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线索登记表编号: 2017-2 线索来源 卫星遥感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嘉善县罗星街道线索内容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经办人员意见拟提交立案。签名: 年 月 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 见同意。签名: 年 月 日立案呈批表编号: 2017-2 案 由 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姓名(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8115890922当事人住址(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格林豪泰 6 楼邮 编 212
2、004线索来源 卫星遥感主要违法事 实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办人员建 议建议立案签名: 年 月 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 见拟同意立案,请领导审定。签名: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 见同意签名: 年 月 日调 查 报 告编号: 2017-2调查机关:嘉善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时间:2017 年 3 月 15 日至 2017 年 3
3、月 22 日承 办 人:陆建飞、陆建中当 事 人: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115890922 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格林豪泰 6 楼 二、违法事实:现已查明,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1429.63 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
4、下证据证实:1、 询问笔录;2、现场勘 测笔录;3、现场勘测图;4、现场 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 类认定表。 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三、违反的法律法规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 经 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 为。四、处罚依据及处理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
5、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请局集体会审决定。承办人签名:年 月 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案件名称及编号: 2017-2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 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 时 间: 2017 年 4 月 6 日 地 点: 国土局 308 会议室 主 持 人: 郑利平 记 录 人: 徐立忠 审理(会审)人员:郑利平(局长)、怀林明(副局
6、长)、沈晓春(副局长)、陆川根(执法局局长)、郑东英(办理中心)、陈旭东(地籍、利用)、黄雪东(法制科)、吴金根(耕保科)、徐立忠(执法局)、陆建飞(罗星所) 案件承办人员: 陆建飞、陆建中 审理记录: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7、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
8、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 审理意见:郑利平:无不同意见、怀林明:无不同意见;沈晓春:无不同意见;陆川根:无不同意见;郑东英:无不同意见;陈旭东:无不同意见;黄雪东:无不同意见、吴金根:无不同意见;徐立忠:无不同意见;陆建飞:无不同意见。 结论意见:同意按承办人员意见作出处罚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案件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案件来源 卫星遥感立案时间 2017 年 3 月 15 日 编 号 2
9、017-2姓名(名称)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8115890922当事人住址(地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格林豪泰 6 楼邮 编 212004主要违法事实及案件定性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 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
10、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处理建议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承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负责人意 见同意签名: 年 月 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同意签名:
11、年 月 日签发: 核稿:行政处罚告知书编 号:善土资罚告2017-2 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12、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 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及 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13、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一七年四月七日行政处罚告知书编 号:善土资罚告2017-2 号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
14、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 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35333.55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
15、 处罚依据及 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嘉善县国土资源局二一七年四月七日签发: 核稿: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善土资罚2017-2 号当事人:江苏合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东方花苑 2 号格林豪泰 6 楼当事人于 2016 年 8 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拟建经十路南土地 3785.20 平方米(5.68 亩)建设市政道路,目前已完成路基施工,尚未竣工,地面无建筑物。碎石占地面积 3785.20 平方米。经认定,占用土地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的耕地 2355.57 平方米,占用的
16、非耕地 1429.63 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现场 勘测图 ;4、现场 照片;5、占地性质认定表;6、占地地类认定表。我局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依法向你单位履行了告知义务。你单位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嘉善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 3785.20 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 3785.20 平方米路面构筑物及附属设施;3、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1429.63 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 14296.30 元;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355.57 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5333.55 元;两项共计人民币 49629.85 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天内退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缴路面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将罚款缴入嘉善县罚没款专户。具体缴款手续到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办理(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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