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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工作,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我院处方权、诊断权管理办法。一、管理对象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二、管理目标(一)我院对处方权、诊断权实施信息化管理。凡在我院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才能行使医疗、预防、保健的处方开具、临床诊断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延长授权或停止院内执业。此处诊断权特指医疗辅助科室的医师所从事的医学诊断活动。(二)医师取得处方权或诊断权后必须在医务部签名留样或专用签章备案,方可实施医学诊治活动。凡在我院注册并从事医学诊治活动的医师均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或诊断权。院内的执业助理医师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出具的辅助检查诊断,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医师审核、冠签后方有效。试用期医师无处方权、诊断权。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或出具诊断报告,必须经过所在科室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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