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探矿权申请新设采矿权开采下列矿产资源,在申请采矿权登记之前,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1.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开采项目(除规定情形外,钨、稀土矿产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暂停受理);2.煤井田储量 1 亿吨(含)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 5000 万吨(含)以上)的煤炭开采项目(黑龙江、贵州、陕西、新疆等省(区)及青海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的煤炭开采项目除外); 3.锡、锑矿床储量规模中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4.油页岩、金、银、 铂、锰、铬、 钴、铁、铜、 铅、锌、 铝、镍、钼、磷、钾、锶 、金刚石、 铌、 钽矿床储量规模大型(含)以上的开采项目;5.海域(除福
2、建外)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开采项目。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二)子项名称:划定矿区范围(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5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 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60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四条第一款:“ 采矿权 申请人在提出采 矿权申请前, 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3、五、受理机构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六、决定机关自然资源部七、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为探矿权人,且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土资规2017 16 号“(七)”)(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2.申请范围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不得开采的地区,除特定情形外,不与其它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国土资源部 55 号令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 号“ (九)” )3.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已经评审备案,地61
4、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规定要求;(国土资发19987 号附件二、国土资规201716 号“ (二)”)4.勘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地质资料已汇交,涉及探矿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 349 号第十条、财建2006694 号、财建 200822 号、财建 20101018 号、财综201735 号、国土资规201715 号“ 附件 2”)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三)不予批准的情形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九、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5、附电子 报盘范围拐点坐标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2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 1 纸质、电子3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 1 电子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4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625探矿权范围、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原件 1 纸质、电子6 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7 勘查许可证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8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复印件)复印件 1 纸质、电子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
6、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 应由负责征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 明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15 号)(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7、 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十、申请接收窗口接收: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号)。十一、办理基本流程63(一)接收报件和受理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二)部内审批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三)办理批复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 1。十二、办理方式
8、一般程序十三、审批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40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审批结果符合规定的,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式样见附件 2)。64十六、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
9、、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
10、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65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
11、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
12、转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66十八、咨询途径(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三)电子邮件咨询: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二)监督、投诉邮箱: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64 号)(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2:005:00二十一、公开查询自受理之日起 40 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二
13、)查询网站: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见附件 367附件 1划定矿区范围(非油气类)办理流程图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大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材料目录要求且资料齐全的登记收件主办司局受理前初审(4 个工作日)不予受理决定,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需补充、修改的补正告知书、补充修改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不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1 个工作日)主办司局发送会审(1 个工作日)补充说明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补充说明的 司局会审(10 个工作日)需补充说明的主办司局审查(10 个工作日) 补充说明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部会审会议准予登记的,印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不予登记的,印发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个工作日)公开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结果申请人取得审批结果,办结68附件 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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