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项目适用于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具体包括以下品种:1.进境活动物及活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和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饲料类、薯类、植物栽培介质等;2.过境动物;3.特许审批范围包括: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二、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
2、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3.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02 年质检总局第 41 号局令)第八条。4.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 年质检总局第 68 号令)第五条。5.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1999 年质检总局第 10 号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6.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 年质检总局第 13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7.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6 年质检总局第 170 号令)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8.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
3、年质检总局第 146 号局令)第七条、第八条。9.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4 年质检总局第 159 号令)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10.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或备忘录等协议。四、受理机构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出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6 年质检总局第 170号)第九条: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七、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
4、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二)许可条件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质检总局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5.申请单位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证。6.符合质检总局对许可证申请及核销使用的规定。八、禁止性要求对于
5、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予许可。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目录1、发证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原件 /份数纸质 / 要 求复印件电子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纸质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纸质加盖企业公章。开通电子密钥使用,只需提供一次。3 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原件 1电子进口活动物(除食用水生动物),需要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4 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 1电子进口的动植物产品需要调离至指定单位进行生 产加工存放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I 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 剂;大
6、豆、小麦、玉米、油菜籽、大麦、木薯(干)、饲用高粱等粮食、烟草、栽培介质、I 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5申请单位与定点企业签订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原件 1电子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6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 进方式、进境后的隔离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考核报告。原件 1电子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7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 表) 原件 1电子按照 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同一申 请单位第二次申请时,需扫描上传至
7、审批系统。8说 明过境路线的材料、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和输入国家或地区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原件 1电子办理 动物过境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9栽培介质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等复印件1电子首次 进口植物栽培介质时,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10 农业部饲料进口登记证复印 1电子申请进口除饲料原料、宠物饲用(肉干、狗咬胶、零食、饼干、罐头)外的 动植物源性饲件 料及 饲料添加剂,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11进境动物遗传物质使用单位备案表(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还须提供代理进口合同或协议)原件 1电子进口 动物遗传物质,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12退运原因说明、
8、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复印件1电子退运货物,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13指定冷库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复印件1电子水果,需扫描上传至审批系统。(2(申请材料提交首次申请开通电子密钥,需要到甘肃局办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后续申请时,申请人采取网络申请方式提交。十、申请接收接收方式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信息化系统)(二)办公时间可在甘肃局网站查询办公时间。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1.申请单位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2.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9、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履行受理手续后,直属局通过审批系统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递交申请。3.质检总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4.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签发许可证书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书。十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准予许可或不的决定(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通过检疫审批系统签发电子版进境动植物许可核销单或者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
10、批准通知单,确有需要的,到直属局打印纸质版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十六、结果送达做出行政决定后,通过检疫审批系统自动送达申请人。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陈述权、申辩权。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收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申请人发现
11、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十八、咨询途径联系电话:0931-8752439 0931-4867285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12365 转 2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大楼 502、506 室(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东路 387 号)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13:0017:00二十一、公开查询可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系统实时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附件: 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2016 年质检总局第 57 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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