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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分类.ppt

1、13.1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取得(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生产、收益、先占、国有化、取得时效2)继受取得:创设、设定他物权、移转、买卖、赠与2、物权的变更1)广义的变更:主体、内容和客体的变更2)狭义的变更:内容及客体3、物权的消灭1)绝对的消灭:物的灭失、期满2)相对的消灭:主体的变更13.2 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取得的原因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买卖、赠与、设定抵押权等)2)其他 :取得时效、法律规定、国有化、继承、附合、混合、加工等2、物权消灭的原因1)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抛弃、撤销2)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13.3 物权行为理论13.3

2、.1物权契约的独立性 交付行为的双重意义:1、转让物的现实的占有 履行债权契约的行为2、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契约。不交付则意味着不存在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债权契约仅能使当事人双方负担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导致物权发生变动。2、交付等物权行为表明了行为人愿意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意思,导致了物权的变动,属于独立的物权行为。13.3.2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债权契约)的存在与否及其效力的有无,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2、物权行为理论的意义 :1)明确区分债权关系和物权关系,使法律

3、关系明晰,有利于法理论的整合性和法的适用2)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3、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批判 :1)过于抽象,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不易被理解2)不利于保护善意出卖人的利益各国民法上物权变动的模式意思主 义( 对 抗主 义)法国、日本1、物 权 的 变动 是 债权 契 约 的 结 果2、物 权 的 变动仅 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不必有交付或登 记 行 为 也能 对 当事人 发 生效力3、交付和登 记 行 为 是 对 抗第三人的要件形式主义(要件主 义 )德国民法 1、物 权变动 必 须 要有物 权 契 约2、物 权变动 的效力直接以交付 标 的物和登 记为 条件折衷主

4、 义瑞士民法1、物 权变动 除了 债权 契 约 外必 须 要有登 记 和交付等形式要件2、物 权 的 变动 不依 赖 于独立的物 权 行 为我国物权法上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将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相分离。1、物权法第 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依法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要件主义);2、第 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第 24条、 189条规定交通工具和动产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主义)。我国不动

5、产物权的登记1、登记的概念:国家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的情况记载于登记簿上的行为。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登记簿记载与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为准。2、登记的分类:1)所有权登记与他物权登记2)自愿登记(申请登记)与强制登记(依职权登记)3)权属登记和异议登记4)本登记和预告登记5)土地、房屋、采矿权登记等3、登记的机关:国土管理机关、房屋管理机关、矿产管理机关等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效力 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1、地券交付模式: (英美法)2、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德国) 3、登记对抗模式:物权变动无须登记也可有效成立,但非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国、日本) 登记要件模式与对抗要件模式的区别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2、登记是否为确认物权的唯一依据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模式为主,登记对抗模式为辅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 14条)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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