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济南市会展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济南市会展业协会(简称“展协” ),英文全称:Jinan Exhibi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JNEI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济南市具备展览资格的各类展览公司、场馆以及与会展业关系密切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发展济南市会展业为宗旨,为本行业的成员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的友谊和协作,加强与国际展览机构的联络与合作。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正当竞争
2、并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努力促进济南会展业的繁荣兴旺。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展协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2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展协住所:济南市舜耕路 2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 服务政府和会员。宣传政府关于会展行业的法令、政策;搜集国内外展览信息和经济
3、信息,开展展览服务工作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为政府指导我市会展行业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收集社会各界对会展服务的意见、要求,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展业的建议和要求。协调各展览服务单位之间以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争取政府支持,制订条例、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二) 开展对外交流,提高城市及会展业知名度。加强与国内外展览行业、机构的联络与联系,交流信息,签署合作法律文件,进行互访促进协作,拓展展览资源和市场。协助会员单位组织制定济南地区年度计划和短期计划,策划本市出省、出国办展和省外、境外厂商来济办展。组织开展展览行业宣传工作,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提高我市会展业的知名度和来济南参展的吸引力。(
4、三) 开展对内培训等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举办行业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发布展览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市场分析预测,提供经济技术及会展咨询。培训会展专业人员,提高办展3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四) 在会展业大力推广和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展览业的现代化水平;编印济南展览快讯、会刊等。(五) 根据会展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正当竞争并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自律规约,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律作用。(六) 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会展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全面提高从业
5、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与国际标准相一致、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行业社会责任绩效。 (七) 制定发布会展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发挥专业调解作用,积极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开展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申诉、应诉工作,参与协调贸易争议。(八)积极参与行业信用建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6、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4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根据济南市会展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本着“互联共享、方便查询、全面公布、积极应用”的原则,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省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征信机构以及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组织进行对接,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帮助信用良好的会员企业获取更多的业务优惠、便利和市场机会。帮助会员企业提高信用管
7、理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方式,加强会员企业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使会员企业了解、掌握企业信用管理知识,增强信用风险防范能力。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展协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展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展协的章程;(二) 有加入展协的意愿;(三) 在展览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展览专业单位和从事与展览服务相关且具有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5(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在协会内有选举
8、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展协的各项活动;(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优先享用协会资料,在会刊上发表论著;协会会员的学术论文、业务活动和科技专利、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受协会的保护;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展协的决议;(二)维护展协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展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6予以除名。
9、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展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 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延期换届申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10、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7(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展协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11、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常务理事会职责。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会长议事会须有 2/3以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长议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8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会展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
12、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 热爱会展行业,志愿奉献于会展行业发展。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展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展协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13、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9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监事会和监事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
14、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社会团体的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社会团体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对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以及各分支(代表)机构任职人员和社会团体聘请的工作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四)对社会团体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10(五)对社会团体成员违反社会团体纪律,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的职责:(一)督促执行或改进和不予认可权。监事会对理事会
15、执行工作计划不力或经费开支的预、决算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通知。监事会两次发出督促执行或改进的通知后仍未见改观的,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对该工作计划或预、决算不予认可,监事会应向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通报。(二)二次表决建议权。监事会发现理事会做出的有关规定,存在违反或违背社会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隐患时,可以建议理事会进行二次表决。(三)提醒注意和建议罢免权。监事会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能尽职尽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可以提醒其注意并要求其及时改正。对监事会两次提醒注意并未及时改正的理事及理事以上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监事会可以向理事会发出建议终止其履行职务的通知书,并建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其相应职务。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业绩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秘书处会议。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可邀请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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