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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等.DOC

1、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以下简称:西北研究院)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的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保障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经费效能,保护科研人员的健康,完善激励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中办发201650 号)文件精神,和中国科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以下简称:野外任务)经济活动是指,在野外地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进行科学考察,或进行开采发掘、工程管理、仪器组装、实验测试、样本采集和材料采购

2、等科学研究工作所衍生的经济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野外地区是指离开单位驻地城市,县级城区以下,生活条件艰苦,无人或人烟稀少,气候条件恶劣的地区。根据艰苦程度,野外地区分为一般野外地区与特殊野外地区(海拔 4000 米以上,深入沙漠 30 公里以上,油田井下艰苦地区) 。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科研管理处负责审核野外任务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计划的必要性和任务的可行性。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野外任务经济活动财务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第六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野外任务经济活动的整体管理;野外科考领队负责活动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财务报销经手人负责财务单据的归类整理、

3、填制计算、金额核准、报销冲账等工作。西北研究院采用野外科考领队管理方法,领队负责本次野外任务的出差借款、日志记录、财物保管、物资采购、劳务雇佣、车辆租用、机械租用、畜力租用、补助发放、资金收付、单据保管、财务报销等经济活动的日常管理。野外科考领队由课题负责人在每次野外任务前指派,也可由课题负责人本人担任。第三章 控制管理第七条 野外任务申请管理。野外科考领队应在野外任务开始前按规范填写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科研任务申请表 (见附表 1) 。申请表应列明本次野外任务的目的、计划,填制完成后按顺序交由课题负责人、科研管理处审批。第八条 野外任务经济管理日志管理。(一)西北研究院试行野外任务经济

4、管理日志(以下简称:日志)管理方法(见附表 2) ,野外科考领队负责日志的记录任务。日志用于野外任务真实性的佐证,可以作为无法取得发票,无法进行银行结算支付时的报销依据。(二)日志从离开驻地城市日开始逐日据实记录,直至返回日。日志应包括每日科研记录,发生的所有经济事项详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人员流动情况等,日志签名包括记录人、验证人、课题负责人。(三)不能按照要求逐日登记,记录不规范、不详细、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生编乱造,与科研任务没有相关性,与其他票据等佐证材料之间明显存在着不对应的日志,不能作为报销依据。第九条 野外现金支付管理。因野外特殊情况无法使用银行支付结算手段时,日志结合西北生态环

5、境资源研究院野外任务特殊情况付现凭证 (见附表 7)可以作为在野外地区无法取得临时用工人员银行卡信息、无法取得临时租用农户车辆、机械领款人银行卡信息或其他无法取得领款人银行卡信息情况时的报销依据。第十条 报销经手人管理。每次野外任务完成后,报销经手人应及时(返回驻地城市 1 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报销经手人应按照要求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补助发放表 (见附表 3) ,根据实际野外工作情况,详细计算野外补助。第十一条 野外人员管理。西北研究院野外任务经济活动人员(以下简称:人员)分为以下六类:(1 )在职人员;(2)长期临时工合同聘用人员;(3)外单位参与项目人员;(4 )研究生;(

6、5)离退休人员;(6)其他人员。野外科考领队只能由(1)类人员担任。研究院野外补助仅向(1)(5)类人员发放。野外任务产生的(6)类人员费用参照西北研究院劳务费管理办法管理。 (4)类人员野外补助发放须研究生部审批。第四章 报销管理第十二条 野外劳务费报销。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劳务费发放表 (见附表 4) ,报销经手人应按照税法要求计算临时雇佣劳务的应发工资、实发工资与代扣税金金额。野外劳务费由人力资源处审批。野外雇佣人员(含租车司机)的住宿费用由我方承担的,结合发放表签字确认的信息,能取得住宿发票的,凭票报销;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凭收据与日志记录报销,住宿标准参照我院城市出差标准

7、。同一任务产生的野外雇佣人员工资费用与住宿费用必须在同一张报销单内完成报销,如我方没有负担住宿费用,应注明“无住宿费用” 。单独提供的野外雇佣人员住宿发票,不予报销。第十三条 野外畜力费报销。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畜力费原始凭证 (见附表 5) 。此凭证应加盖当地乡级或村级政府公章。第十四条 野外科研材料采购报销。采购科学研究的初级动植物、矿产标本、和农业材料等,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凭票报销;不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凭票报销;无法取得发票的,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野外科研材料采购原始凭证 (见附表 6) ,结合日志报销。第十五条 野外施工费报销。报销经手人应提供发票

8、、野外施工合同、完工照片、科研任务书复印件等。属于立项管理的基建、维修等工程施工应按照我院有关此类专项工作的规定履行报销程序。第十六条 野外交通费报销。野外交通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如交通方式采用租车,报销经手人应提供租车司机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复印件,5000元以上租车费还需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如特殊情况只能与个人租车,还需附出租方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车协议、收据等。第十七条 野外住宿费报销。(一)本办法第十一条(1)(5)类人员实行野外住宿费用包干制度,包干标准上限 350 元/ 日,此标准根据国家发布的西北五省住宿标准确定,如国家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调整。(二)住宿包干遵循补

9、助艰苦、节约归己、超出不补原则。住宿费用实行包干后,住宿票据作为报销真实性证明依据,不再作为费用报销计算依据。无法取得发票的,日志与住宿收据作为真实性佐证依据。(三)野外台站管理的长期驻站人员或课题负责人安排需要长期驻站的人员,住宿由台站安排解决,不在包干解决住宿费范围之内;人员住宿由课题组购买或长期租赁的房屋解决的,不在包干解决住宿费范围之内。第十八条 野外安全类费用报销。野外用药凭发票报销,附药品采购明细清单,非野外常用药物不予报销。根据人员与环境情况,可购买野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九条 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报销。(一)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凭票报销。(二)不能直接开具发票的,应

10、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结合收据、日志报销。(三)无法取得发票,应填制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原始凭证 (见附表 8)结合日志报销。第二十条 野外费用报销遵循“一事一销”的原则,同一次野外任务填列的各类报销单应同时报销,结合日志的记录,以使整个任务费用情况得以体现,各类票据与记录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如有其他特殊情况没能同次报销的,应出具纸质说明,详述充足理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处审批后方可进入正常报销程序,无充足理由的,不予报销。第五章 补助管理第二十一条 野外任务补助按艰苦程度分为:(1)驻台站补助;(2)驻野外补助。野外任务补助管理遵循补助艰苦、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出不

11、补原则。(一)驻台站补助用于包干补助驻台站人员的基本生活、健康损耗、零星公杂费支出等。(二)驻野外补助按用途分为:野外艰苦补助;野外健康补助;零星公杂费补助。 (1)野外艰苦补助用于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基本生活,野外产生的就餐、食物、零食等费用不予报销;(2)野外健康补助用于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健康损耗;(3)零星公杂费补助用于包干补助人员在野外地区的临时零星杂务支出。第二十二条 野外台站管理的长期驻站人员或课题负责人安排需要长期驻站的人员发放驻台站补助。一般野外地区每日标准上限为 100 元;特殊野外地区每日标准上限为 200 元。第二十三条 一般野外地区驻野外补助每日标准上限为:(1)野外

12、艰苦补助 200 元;( 2)野外健康补助 50 元;(3)零星公杂费补助 50 元。合计:300 元 /日。第二十四条 特殊野外地区驻野外补助每日标准上限为:(1)野外艰苦补助 300 元;( 2)野外健康补助 150 元;(3)零星公杂费补助 50 元。合计:500 元 /日。第二十五条 离开驻地城市日与返回日为野外任务在途日,补助标准参照研究院城市出差在途补助标准执行。如离开驻地城市日或返回日当天在野外地区已经开始或仍然工作,结合日志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可按照一般野外地区标准发放补助。补助标准简表单位:元/天补助类别 驻台站 驻野外地区 一般野外 特殊野外 一般野外 特殊野外标准上限 100 200 300 500第二十六条 人员前往疫区、灾区等进行考察的,应严格遵守地区规定,补助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野外任务天数应严格按照原始票据、日志记录等确认,无法提供的,补助不予报销。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研究院本部。青海盐湖研究所和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或完善野外考察等科研任务经济活动管理制度,报西北研究院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相关详细办事方法与流程按照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财务报销管理规范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西北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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