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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1、-1-温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专升本学生、独立学院学生、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的学籍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

2、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校纪校规;注重思想修养,陶冶情操,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不断实践,勇于探索,积极创新,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既有较宽厚的基础理论、较宽广的专业口径,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对社会需求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竞争力的应用型人才。一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2-(一)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

3、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条件的获得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

4、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二 入学与注册第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有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书面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若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的,可先报到办理入学手续,随后再办理休学手续。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5、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校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

6、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4-有关手续后注册。三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办理注册手续的,不予考核。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等级制(一般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劳动课、军训等社会实践采用等级制评定成绩。学时数在 36 学时以下的课程,其考查成绩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课程的最终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

7、占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补考一次。不申请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应当重修,任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同一系列的其它课程。重修不及格课程不予补考,应当继续重修。补考和重修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任课老师同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应当重修或改修。-5-第十五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包括共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 旷考” 或“作弊”字样,并不予补考,应当申请重修或改修。期中

8、考试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总成绩中期中考试所占比例的成绩以零分计。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国家教育部制订的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从身体素质、健康状况、达标、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体育课以及考勤等几个方面综合评定。个别学生因某些生理缺陷、疾病确实不能上体育课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校医疗中心审核,经体育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改上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的成绩以及格和不及格记分。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包括实验课)、见习、实习、社会调查、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等应实行考勤。有关考勤办法如下:(一)学

9、生因故请假,应当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病假需有本校医疗中心或者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事假要有充分理由,从严掌握。请假二节以内,由班长批准。班长在一周内对每人只能准假一次,不得越周、超次数、超节数批假。否则,越权批假的节数一律无效,仍按旷课论处。班主任对越权批假者要进行批评教育。-6-请假二节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经辅导员、院长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二)除周末外,学生每天晚上须在校参加晚自修,不得擅自离校。(三)凡未经请假和超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

10、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处;无故不参加政治教育活动、军训、劳动以及学校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每天按旷课 4 节计算。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见习、社会调查等,每天按旷课 6 节计算。(四)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第十八条 每学期对学生的德、智、体、能进行综合考评。四 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资源,可申请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

11、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7-除另有规定的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或转学一次。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一)学生校内转专业按温州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条例(试行)规定办理;(二)学生转学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等办理。学生于第一学期末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申请转专业。除符合特定条件外,学校不受理学生其它学期的转专业申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专业、转学:1.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2.专升本学生;3.应予退学的;4.无正当理由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五 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 学

12、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8-(三)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可连续休学或者多次休学,但总学习年限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五条 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

13、迁出学校。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六 降级与退学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及格课程(含不申请补考课程)学分,一学期达到 10 学分以上(含 10 学分)或者各学期累计达到 15 学分以上(含 15 学分),给予学业警告。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 20 学分以上(含 20 学分)且门数达到 6 门以上(含6 门)的,给予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9-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由学生本人提

14、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标准学制年限内,学业成绩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又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或者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

15、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在退学决定书收到后 7 天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温州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中的申诉程序提出申诉。七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10-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六年,其中标准学制四年,延长学制二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七年,其中标准学制五年,延长学制二年。二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四年,其中标准学制二年,延长学制二年。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规定的各项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

16、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招生信息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第三十五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第三十六条 学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一)在规定的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而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或虽经延长学习时间但仍未能完成学业者,所得学分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10 学分以下(含 10 学分)者;(二)学生因故未作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三)学生因故未参加专业(教育)实习或专业(教育)实习成绩不合格者;(四)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达不到毕业或结业要求,而又不愿继续在校学习要求退学者,可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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