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0 -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
2、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本省危大工程范围的补充。县级以上住建部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 1 -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实施。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
3、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
4、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2 -4.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6.采用新技术、
5、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 3 -工程。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深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在 3 m 至 5 m 范围内,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6、20kN/m 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3.同一施工区域有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存在塔臂交叉。- 4 -(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3.采取非常规安装方式安装或不能按照产品使
7、用说明书要求正常安装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4.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1.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2.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3.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4.水下作业工程。5.重量 1000kN 及
8、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 5 -体等施工工艺。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
9、措施。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 6 -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10、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图纸或勘察设计方案不得代替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经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技术等有关部门复核,施工单位
11、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报监理单位审- 7 -查,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两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时,如只涉及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则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执行;如同一施工区域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均需进行审核签字,加盖施工单位印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
12、印章后方可实施。第四章 专项方案论证第十六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同一施工企业同一项目存在多个同一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时,可对此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开展一次专家论证,但每个危大工程必须单独验收。对于同一施工区域存在多台同时作业塔式起重机,且涉及两家(含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8 -专家论证会召开 5 日前,施工单位应将通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送达论证专家,论证专家需要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
13、的,施工单位应配合进行。专家论证会召开 3 日前,施工单位应将专家论证会议方案告知当地住建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第十七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与工程规模、风险相匹配,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不少于 5 人);(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 对于包含多种类型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工程项目,施
14、工单位可邀请具备多专业特长的专家作为不同类型危大工程的论证专家,但必须满足每项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数量不少于 5 人。对于超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 9 -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类的专家不少于 2 人,岩土施工类的专家不少于 2 人;对于暗挖工程和超一定规模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等与岩土工程密切相关的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从事岩土工程设计或施工的专家不少于 2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危大工程专家库。施工单位应当从本地区住建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本地无相关专家的,可邀请省级或省内外市专家)。危大工程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第二十条 论证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承担与本人专业、类别、等级相适应的专项方案的论证;(二)论证前对专项方案认真审阅,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三)公正、客观、独立地表达论证意见和建议,书面论证意见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观点鲜明,结论明确;(四)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专项方案中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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