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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DOC

1、 1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 计划生育利益 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 简称公益金)是政府 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县政府成立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府办、监察、卫生计生、财政、审计、教育、人劳社保、民政、残联、总工会、团县委、妇联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和县计划生育协会。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第三条 公益金的

2、主要来源:(一)每年县财政注入不少于 50 万元,以保障公益金的正常运行; 2 (二)每年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 8%提取;(三)公益金利息收入;(四)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上级拨款或 补助)。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曾违反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松阳县户籍(学籍)的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扶助。(一)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年龄未满18 周岁,生

3、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三)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的独生子女特困生;(四)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子女或实施辅助生育的家庭;(五)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出较大贡献、本人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或重大变故;(七)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八)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较大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第五条 公益金扶助标准:(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 3 1、未婚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且不收养子女、母亲未满 49 周岁的家庭,即时给予该家庭当年一次性不低于 5000元补助,并跟踪补助每年不低于 1000 元直至母亲年满 49 周岁为止(此

4、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若该家庭有收养或再生育的,即取消跟踪补助。2、对已婚独生子女在 40 周岁之前死亡的,即时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不低于 5000 元补助。3、未婚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一至三级的(符合第二代残疾人证评定标准,下同),按残疾等级一、二、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 1000、800、600 的补助,至结婚或母亲年满 49周岁为止(此后转为国家的特扶补助)。4、未婚独生子女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特殊病种(符合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下同),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 1000 元补助。既是残疾、又患特殊病种的未婚独生子女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二)

5、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家庭:1、孤儿(父母双亡,特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的独生子女家庭或计划生育家庭,下同),每年给予该孤儿家庭不低于 1000元补助至该孤儿年满 18 周岁。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 600 元补助; 4 3、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按等级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 700、600、500 元补助;4、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且为低保户的,给予该家庭每年按等级不低于 800 元补助。若是同时发生有多种情况的,视情可以叠加享受补助。(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特困生:1

6、、一次性补助。对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特困生,按高中、专科和本科三档分别给予不低于 2000 元、3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孤儿;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婚或再婚后未再生育,且为低保户的;父母一方(或双方)一至三级残疾,且为低保户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特殊病种,且为低保户的;2、跟踪补助。对孤儿及品学兼优的独生子女特困生,在就学期间视情实行跟踪资助,跟踪补助标准是每个学年:大学不低于2000 元、大专不低于 1500 元、高中不低于 1000 元。3、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家庭。(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7、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经批准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补助,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 5 准不超过 5 万元。(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视情每年给予补助。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第(八)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补助,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七)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包括为计生特殊家庭(特指失独家庭)投保计生特殊家庭保险,为独生子女家庭和村级计生服务员投保意外伤害险等,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另行制定。第六条 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不计

8、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 实行动态 管理。公益金的资助方式:(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二)一次性的困难救助。扶助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或是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的困难。第八条 符合本 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领取填写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村民(社区)委员会初审后,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6 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乡镇、村(社区)等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

9、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残疾人证、特殊门诊卡或特殊病历、死亡证明、就学证明、社保卡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第十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可以采取年底统一发放、年度内即 时发放等多种形式,并结合“5.29”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日等重大 时期开展发放工作。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 县计 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帐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帐

10、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资助。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 须专 款专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第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 实行公开制度, 设立政务、财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 第十四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计划生育公益金奖励或补助资格,自行为发生当年开始执行,原享受连续补助的即行终止:(一)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含单亲家庭再婚后领养或再生育)的;(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病人治愈

11、的或转为特扶的;(三)户籍或是学籍迁出本县的;(四)低保取消的;(五)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经依法鉴定符合特扶条件的;(六)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七)其它原因经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的。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或违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中,法律、法规、 8 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享受计划生育特扶、奖扶、生育关怀等政策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公益金。本办法不溯及既往。第十七条 独生子女家庭,指

12、2016 年 1 月 1 日前出生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殊病种指符合丽水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办法(丽人社2014111 号)第四条规定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脏器功能衰竭症、脑血管意外、高血压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病毒性肝炎、帕金森病、肺结核、儿童孤独症、完全性生长激素缺乏症。以特殊病种理由申请县计生公益金补助的,需要提供特殊病种门诊卡或病历。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计生局会同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和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制定并发文。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 30 日后起施行。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松政发2011 85 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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