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潍坊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市行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通过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执法部门
2、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由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第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案卷评查,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卷。行政执法案件办结、执行完毕后 20 日内应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案件有关资料立卷归档,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特别是是否具有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三)执
3、法案卷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五)行政执法的程序、时限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情况;(七)罚没收据是否合法,是否实行罚缴分离;(八)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是否实行收支两条线;(九)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十)是否依法向司法机关移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十一)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十二)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归档是否规范、正确。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可直接调阅执法卷宗,也可以采取报送执法案卷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询问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了解
4、有关情况。被评查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随时组织评查。每年年底,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各部门在上报依法行政年终总结报告时,一并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 3个行政执法案卷接受评查。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并按照行政执法类别的不同,分别制定具体的评分标准(潍坊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见附件)。案卷评查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实行一案一评,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并由评查人签名。第十条 参与案卷评查的人员至少应有两
5、名。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评查单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可作陈述、申辩。第十一条 根据评查分数,前十名确定为市直机关年度十佳案卷,并对相关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评查成绩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取消当年行政执法评先创优资格。案卷评查结果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成绩。第十二条 评查机关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归纳总结,并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妨碍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按照山东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任
6、追究。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潍坊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标准 实体标准是指反映行政处罚案卷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实体标准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可以评定案卷为不合格案卷。(一)主体合法1、处罚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部
7、门、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3)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4)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且 2 人以上。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3)被处罚主体应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2、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3、卷内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
8、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四)程序合法1、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时间顺序对应一致;2、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3、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主要包括:必须亮证执法,调查取证;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处罚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处罚决定经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执行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案卷中有相应的送达回证或见证人签名;依法移送相关案件。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一、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卷,实行百分制记分。(一
9、)立案(每项 1.5 分,共 9 分)应有立案审批表,并记载以下内容: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姓名、住址、电话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电话等。2、案件来源。具体为检查发现、举报、群众来信来访、领导交办、移送等。检查中发现的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3、案情记载。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4、承办人意见。注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的理由、依据及承办人签名和时间。5、办案机构意见。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6、审批意见。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时间。(二)调查取证(共 25 分)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
10、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告知及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等。1、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签名。 (5 分)2、调查询问(勘验)笔录。 (5 分)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内容有: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有“记录属实” 的字 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回答问题更改之处应有被询问人指印、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当具备: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11、;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记载其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的相关情况);检查(勘验)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表明身份、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与违法情节等);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情况属实”字 样并签名或盖章;被 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注明,并由见证人或执法人员签名、盖章并说明原因);笔录中涂改之处应有被检查人指印、签名或盖章。3、抽样取证文书。 (3 分)取证文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取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等;取证的事由和依据;取证的时间、
12、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行政机关印章、时间;物品清单(应载明其数量、品级、名称、规格、型号、形态等;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签的标记)。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 (2 分)(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注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登记保存物品的方式、期限和地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和主管领导签字及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2)物品清单。(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文书。(4)物品处理通知书。包括:当事人名称(姓名);物品处理意见;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盖章;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5、鉴定结论。 (2 分)应当具备: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13、鉴定的时间及内容;明确的结论性意见;鉴定机构印章、时间及鉴定人员姓名。6、告知及听证文书。 (4 分)(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载;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印章及时间。(2)听证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举行听证通知书或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举行听证通知书。通知书要注明: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权利,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听证公告应
14、明确:案由;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及有关事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时间。听证笔录具备的事项包括: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过程中的陈述、质证等详细内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有关证人签名等。听证报告应当具备: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人情况;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要求;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7、调查终结报告。 (4 分) 有对案件调查的来源、时间记载;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有违反法律规定
15、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有案件调查人员的处理建议。(三)审查决定(29 分)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1、案件处理审批表。 (9 分)内容包括:案件来源记载;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法制机构和主管领导意见。2、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6 分)内容包括:讨论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结论性意见及参加人签名。 (应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须有报批文书,包括本行政机关的意见及
16、印章,案由和案情陈述、处理建议、报送时间、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时间等)3、行政处罚决定书。 (每项 2 分,共 14 分)(1)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有行政处罚的种类、类别和依据。(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是否有加处罚款或缴纳滞纳金的规定。(5)有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年、月、日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7)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印章。(四)送达和执
17、行(12 分)1、送达文书主要是送达回证,适用于发生法律效力和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送达。送达回证必须包括:送达文书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代收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行政机关印章;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 (6 分)2、执行文书的要求是:处罚全部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凭证。如行政处罚缴款书、违法物品监销单等;处罚部分履行的,应有相应的审批文书。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文书等;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应有依法加处罚款、查封、扣押、冻结文书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6 分)(五)结案
18、(5 分)结案的主要法律文书是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由、案情、送达情况、执行情况及其结果和相关证据、承办人意见及签名、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及签名、结案日期等。(六)立卷归档(20 分)1、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正卷、副卷一案二卷。 (2 分)2、卷内文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4 分)3、使用档案法统一规定的卷皮。 (2 分)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2 分)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2 分)6、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物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拍摄时间、地点等内容;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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