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的关系王 先 林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2010年 6月 10日 于大连主要内容 一、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复杂性 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三、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行为 四、对知识产权滥用违反反垄断法的认定一、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复杂性 反垄断法的实施本来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其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往往会更为复杂和敏感。 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是一个全新的和充满挑战的问题。这涉及到如何认识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复杂关系。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和实务部门对于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尤其是反垄断法应当如何对待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有着不同的
2、看法。保护知识产权与实施反垄断法的关系 实际上, 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 和 实施反垄断法以维护竞争 都是现代各国基本的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两者在基本功能和目标上具有一致性:并行不悖,殊途同归。( “胡萝卜 ”与 “大棒 ”; “一枚硬币的两面 ”) 两者在具体方面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甚至可能形成某种冲突:权利的拥有与权利的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使与不正当行使(滥用)。必要的平衡与制约机制 总体来说,保护知识产权与实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进行规制)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相辅相成,实现共同的目的。 在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规制旨在建立一个必要的平衡与制约机制。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
3、的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所面临的情况和相应的考虑不完全相同。中国 反垄断法 第 55条的规定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 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 的行为,适用本法。 ” 这确立了中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的基本原则。但是,如何对该条进行正确的理解和适用还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其中,对 “滥用知识产权 ”与 “排除、限制竞争 ”之间关系的理解就是一个很重要并且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这实际上就是如何认识 知识产权滥用 与 垄断 之间的关系。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知识产权滥用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的含义和范围不尽
4、相同,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没有这一概念。 在中国,对知识产权滥用这一概念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其含义,对其理解不应限于某些国家判例法中的比较狭隘的范围,而应当从广泛意义上去理解,即将滥用知识产权视为 与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相对 的一个概念。 这样,知识产权滥用就是民事权利滥用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知识产权滥用 的含义界定 凡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可以概括为知识产权滥用。 例如,在知识产权行使的过程中,权利人利用许可方式,不正当地扩张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或者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优势,不正当地排除
5、、限制市场竞争,以此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三、知识产权滥用与垄断行为 基于这样的理解,知识产权滥用就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它虽然涉及反垄断法的问题,但它又不限于、甚至也不首先是反垄断法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滥用首先是与知识产权法本身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相抵触的,同时也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和权利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相违背。 即使是知识产权滥用违反竞争法,其也不仅涉及反垄断法,而且也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知识产权权利人滥发警告函或滥用诉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滥用未必是垄断行为 一般认为,判断知识产权滥用成立的标准是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违背知识产权所要实现的相关公共政策,这不仅包括竞争政策,而且也包括创新政策、表达自由政策等其他方面。 当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反垄断法时,必然存在知识产权的滥用,但是,反过来并不一定成立,即有些(甚至多数)滥用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在合法地利用知识产权和违反反垄断法之间还有许多行为,它们虽然不足以构成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但却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