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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DOC

1、- 1 -松 阳 县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松阳 县财 政局文件签发人 :李剑飞松财镇201744 号 钟善德关于印发松阳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2 -现将松阳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松阳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松阳县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3 -松 阳 县 小 城 镇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7 年 5 月 5 日印发松阳县小城镇环境

2、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建设 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 进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提升项目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6 70 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 2016166 号)中共松阳县委办公室 松阳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的通知 (松委办2016102号) 等有关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指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实施的项目。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三条 组织保障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

3、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镇治办)负责组织协调、政策研究、工作指导、督查考核、宣传引导等工作。乡镇(街道)是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责任- 4 -主体和业主单位,特殊项目由相关部门作为业主单位。涉及专项工程的,各专项组根据自身职责,负责项目的编报、审查、实施;非专项工程的,由业主单位编报、审查、实施。业主(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方案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预算送审、项目招投标、政策处理、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算报审、长效管护等工作。第四条 项目核定(1(各乡镇(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和特色建设要求,严格以整治规划和技术导则为依据,围绕整治目标和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功能导向和产业导向,认真梳理

4、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编制项目库。(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项目库应符合“三重一大”要求,保持项目库的合理性、稳定性。项目库由各乡镇(街道)向县镇治办申报,县镇治办审核汇总,并报经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列入松阳县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审批后的项目库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条 项目立项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可简化项目报批程序,由乡镇(街道)负责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第六条 项目预算审核工程预算应委托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与审核;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 5 -由乡镇(街道)自行备案;单项施工合同预算价在

5、3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财政局负责备案;单项施工合同预算编制价 2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县财政局组织审核。第七条 项目发包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单体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在200 万(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控制价在 2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根据 松阳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松招管办2015 3 号)文件有关 规定,采用公开发包、邀请发包、竞争性谈判、询价、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填写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备案表报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发包人不得为规避公开招标而肢解项目或不按规定程序违法操作。第八条 项目实施(一)项目签约。工程建设

6、类项目发包后,业主(责任)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前,需将施工合同报经县镇治办审核。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需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将合同、招标文件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县镇治办备案。(二)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要求办理;非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三)项目变更。项目业主(责任)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增加建- 6 -设内容;确需变更或增加建设内容的,需四方主体(业主单位、施工方、设计单位、监理)签字后报县镇治办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或数额较大的需报县镇治领导小组审批;对擅自调整变更设计的,不予认

7、可。第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业主(责任)单位牵头,验收组由业主(责任)单位、专项组、相关部门、县镇治办组成(合同价 30万元及以上项目验收要增加设计、监理单位),项目验收组组长由业主(责任)单位担任;如涉及安全事项的,要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工程建设类项目完工验收前,业主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价 30 万元(不含)以下的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报告;2.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编制及预算审核报告(项目合同价 5 万元以下的,可简化为施工说明或施工草图、投资估算,但需业主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盖章);3.项目招投标资料,其中直接发包的项目,需提供乡镇(街道)“三重一大 ”会 议记录等资料;4.

8、有效支付凭证(合同、发票、监理报告或监督员意见、变更设计签证单或联系单等);5.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含主要隐蔽工程照片)。(二)合同价 30200 万元的- 7 -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完工报告;2.项目设计方案(含施工图);3.预算审核报告,财政部门预算审核备案表;4.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5.有效支付凭证(合同、发票、监理报告、变更设计签证单或联系单等);6.项目实施前、中、后等图文影像资料(含主要隐蔽工程照片)。非工程建设类项目,业主单位需按以下规定:采购类项目,由乡镇(街道)当业主,需履行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除采购类项目,对无法按现行计价依据确定造价的非

9、工程建设类整治项目,要有整治前后影像对比照片,相关工作人员对整治事项及工程量、材料 、价格, 进行核实、签证,提供有效凭证(合同、发票、清单等),按实结算。第十条 项目审计合同竣工结算价在 30-100 万元的,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进行审计并报县审计局备案;单项施工合同结算报审价 100 万元以上的,最终结算价以县审计局组织竣工结算审计为准。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十一条 资金保障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由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县本级- 8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相关主管部门整合用于小城镇整治等项目资金组成。各乡镇(街道)的具体实施方案、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进度计划经县镇治办审查同意后

10、,报财政部门备案。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条件成熟的项目,可采用EPC、PPP 等多种投融资模式。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范围(一)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费用;(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监理、勘测、预决算、审计等费用;(三)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政策处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的 10%)。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和以奖代补标准(一)以奖代补资金按验收结果进行奖励。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验收的,古市镇奖2000万元,玉岩镇、象溪镇、大东坝镇、新兴镇奖1000万元,望松街道奖700万元,一般乡及原乡政府驻地奖500万元。(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拨付办法1.预拨付

11、资金安排。第一批达标验收乡镇街道的项目启动资金按以奖代补总额 30%预拨付,第二、三批达标验收考核的乡镇街道启动资金按以奖代补总额 10%预拨付。2.项目进度款拨付。非工程建设类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汇总至县镇治办申请拨付资金。工程建- 9 -设类项目合同价 30 万元以下的,在项目完成验收后可申请拨付合同价的 70%;合同价在 30-200 万元的,分完成工程进度 50%和完成验收两步申请拨付,拨付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奖补总额的 70%(含启动资金);合同价在 200 万元以上项目依据工程进度,按月申请拨付(项目进度款申请由乡镇、街道于每月 15 日前汇总到县镇治办审核后,报财政局

12、审批拨付),但拨付金额总额不得超过奖补总额的 70%(含启动资金)。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通过省级验收后拨付余款。(三)乡镇(街道)支付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依据: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表、招投标资料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有效支付凭证(发票、监理报告、结算审计报告等)。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各乡镇于项目完工验收后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施工合同、项目验收材料、验收意见、项目结算审价或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一次性报县镇治办备案。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资金监督管理(一)整治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整治资金

13、使用、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跟踪,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整治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 10 -用效益。(二)整治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工作经费和各种奖励性支出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三)对以下情况,不予报账:1.不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合同实施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内容的;2.未按要求提供报账凭证等材料的;3.对小城镇环境造成建设性破坏或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4.未经批准自行增加的工程。5.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第十六条 对于截留、挪用、骗取整治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整治资金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第 5 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 “以上”均含本数, “以下” 均不含本数。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镇治办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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