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共铜仁学院委员会中文系总支部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受理渠道集中学习宣传工作方案按照中共铜仁学院委员会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受理渠道集中学习宣传工作的工作方案(院党发201326 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系干部群众 对四项监督制度和“12380”举报受理渠道的知晓 度,现就我系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 ”举报受理渠道集中学习宣传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院党委统一安排及要求,高度重视此次集中学习宣传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教职工 qq 群,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四项监督制度有关要求和“12380”
2、举报受理渠道,使领导干部熟知、党员群众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要求和“12380”举报受理渠道,积极营造学习 遵守四项监督制度、积极参与监督的浓厚氛围。二、学习宣传方式1.认真组织学习。采取个人自学、集中学习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四项监督制度等干部选拔任用政策法规。在个人自学的基础上,我系党总支将于五月二日召开教职工大会,开展集中学习并动员教职工认真学习学院印制下发的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受理渠道宣传卡、宣传册。2.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在中文系网页上挂并大力宣传中共铜仁学院委员会中文系总支部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受理渠道集中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及四项监督制度相关内容;二是将中
3、共铜仁学院委员会中文系总支部关于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 举报受理渠道集中学习宣传工作方案及四项监督制度相关内容上传至中文系教职工QQ 群共享,组织教 职工个人自学并开展群学习讨论交流;三是将省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和学院组织部“12380”举报电话(或者监督电话)、网站(邮箱)、通信地址等上传至中文系网页和教职工 QQ 群共享,确保每个教职工都知晓并随时方便参与监督。 3.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与学院 5 月上旬在学术报告厅组织开展的测试并力争取得好的成绩。三、工作要求1.认真搞好个人自学。全体教职工要充分利用网络、教职工 QQ 群,切实搞好个人自学, 积极参与学习讨论交流。全体党员,尤其
4、是系班子成员、总支委员、支部委员要带头学习,确保领导干部熟知、党员群众了解。2.组织好集中学习。原原本本地组织学习好四项监督制度。3.根据学院通知要求,凡被通知参与测试的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测试并取得好的成绩。4.党总支将对教职工学习的情况、知晓四项监督制度及“12380”举报受理渠道的情况进行督促 检查。 附件:1.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学院三级组织部门举报受理平台2.四项监督制度内容中文系党总支2013 年 4 月 27 日附件 1:贵州省、铜仁市、铜仁学院三级组织部门举报受理平台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举 报 电 话 :(0851)12380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5、 举 报 网 站 :http:/ 仁 市 委 组 织 部 通 信 地 址 :铜 仁 市 碧 江 区 花 果 山 锦 江 北 路 10 号 ( 邮 编 ):554300铜 仁 市 委 组 织 部 举 报 网 站 :http:/铜 仁 市 委 组 织 部 举 报 电 话 :(0856)12380(根 据 语 音 提 示 按 1 键 )铜 仁 学 院 组 织 部 通 信 地 址 :铜 仁 市 清 水 大 道 103 号 ( 邮 编 ):554300铜 仁 学 院 组 织 部 举 报 网 站 :http:/222.198.208.4:81/home/zzb/铜 仁 学 院 组 织 部 举 报 电 话
6、:(0856)5592729铜 仁 学 院 监 察 室 举 报 电 话 :(0856)5221721附件 2:四项监督制度内容一、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0 年 3 月 7 日中办发2010 9 号)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2010 年 3 月 9 日中组发2010 8 号)三、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2010 年 3 月 9 日中组发20108 号)四、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2010 年 3 月 9 日中组发 20108 号)党 政 领 导 干
7、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试 行 )(2010 年 3 月 7 日中办发20109 号)第 一 条 为 保 证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 防 止 用 人失 察 失 误 , 严 肃 处 理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 根 据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条 例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例 、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等 党 内 法 规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8、,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 坚 持 党 委领 导 、 分 级 负 责 ,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权 责 一 致 、 惩 教 结 合 ,严 格 要 求 、 违 规 必 究 的 原 则 。 第 三 条 党 委 ( 党 组 ) 及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职 责权 限 负 责 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 第 四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9、 ,追 究 党 委 ( 党 组 )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或 者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 ( 一 ) 违 反 干 部 任 免 程 序 和 规 定 , 个 人 指 定 提 拔 、 调 整 人 选 的 ;( 二 ) 临 时 动 议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的 ; ( 三 ) 不 按 照 规 定 召 开 党 委 ( 党 组 )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的 ;( 四 ) 个 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或 者 个 人 改 变 党 委 ( 党 组 ) 会 议 集 体作 出 的 干 部 任 免 决 定 的 ; ( 五 ) 突 击 提 拔 、 调 整 干 部 的 ; ( 六
10、 ) 违 反 规 定 超 职 数 配 备 领 导 干 部 或 者 提 高 干 部 职 级 待 遇 的 ;( 七 ) 授 意 、 指 使 、 强 令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 ,或 者 阻 挠 、 制 止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对 选 人 用 人 问 题 进行 调 查 核 实 以 及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的 ; ( 八 )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 导 致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 造 成恶 劣 影 响 的 ; ( 九 )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用 人 上 不 正 之 风 严 重
11、 ,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以 及 对 违 反 组 织 人 事 纪 律 的 行 为 查 处 不 力 的 ; ( 十 ) 有 其 他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 在 发 生 突 发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 群 体 性 事 件 及 其 他 紧 急 情 况 下 , 经上 一 级 党 组 织 批 准 的 用 人 行 为 , 不 列 入 责 任 追 究 范 围 , 但 事 后 应当 履 行 有 关 干 部 任 免 程 序 , 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通 报 。 第 五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12、之 一 的 ,追 究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任 职 资 格 、 方 式 、 程 序 和 范 围进 行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的 ; ( 二 ) 不 如 实 向 党 委 ( 党 组 ) 报 告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考 察等 情 况 的 ; ( 三 ) 不 按 照 规 定 征 求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对 拟 任 人 选 的 意 见 , 或 者不 如 实 向 党 委 ( 党 组 ) 报 告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意 见 建 议 的 ; ( 四
13、) 不 按 照 规 定 向 上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报 告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有 关 事 项 的 ; ( 五 ) 对 反 映 的 线 索 清 楚 、 内 容 具 体 的 违 反 规 定 选 拔 任 用 干 部问 题 不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以 及 核 实 后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的 ; ( 六 ) 对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领 导 成 员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的行 为 不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的 ; ( 七 )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整治 用
14、人 上 不 正 之 风 工 作 不 力 , 干 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 ( 八 ) 有 其 他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 第 六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干 部 考 察 组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更 改 、 伪 造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结 果 的 ; ( 二 ) 不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范 围 进 行 考 察 的 ; ( 三 ) 对 反 映 考 察 对 象 问 题 的 线 索 清 楚 、 内 容 具
15、 体 的 举 报 不 进行 调 查 核 实 或 者 不 如 实 报 告 的 ; ( 四 ) 隐 瞒 、 歪 曲 、 泄 露 考 察 情 况 的 ; ( 五 ) 接 受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考 察 对 象 请 托 人 的 礼 品 、 礼 金 、 有 价证 券 或 者 支 付 凭 证 等 财 物 , 参 加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考 察 对 象 请 托 人 安排 的 消 费 活 动 , 以 及 接 受 考 察 对 象 所 在 单 位 特 殊 接 待 的 ; ( 六 ) 不 认 真 审 核 干 部 档 案 , 导 致 干 部 信 息 不 准 确 , 造 成 严 重后 果 的 ; ( 七 ) 按
16、 照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而 不 回 避 的 ; ( 八 ) 有 其 他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 第 七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回 复 掌 握 的 有 关 拟 任 人 选 遵 守 党纪 政 纪 情 况 的 ; ( 二 )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 ( 三 ) 对 发 现 的
17、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不 进 行 调查 处 理 的 ; ( 四 ) 对 反 映 拟 任 人 选 问 题 的 性 质 严 重 、 线 索 清 楚 、 内 容 具 体的 举 报 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的 。 第 八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追 究 有 关 领 导 干 部 和 人 员 的 责 任 : ( 一 ) 在 个 别 谈 话 推 荐 和 考 察 中 故 意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 ( 二 ) 在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营 私
18、舞 弊 , 收 受 或 者 给 予 他 人 财物 , 安 排 或 者 接 受 他 人 安 排 的 消 费 活 动 的 ; ( 三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违 反 规 定 干 预 下 级 或 者 原 任 职 地 区 、 单 位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的 ; ( 四 ) 要 求 提 拔 本 人 近 亲 属 , 或 者 指 令 提 拔 秘 书 等 身 边 工 作 人员 的 ; ( 五 ) 在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组 织 考 察 或 者 选 举 中 搞 拉 票 贿选 等 非 组 织 活 动 的 ; ( 六 ) 泄 露 民 主 推 荐 、 民 主 测 评 、 考 察 、
19、酝 酿 、 讨 论 决 定 等 有关 情 况 的 ; ( 七 ) 故 意 向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问 题 调 查 部 门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或 者 不实 材 料 的 ; ( 八 ) 有 其 他 违 反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规 定 行 为 的 。 第 九 条 在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民 主 评 议 、 民 意 调 查 中 ,本 地 区 本 部 门 群 众 满 意 度 明 显 偏 低 、 选 人 用 人 方 面 问 题 突 出 、 干部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的 , 经 组 织 考 核 认 定 , 应 当 追 究 负 有 责 任 的 党 委( 党
20、 组 )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主 要 领 导 干 部 的 责 任 。 第 十 条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批 评 教 育 或 者 责 令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 情 节 较 重 或 者 群 众 反 映 强 烈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 组 织 处 理 的 方 式 包 括 调 离 岗 位 、引 咎 辞 职 、 责 令 辞 职 、 免 职 、 降 职 等 。 组 织 处 理 的 情 况 , 应 当 在一 定 范 围 内 通 报 。 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五 ) 项 所
21、 列 情 形 , 已 列 为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提拔 人 选 的 , 应 当 首 先 将 其 排 除 出 考 察 对 象 或 者 取 消 其 提 拔 资 格 ,再 按 照 本 条 前 款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 第 十 一 条 有 本 办 法 所 列 应 当 追 究 责 任 的 情 形 , 应 当 给 予 党 纪 处分 的 ,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处分 ; 应 当 追 究 政 纪 责 任 的 ,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应的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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