 证 据 公 约 32.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月 五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取 消 外 国 4公 文 认 证 要 求 公 约 33.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月 五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遗 嘱 处 分 方 式 的 法 律 冲 突 公 约 34. 一 九 七 零 年 六 月 一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承 认 离 婚 和 分 居 公 约 35. 一 九 八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在 海 牙 签 署 的 关 于 信 托 法 律 适 用 和 承 认 公 约 36. 一 九 八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签 署 的 国 际 性 诱 儿 童
10、 民 事 方 面 公 约E. 海 关37.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国 际 集 装 箱 安 全 公 约 38.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集 装 箱 关 务 公 约 39. 一 九 六 一 年 十 二 月 六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关 于 凭 ATA 报 关 单 证 临 时 进 口 货 物 海 关 公 约 40. 一 九 九 零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在 伊 斯 坦 布 尔 签 署 的 关 于 暂 准 进 口 的 公 约 41. 一 九 六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11、署 的 关 于 在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 会 议 或 类 似 事 项 中 便 利 展 出 或 需 用 物 品 进 口 的 海 关 公 约42. 一 九 二 三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简 化 海 关 手 续 国 际 公 约 和 签 约 议 定 书 43. 一 九 五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成 功 湖 签 署 的 关 于 进 口 教 科 文 用 品 协 定 44. 一 九 五 二 年 十 一 月 七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便 利 5进 口 商 业 样 品 和 广 告 材 料 国 际 公 约 45. 一 九 五 四 年 六
12、月 四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关 于 便 利 旅 游 海 关 公 约 和 关 于 进 口 旅 游 宣 传 资 料 和 材 料 附 加 议 定 书 46. 一 九 五 四 年 六 月 四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关 于 临 时 进 口 私 人 车 辆 海 关 公 约 47. 一 九 五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临 时 进 口 私 用 飞 机 、 游 艇 海 关 公 约 48. 一 九 五 六 年 五 月 十 八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临 时 进 口 商 用 车 辆 海 关 公 约 49. 一 九 六 一 年 六 月 八 日 在
13、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关 于 临 时 进 口 专 业 设 备 海 关 公 约 50. 一 九 六 零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关 于 国 际 运 输 中 使 用 货 盘 海 关 处 理 措 施 的 欧 洲 公 约 F. 海 洋 污 染51.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国 际 油 污 损 害 民 事 责 任 公 约 、 一 九 七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和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52. 一 九 六 九 年 十 一
14、月 二 十 九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国 际 干 预 公 海 油 污 事 故 公 约 和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53.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防 止 倾 倒 废 弃 物 和 其 他 物 质 污 染 海 洋 的 公 约 、 一 九 七 八 年 对 公 约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关 于 海 上 焚 烧 条 款 的 修 订 、 一 九 八 零 年 对 公 约 附 件 一 和 附 件 二 关 于 所 列 物 质 清 单 的 修 订 , 以 及 一 九 八 九 年 对 公 约 附
15、件 三 的 修 订 654. 一 九 七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防 止 船 舶 造 成 污 染 国 际 公 约 、 一 九 七 八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 以 及 经 一 九 七 八 年 议 定 书 修 订 的 公 约 的 附 则 三 和 附 则 五 55.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建 立 国 际 油 污 损 害 赔 偿 基 金 的 国 际 公 约 、 一 九 七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和 一 九 九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16、 七 日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G. 科 学 及 技 术56. 一 九 六 七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分 别 在 伦 敦 、 莫 斯 科 及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关 于 各 国 探 测 和 利 用 包 括 月 球 和 其 他 天 体 在 内 外 层 空 间 活 动 的 原 则 条 约 57. 一 九 六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分 别 在 伦 敦 、 莫 斯 科 、 华 盛 顿 签 署 关 于 援 救 航 天 员 、 送 回 航 天 员 及 送 回 射 入 外 空 的 物 体 的 协 定 58. 一 九 七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九 日 分 别 在 伦 敦 、 莫 斯 科
17、 、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空 间 物 体 造 成 损 失 的 国 际 责 任 公 约 59.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在 纽 约 签 署 的 关 于 登 记 射 入 外 层 空 间 物 体 的 公 约 60. 一 九 六 零 年 七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关 于 核 能 方 面 第 三 方 责 任 公 约 、 一 九 六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 以 及 一 九 八 二 年 签 署 的 修 订 议 定 书 H. 民 航61. 一 九 四 四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在 芝 加 哥 签 署 的 国
18、 际 民 用 航 空 协 定 , 以 及 分 别 在 一 九 四 七 年 、 一 九 五 四 年 、 一 九 六 一 年 、 一 九 六 二 年 、 一 九 六 八 年 (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 、 一 九 七 一 年 、 一 九 七 四 年 和 一 九 7七 七 年 ( 蒙 特 利 尔 ) 签 署 的 修 订 议 定 书 62. 一 九 二 九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在 华 沙 签 署 的 统 一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公 约 和 一 九 五 五 年 海 牙 修 订 议 定 书 63. 一 九 六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在 瓜 达 拉 哈 拉 签 署 的
19、统 一 非 缔 约 承 运 人 所 办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某 些 规 则 以 补 充 华 沙 公 约 的 公 约 64. 一 九 四 四 年 十 二 月 七 日 在 芝 加 哥 签 署 的 国 际 航 班 过 境 协 定 I. 商 船65. 一 九 六 六 年 四 月 五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国 际 船 舶 载 重 线 公 约 , 以 及 一 九 七 一 年 、 一 九 七 五 年 和 一 九 七 九 年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66. 一 九 六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国 际 船 舶 吨 位 丈 量 公 约 67.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月
20、二 十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公 约 和 一 九 八 一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68.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国 际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公 约 和 一 九 八 一 年 、 一 九 八 三 年 、 一 九 八 八 年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 以 及 一 九 七 八 年 六 月 一 日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和 一 九 八 一 年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修 正 案 69. 一 九 七 八 年 七 月 七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海 员 培 训 、 发 证 及 值 班 标
21、准 国 际 公 约 和 一 九 九 五 年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70. 一 九 七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汉 堡 签 署 的 国 际 海 上 搜 寻 救 助 公 约 71. 一 九 七 四 年 四 月 六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联 合 国 班 轮 8公 会 行 为 守 则 公 约 72. 一 九 八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国 际 救 助 公 约 73. 一 九 一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统 一 船 舶 碰 撞 某 些 法 律 规 定 的 国 际 公 约 74. 一 九 七 四 年 十 二 月
22、 十 三 日 在 雅 典 签 署 的 海 上 旅 客 及 其 行 李 运 输 公 约 和 一 九 七 六 年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75. 一 九 六 五 年 四 月 九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便 利 国 际 海 上 运 输 公 约 , 以 及 一 九 七 三 年 、 一 九 七 七 年 和 一 九 八 六 年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76. 一 九 一 零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统 一 海 难 救 助 若 干 法 律 规 则 国 际 公 约77. 一 九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在 巴 塞 洛 纳 签 署 的 关 于 过 境 自 由 的
23、公 约 和 规 约78. 一 九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在 巴 塞 洛 纳 签 署 的 国 际 性 通 航 水 道 制 度 公 约 和 规 约 79. 一 九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在 巴 塞 洛 纳 签 署 的 承 认 无 海 岸 国 家 悬 挂 船 旗 权 利 宣 言 80. 一 九 二 三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国 际 海 港 管 理 制 度 公 约 和 规 约 81. 一 九 二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统 一 提 单 若 干 法 律 规 则 的 国 际 公 约 , 以 及 一 九 六 八 年 和
24、 一 九 七 九 年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82. 一 九 五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船 舶 碰 撞 中 民 事 管 辖 权 方 面 若 干 规 则 国 际 公 约83. 一 九 五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统 一 船 舶 9碰 撞 或 其 他 航 行 事 故 中 刑 事 管 辖 权 方 面 若 干 规 则 国 际 公 约 84. 一 九 五 二 年 五 月 十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统 一 扣 留 海 运 船 舶 的 若 干 规 则 国 际 公 约 85.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25、 的 特 别 行 业 客 船 协 定 和 一 九 七 三 年 签 署 的 关 于 特 别 行 业 客 船 空 间 规 定 议 定 书 86. 一 九 七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在 伦 敦 签 署 的 海 事 索 赔 责 任 限 制 公 约 J. 投 资 及 贸 易87. 一 九 六 五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在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解 决 国 家 和 他 国 国 民 之 间 投 资 争 端 公 约 88. 一 九 八 五 年 十 月 十 一 日 签 署 的 关 于 建 立 多 边 投 资 保 机 构 的 公 约89. 一 九 二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巴 黎
26、签 署 的 国 际 展 览 会 公 约 和 分 别 于 一 九 四 八 年 五 月 十 日 、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六 日 、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和 一 九 八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修 正 案K. 卫 生90. 一 九 六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波 士 顿 签 署 的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91. 一 九 二 四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在 布 鲁 塞 尔 签 署 的 为 商 船 海 员 提 供 性 病 治 疗 设 施 的 协 定 L. 知 识 产 权92. 一 八 八 三 年 三 月
27、 二 十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公 约 和 一 九 六 七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1093. 一 八 八 六 年 九 月 九 日 在 伯 尔 尼 签 署 的 保 护 文 学 和 艺 术 作 品 公 约 和 一 九 七 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94. 一 九 五 二 年 九 月 六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和 议 定 书 95. 一 九 五 二 年 九 月 六 日 签 署 的 世 界 版 权 公 约 和 一 九 七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四 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修
28、 正 案 96.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日 内 瓦 签 署 的 保 护 录 音 制 品 制 作 者 防 止 未 经 许 可 录 制 其 录 音 制 品 公 约 97. 一 九 七 零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在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 以 及 分 别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和 一 九 八 四 年 二 月 三 日 签 署 的 修 正 案M. 资 源98. 一 九 七 三 年 三 月 三 日 在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濒 危 野 生 动 植 物 种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99. 一 九 七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29、日 在 巴 黎 签 署 的 保 护 世 界 文 化 及 自 然 遗 产 公 约 100. 一 九 四 六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在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国 际 捕 鲸 公 约 和 一 九 五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在 华 盛 顿 签 署 的 议 定 书 101. 一 九 八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巴 塞 尔 签 署 的 控 制 危 险 废 物 越 境 转 移 及 其 处 置 公 约 102. 一 九 五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在 罗 马 签 署 的 东 南 亚 及 太 平 洋 地 区 植 物 保 护 协 定 和 一 九 六 七 年 十 一 月 二 日 签 署 的 修 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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