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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DOC

1、1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第六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保护范围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范围为:东至沅水、南至吉家祠堂、西至浦阳路、北至白辰公路。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划分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的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立区域标志。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和具体区域以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为准。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

2、护原则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州政府职责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2问题,并安排专项保护资金用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第 6 条 主管机关职责泸溪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管理机构职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二)负责组织编制

3、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三)负责组织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重要景观的调查,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四)负责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卫生管理;(五)负责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经营、广告设置张贴、举办大型娱乐活动等影响生态和景观的规范管理;(六)负责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及交流。(七)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民族宗教文化旅游、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机构

4、,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3第九条 镇政府和社区职责浦市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秩序、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劝告、制止损害历史文化名镇的违法行为。第 10 条 居民权益保障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因建设、维修改造的需要,造成居民和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监督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本条例实施情况。第十二条 检举控告与表彰

5、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义务,对破坏、损毁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控告。对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保护及利用第十三条保护规划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浦市历史文4化名镇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第十四条 保护内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的内容:(一)吉家大院、万寿宫等文物古建筑;(二)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三)太平街、十字街等街巷及格局;(四)辰河高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古码头、古墓、古井、古桥、古城墙等历史遗址遗迹;(六)与历史文

6、化名镇密切相关的自然地貌、水系和风景名胜等。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修建、装饰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刻划、涂污、损毁历史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以及改变文物古迹周围地形地貌的爆破、取土等活动;(三)擅自拆除、迁移文物古建筑;(四)占用或破坏道路街巷、自然水系及园林绿化、绿地;(五)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六)使用燃煤锅炉; (七)超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八)焚烧垃圾,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废水、乱放杂物。(九)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

7、放标准排放油烟;5(十)其他有损环境和市容市貌的行为。第十六条 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要求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应当征求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保护其周围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第十七条 施工中的文物保护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维护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维修的,应当征求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的意见,保持其原状风貌,不得任意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单位的

8、维护方案需经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以奖代补、置换产权等方式有计划地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民居、古商铺等历史建筑进行维护。第十九条 历史建筑高度控制和现代建筑与历史建筑不协调的处理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保护建筑维持原有高度,不允许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有超过保护建筑最低檐口的一般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现代建筑物与历史建筑不协调的,6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降低层高和外包装,或者提供保障性住房、产权置换等方式将现代建筑物逐步拆除、外迁。第二十条 对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保护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

9、、公共服务设施和恢复原有历史建筑除外。 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的保护和改造,应当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有计划、可持续地保护利用,不得超负荷使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控制太平街、中正街、上正街两侧沿街建筑层数控制为一至二层,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点五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七米。其它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筑层数控制为二至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十米。第二十二条 建筑外观设计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外观造型应保持小青瓦坡屋顶、马头墙、吊脚楼、花格檐板、木板饰面;色彩为黑色、白色、灰色、红褐色、原木色;地面为青石板路面。第二十三条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物高度控制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

10、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建筑层数控制为三至四层,最高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十三米;外观造型采用青瓦坡屋顶,色彩以黑色、白色、灰色为主调,外墙装饰禁止使用现代陶瓷面砖、玻璃幕墙和铝合金门窗、卷帘闸门。在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一户一宅建设,原有宅基地的除外。7第二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市政工程管线应当下埋,垃圾站点、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和消防、路灯、休闲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合理布局。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定。对浦市历史文化

11、名镇保护范围内闲置的国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统一储备,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第二十六条 遗址遗迹保护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现保存的古墓、古井、古桥、古城墙、古寺庙等遗址、遗迹的保护,并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第二十七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制定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第二十八条

12、传统文化和传统工艺、民间小吃保护利用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傩8面具等民间工艺和辰河高腔、抬黑龙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以及鼓儿糍等民间小吃进行发掘、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利用。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兴办传统手工作坊、开发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举办民族传统节日等方式,充分利用历史环境、历史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第二十九条 标识、标志保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等方式,依法保护浦市历史文化名镇标识、标志。 第三十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县人民政府鼓励多元化投资,保护开发浦市历史文化名镇。鼓励社

13、会资本参与景点建设、古院落开发、街区巷弄等业态布局,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资金和物资,用于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第三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 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措施,落实责任,维护秩序,加强管理。第三十二条 防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确保用火用电安全,禁止违规用火行为;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应当进行9防火处理,按照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置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禁止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存放、销售易燃易爆物品;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符

14、合县人民政府限制或禁止燃放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 水环境管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沅江段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环境治理,保持水系的自然状态。禁止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沅江河段上经营水上餐饮业;禁止在河堤、河滩上建房、种植农作物、取土、弃土、采砂淘金等。第三十四条 市容市貌管理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附属物和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识、标牌,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规范要求,有碍观瞻的物体应当予以拆除。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加强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电力、通信线路的提质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5、私自乱接乱搭管线。第三十五条 市场和价格管理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商户,应当按照前店后宅或者下店上宅的要求,规范经营。禁止乱搭乱建、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禁止哄抬物价、欺行霸市,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的特色,建造各具特色的商品一条街。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农贸市场,已有的农贸市场10应当外迁。第三十六条 车辆管理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运送货物或者施工等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线路、地点行驶和停放,居民生产、生活使用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专供观光游览的环保型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

16、、抢险、环卫、城管执法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进入。第三十七条 犬只、家禽和宠物管理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不得放养家畜家禽,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在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犬只。第三十八条 园林绿化管理浦市历史文化名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的绿化管理,利用公园、广场、街坊等公共场地进行绿化。 第三十九条 【噪音管理】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生产、生活产生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四十条 【殡葬管理】 在浦市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在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墓葬(古墓葬除外)应当逐步迁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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