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西南科技大学派出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规范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此类项目规范、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院校的经验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合作协议,双方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不超过一年时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交换生互免学费,联合培养生缴纳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
2、属此类项目。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换、联合培养项目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派出选拔第三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学院择优推选,学校集中评审,学生签约派出”。博士层次交换学生的选派原则上要遵循结合学校师资培养计划,优先考虑在读博士的教师。第四条 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确定派出学生的数量、时间、专业级层次,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向全校相关学院发出遴选通知。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西南科技大学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学业成绩材料(包含
3、外语要求)。申报材料经各学院领导审批统一上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评审组通过笔试、面试等方式对候选人进行考核并确定人选。评审组原则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相关学院负责人及专业外语老师组成。第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标准: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国防生除外);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5. 身心健康,具
4、有在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26.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7. 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8. 承诺遵守并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第八条 评审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经评审组通过后按一定差额比例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结束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第九条 涉及到学校师资的交换、联合培养学生的选拔工作由校人事处会同研究生处和国合处共同确定。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第十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
5、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派出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第十二条 派出的学生应与学校(院)签订西南科技大学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并做出按期返校的承诺等。第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的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负责人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第十四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为我校教师,离校前应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如期回校工作协议书。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第十
6、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其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联合培养学生缴费标准以具体项目协议书为准。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并支付有关费用。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人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该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3第十九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
7、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派出的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其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与教务处等会商,根据校际协议条款,以及接收院校的通知或者成绩单予以认定。第二十五条 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须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科办。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期境外学习,需
8、于毕业当年 4 月底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学院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第二十六条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 1 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信息后 3 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第二十七条 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第二十八条 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
9、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第二十九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履行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三十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被责令返回国内,将按国家相关处理条款和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一条 派出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
10、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示。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 1 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 1 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4第七章 返校管理第三十三条 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应在返校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第三十四条 国合处应将交换生学习成绩提供给其所在学院,由学院根据其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第三十五条 派出交换生在交流
11、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并向国合处和所在学院报到,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派出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外学习期满后两周后(如遇假期可顺延)向国合处和所在学院报到,交流期满一个月内无故不按时回校者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六条 派出学生所在的学院应及时举办汇报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附件:(1)西南科技大学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协议书(2)西南科技大学校际交换、联合培养学生出国(境)学习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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