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 锡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锡质监字20170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的通知各建设(监理) 、施工、混凝土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生产质量,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混凝土生产单位、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结合近年混凝土质量监管情况,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范及管理要求,特发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1. 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混凝土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质量管理,建立质量预控机制。企业应根据无锡市相关管理规定及行业标准规范
2、要求,升级改造生产、检测等基础设施,淘汰落后仪器设备,满足绿色混凝土生产相关规定要求。2、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原材料及配合比质量控制,使用原材料应根据质量控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测能力。企业应根据2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原材料,企业管理者不得干预试验室原材料进场验收工作。严禁使用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的原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粗细骨料掺量比例应严格按照试验进行确定,不同粗细骨料的用量、规格、品种等信息应在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中分开载明。3. 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规范质量行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由混凝土生产单位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原材料发生变
3、化时应及时通过试验调整确定配合比。4.混凝土生产单位应确保出具的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项目信息、配合比信息与实际生产(物料明细)一致,严禁出具虚假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将生产结束后的整批次混凝土物料消耗报表随车送至工程现场,由现场合同采购单位签收确认并存档(详见附件资料目录) 。5. 混凝土生产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厂混凝土质量,按照技术标准及合同的要求控制混凝土运送时间,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混凝土拌合物性能应满足施工要求,确保实体混凝土质量满足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6针对目前砂、石等原材料供应紧张的状况,全市各企业应加大砂、石进场复验力度,质量不合格的砂石不得起
4、吊进场。目前现有基础设施条件下,严禁全市各企业使用海砂,各企业应立即行动起来,建立健全砂中氯离子含量等参数相关检测制度,做到每批必检,氯离子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37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决定实施“采购方(或接受委托的监理)到厂抽查制度” ,在生产供应项目混凝土时,到生产单位现场进行随机抽查,对生产单位所用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混凝土质量等生产质量控制环节进行抽查,并形成相关书面抽查记录。混凝土生产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单位抽查,提供便利条件。到厂抽查应包括以下检查项:(1)检查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运转正常,人员配置、基础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2)检查混凝土原材料质
5、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批开展原材料进场复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是否满足现行规范要求。认为有必要时,应现场开展原材料封样抽检;(3)检查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生产投料数据中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相符,物料消耗计量误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检查混凝土出厂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检查混凝土拌合物性能是否满足现场施工要求,出厂混凝土质量检验是否现行规范要求;(5)其他双方约定项目。8预拌混凝土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材料均系相关单位自行登记,混凝土生产企业及相关质量责任单位应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规范要求。二、各方质量责任41
6、.建设、生产(供应)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承担各自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控制承担总的主体责任;生产(供应)单位承担混凝土生产、供应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体责任;施工、监理单位承担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主体责任。2. 混凝土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要求。混凝土生产(供应)前,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混凝土强度、耐久性等混凝土质量要求,对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有其它质量要求时也应在合同中明示,必要时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交货检验检测承担单位。3.混凝土生产单位应对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生产计量、搅拌、运输等进行质量控制,形成质量控制记
7、录,参与混凝土见证取样送检旁站工作,对交货混凝土质量负责。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按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要求,向建设工程现场完整地提供混凝土相关质量保证资料。4混凝土生产单位采购原材料应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场,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用于混凝土生产,并造成实体混凝土质量事故,由混凝土生产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5.合同采购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生产、施工质量实施监督。建设单位应加强混凝土及其原材料质量管理,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混凝土材料,应当注明质量性能技术指标,不得指定生产厂、5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混凝土生产、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混凝土及其组成材料。6采购方(或接受委托的监理)应按本通知要求,负责对
8、混凝土企业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等质量控制环节、配合比信息的一致性进行检查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现场建设各方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查机构,进一步加强对混凝土生产单位开展针对性抽查。建设(监理)应配备见证人员,对结构混凝土试件的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实施旁站见证。7.施工单位应制定针对性措施,对混凝土施工浇筑、拆模、养护等进行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配备取样送检人员,承担结构混凝土强度、抗渗、坍落度等试件的见证取样送检及结构实体检验工作。8工程现场建设各方应校核每车混凝土来源信息,不得采购无资质非法黑搅拌站生产供应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施工,包括临时道路、地坪、二次结构等非承重结构用混凝土,确保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三、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附件:预拌混凝土交货资料目录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抄报:市住建局6抄送:市政质监站、各市(县) 、区质监站、市公建中心、轨道办附件:预拌混凝土交货资料目录序号 资料名称1 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2 水泥进场复验报告3 碎石进场复验报告4 砂进场复验报告5 粉煤灰进场复验报告6 矿渣粉进场复验报告7 外加剂进场复验报告8 其他外掺材料进场复验报告9 整批次混凝土生产物料消耗报表明细10 原材料质保书(适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