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讨 论 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的通知(国发 20129 号)和金坛 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工作的意见(坛政发2017 5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的申报、受理、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量奖是金坛区人民政府在质量管理方面设立的最高荣誉,授予我区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水
2、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 第三条 质量奖的 评审遵循自愿申请 、科学评审、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向参与申报的组织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组织不超过 3 家。 第五条 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基本标 2 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设立“区长质 量奖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主要职责为:(一)组织、指导、监督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审议质量奖评审规则和工作程序;
3、(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工作。评审委成立专家评审组( 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对申报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等工作。第八条 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区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奖的宣传、组织推荐等工作。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行 3 3 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总额 2 亿元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起草国家(行业)标准的
4、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但上年度销售总额不得低于 1 亿元; (二)符合国家、省和本区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三)通过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3 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2年以上;(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同行业领先;从事社会公益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 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
5、,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区场上有良好的信誉,无由于组织自身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六)依法应当取得的其它条件。第四章 评审程序 4 第十条 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通知下发。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向社会发布通知,正式启动评审工作;(二)组织推荐。各镇、开发区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质量奖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三)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名单;(四)资料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格审查
6、的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形成资料审核报告,确定通过资料审核组织名单;(五)现场评审。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组织名单;(六)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审核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审议;(七)审议公示。评审委经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7 天;(八)公告发布。获奖组织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第十一条 区政府对获得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授予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5 对未获得质量奖,但综合评价结果排名靠前的,授予金坛区质量管
7、理先进单位称号(原则上不超过 5 家),并对首次获得金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第十二条 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质量奖未满 3 年的组织,不得再次申报质量奖。获得质量奖已满 3 年的组织可再次申报,经评审仍然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励名额,不再颁发奖金。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第十五条 获奖组织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质量奖称号。
8、第十六条 申报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质量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授奖的,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 6 会公告,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 2 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评审办:(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的;(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的;(三)员工、股东、顾客、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四)由于企业主要责任引起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
9、、索赔、被国外政府通报或国家相关部门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五)发生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事件。评审办发现获奖组织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组织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收回奖牌、证书。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本区范围内开展与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伪造、冒用质量奖证书或奖牌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金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监督管理,参照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 7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