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奖励政策兑现申请表 2申报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本表适用于被认定为国家、市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本表填写一式 2 份,每份需加盖公章。3.本表所列内容必须真实,发现虚假,不予审批。4.递交申请书时,附上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认定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单位 (盖章)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数其中: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当年科技投入 专利数量(个)申请说明适用政策条款(请在相应的方框里打钩)云政发201637 号 第二点第 2 项: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云政发201637 号 第三点
2、第 1 项: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5 万元,通过重新认定的,奖励 10 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5 万元。云政发201637 号 第三点第 2 项:由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营利性组织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特派员项目、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除外) ,并按期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项目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云政发201637 号 第四点第 1 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其权利人是法人组织的,分别给予每件 2 万元、0.4 万元和 0.1 万元的补助;其权利人是个人的,分别给予每件 1 万元、0.3 万元和 0.1 万元的补助;
3、获得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分别补助 3 万元、1 万元(同一件专利获得多个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只实行一次补助)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县专利(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并取得成果登记证书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2 万元。云政发201637 号 第四点第 2 项:奖励权利人依照法律积极开展专利诉讼,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对通过法律诉讼维权的案件,每件给予胜诉人 50%的诉讼费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金额基础审查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分管领导:年 月 日县科技局意见(公 章)年 月 日县财政局意见(公 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