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高新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根 据 中 共 苏 州 市 委 关 于 在 加 快 经 济 转 型 升 级 中 充分 发 挥 人 才 支 撑 和 引 领 作 用 的 若 干 意 见 (苏 发 200966 号 ),设立 苏 州 高 新 区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以 下 简 称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为 管 理使 用 好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是 政 府 引 导 型 资 金 ,旨 在 通 过 资 金 资助 ,引 进 和 培 育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进 一 步 优 化 人 才 发 展
2、环 境 ,为苏 州 高 新 区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智 力 支 持 和 人 才 保 证 。第 三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以 区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同 时 接 受 区 内 外企 业 、团 体 和 个 人 的 捐 赠 ,由 苏 州 高 新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以 下 简 称 “区 人 才 办 ”)会 同 区 财 政 局 共 同 管 理 。第 二 章 使 用 范 围第 四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高 层 次 人 才 培 养 、引 进 、激励 及 人 才 资 源 开 发 研 究 等 。第 五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的
3、使 用 范 围 包 括 :(一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研 发 团 队 的 引 进 、培 养 、服 务 资 助 。(二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才 、农 村 实 用 人 才 和 地2方 特 色 人 才 、教 育 和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高 技 能 人 才 、社 会 工 作 人 才等 的 培 养 资 助 。(三 )管 委 会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干 部 的 培 养 资 助 。(四 )奖 励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及 教 研 室 优 秀 骨 干 教 师 和 医 疗 机构 人 才 、医 务 骨 干 。(五 )表 彰 奖 励 人 才 工 作 取 得
4、显 著 成 绩 的 单 位 ,对 人 才 工 作 有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以 及 为 高 新 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突 出 贡 献 、取得 显 著 成 就 的 各 类 人 才 。(六 )各 类 高 层 次 学 术 活 动 资 助 和 人 才 开 发 课 题 研 究 资 助 。(七 )用 于 区 各 类 人 才 协 会 和 人 才 组 织 的 活 动 支 持 。(八 )用 于 人 才 组 织 引 才 和 新 引 进 社 会 人 才 机 构 的 激 励 。(九 )用 于 区 内 产 业 人 才 的 提 升 培 训 。(十 )用 于 区 域 人 才 工 作 宣 传 推 广 活
5、动 等 。(十 一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确 定 的 其 它 项 目 资 助 。第 三 章 管 理 使 用 原 则第 六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的 安 排 和 使 用 ,应 体 现 工 委 、管 委 会关 于 人 才 工 作 的 政 策 要 求 ,坚 持 以 下 原 则 :(一 )公 正 透 明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对 人 才 的 专 项 资 助 ,一 般 需 面向 社 会 公 示 。3(二 )突 出 重 点 。各 类 人 才 政 策 性 配 套 、资 助 优 先 保 证 ,年 度重 点 工 作 和 重 大 活 动 优 先 资 助 ,实 施 目 标 管 理 的 项
6、目 优 先 安 排 资助 。(三 )择 优 资 助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坚 持 质 量 优 先 ,好 中选 优 ,注 重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和 绩 效 考 核 。(四 )规 范 管 理 。严 格 资 助 资 金 的 申 报 立 项 、拨 付 使 用 、监 督管 理 等 操 作 程 序 ,积 极 探 索 以 奖 代 拨 等 资 金 拨 付 方 式 。第 四 章 申 报 与 审 批第 七 条 区 人 才 办 具 体 负 责 受 理 资 助 申 请 、组 织 评 审 论 证 和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等 日 常 工 作 。每 年 年 末 向 区 人 才
7、 工 作 领导 小 组 报 告 本 年 度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提 出 下 一 年 度 使 用 计划 。第 八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申 报 审 批 程 序 包 括 :(一 )申 报 单 位 在 每 年 的 十 一 月 初 报 送 下 一 年 度 苏 州 高 新 区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计 划 申 请 表 ,提 供 需 资 助 项 目 的 相 关 证明 材 料 ,报 区 人 才 办 。(二 )区 人 才 办 对 申 报 资 助 项 目 论 证 评 审 ,并 对 优 选 项 目 提 出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安 排 计 划 ,经 区 人 才
8、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同 意 后 ,由区 人 才 办 以 会 议 纪 要 形 式 明 确 。4(三 )资 助 项 目 确 立 后 ,被 资 助 单 位 在 资 金 使 用 前 填 报 苏 州高 新 区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核 定 表 ,经 区 人 才 办 核 定 批 准 后报 区 财 政 局 核 拨 资 助 资 金 。第 九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年 度 预 算 一 经 确 定 ,执 行 中一 般 不 予 追 加 。对 个 别 特 殊 或 紧 急 项 目 追 加 申 请 ,由 区 人 才 办 审核 同 意 后 ,报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9、 小 组 负 责 人 审 批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预 算 追 加 手 续 ,追 加 资 金 从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机 动 费 用 中 列 支 ,区 人才 办 可 根 据 资 助 项 目 的 实 际 需 求 及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调 整 经 费 分 配计 划 。第 十 条 积 极 鼓 励 和 支 持 社 会 捐 赠 ,对 社 会 各 界 的 捐 赠 ,采取 以 下 办 法 管 理 使 用 :(一 )以 区 人 才 办 的 名 义 ,向 捐 赠 单 位 或 个 人 出 具 接 受 捐 赠 票据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二 )捐 赠 金 额 50 万 元 以 上 的 ,可
10、以 捐 赠 单 位 、团 体 或 个 人名 义 命 名 设 立 人 才 开 发 专 项 资 金 ,或 按 捐 赠 人 的 要 求 实 行 定 向 资助 ,并 可 参 与 人 才 资 金 使 用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章 资 金 管 理 与 监 督第 十 一 条 各 行 业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的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经 申 请 下拨 至 各 部 门 后 ,由 各 部 门 实 行 归 口 管 理 ,应 严 格 按 照 年 度 预 算 实5施 项 目 ,执 行 中 如 有 项 目 调 整 和 撤 销 ,应 向 区 人 才 办 履 行 报 批 手续 。第 十 二 条 区 人 才 开
11、发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局 列 入 年 初 预 算 。区 人才 办 将 经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同 意 后 的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安 排计 划 报 区 财 政 局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各 相 关 部 门 收 到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实 行 专 项 管 理 、专 款 专 用 ,资 金 支 出 时 会 计 核 算 在 “经 费 支 出 ”科目 下 增 设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支 出 ”科 目 ,进 行 明 细 核 算 。第 十 三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有 关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财
12、 务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划 清 正 常 公 用 经 费 和 专 项资 金 的 界 限 ,专 款 专 用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截 留 、挪 用 和 挤 占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实 行 集 中 支 付 的 单 位 要 严 格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有关 规 章 执 行 ,需 要 政 府 采 购 的 项 目 须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当 年 经 费 余 额 ,转 入 下 一 年 度 滚 动安 排 使 用 。资 助 项 目 完 成 后 经 费 有 节 余 ,或 安 排 的 资 助 项 目 资 金
13、超 过 两 年 未 使 用 的 ,年 底 按 财 政 专 项 经 费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收 回 ,并转 入 区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第 十 五 条 受 资 助 单 位 每 年 年 底 填 写 苏 州 高 新 区 人 才 开 发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表 ,向 区 人 才 办 报 告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资助 项 目 执 行 情 况 及 资 金 使 用 绩 效 情 况 ,资 助 期 满 要 提 交 总 结 报 告及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表 ,报 送 区 人 才 办 。6第 十 六 条 各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年 终 汇 总 编 制 人 才
14、 开 发 资 金 收支 决 算 报 表 ,报 送 区 人 才 办 。区 人 才 办 向 区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报告 上 一 年 度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收 支 情 况 、项 目 完 成 情 况 和 绩 效 评 估 情况 ,并 提 出 下 年 度 安 排 计 划 。第 十 七 条 实 行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资 助 项 目 年 度 督 查 制 度 ,区 人才 办 根 据 需 要 ,适 时 组 织 绩 效 评 估 ,财 政 、审 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实施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凡 发 现 项 目 进 程 与 申 报 材 料 有 严 重 违 背 或违 反 资
15、助 项 目 核 定 范 围 的 ,由 区 人 才 办 终 止 资 助 ,收 回 已 资 助 的全 部 款 项 ,违 反 财 经 规 定 的 将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的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十 八 条 浒 墅 关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技 城 管 委 会 、各 镇 (街 道 )人 民 政 府 (办 事 处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各 地 实 际 设 立 人 才 开 发 资金 ,制 定 相 应 的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办 法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区 人 才 办 负 责 解 释 ,自 颁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苏 州 高 新 区 人 才 开 发 资 金 管 理 使 用 暂 行 办 法 (苏 高 新 办 200651 号 )自 行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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