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 宁 省 河 道 管 理 范 围 内 采 砂申 请 书辽宁省水利厅年 月注 意 事 项1、 河道采砂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辽宁省实施防洪法办法 、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 河道采砂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整治规划,服从防汛的统一调度。3、 河道采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不得影响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及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的安全。4、 河道采砂应服从河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5、 应严格按照采砂许可证要求的开采位置、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进行开采,严禁越界开采,超深开采。6、 料堆应按指定的位置和高度堆放,不得阻碍行洪。弃料应原地整平或者回填砂坑。7
2、、 砂场作业道路必须经过当地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利用大堤堤顶作为作业道路。8、 河道采砂不得破坏耕地、林地及农作物,不得破坏河道的自然生态。9、 涉及到第三者利益的,在申请期间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协调解决,并签订有关协议。10、 砂场应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开采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牌。由于采砂所造成的生产事故和安全事故由砂场自行负责。11、 严格按照采砂申请书所填写的采砂设备和数量进行开采,不得私自变更开采方式或增加开采设备12、不得在河道内建设永久性管理房屋。申 请 单 位(盖 章)法 人 代 表(签 章)年 月 日 4 砂 场 名 称 所在河流申 请 单 位
3、(个 人)法 人 代 表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电 话照片联 系 地 址 邮政编码作 业 方 式 开采种类采 砂 设 备 种 类 及 数 量 开采时间开 采 地 点(河 段、岸 别)开 采 范 围(长度、宽度、深度及采量)弃 料 处 理 方 案堆 放 地 点处 理 方 式第 三 者 利 害 关 系 意 见利 害 关 系 内 容:利害关系人签字(盖章)其 他 有 关 事 项申请人意见 申 请 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法 人 代 表(签 章)年 月 日 1 开 采 范 围 及 堆 放 地 点 示 意 图(可 另 附 详 图)开采范围:砂场边界线距离堤防迎水侧堤脚 米,距离岸线 米,距离穿堤涵闸
4、、险工护岸等水利工程 米,距离桥梁、输油管线等穿、跨、临河建筑物 米 开采边坡 。控制点坐标 : 注:1、示意图应标明砂场位置;砂场长度、宽度、坐标;河流流向;堤防、主槽及其他水利工程的位置及其距砂场的距离;其他穿河、跨河、临河工程位置及其距砂场的距离。2、示意图应标识清楚、比例适中,能够正确表现砂场及堤防工程、主槽、水利工程及其他工程的相对位置和距离。 2 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初 审 意 见负 责 人:(单 位 盖 章)承 办 人:年 月 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审 查 意 见负 责 人:(单 位 盖 章)承 办 人:年 月 日审 核 意 见 承 办 人: 年 月 日单 位 负 责 人: 年 月 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总 工 程 师: 年 月 日批 准:单 位 印 章年 月 日备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申请书也适用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翻动土体对河道有不利影响的审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