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苏州市级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5108 号)和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517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苏州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相关
2、政策规定,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正透明、规范运行、严格监管、绩效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 、项目实施单位和审计、监察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工作。2第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负责初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2. 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结果反馈及应用;3. 组织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
3、作;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市文广新局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数和绩效目标;2.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3.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4.制定绩效管理流程,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价;5.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37.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8.法律
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当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资金预算的合规性;2.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结算资金;3 配合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财务检查;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 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2.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执行项目;3.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项目总体验收等
5、,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新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按照市文广新局评审结果,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4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5.配合财政、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6.配合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
6、验收及绩效评价;7.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信用承诺制度;8.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负责;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苏州市文化产业金融合作资金(以下简称:金融合作资金) 、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以下简称:创博会)资金、苏州市文化消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文化消费资金)组成。以上项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支持范围:51.文化艺术
7、精品创作生产项目;2.以文化内容、文化创意为核心,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提升文化产品内涵和质量,促进文化消费的文化产业项目;3.营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构建文化产业服务平台的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4.文化与工业、农业、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形成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5.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项目;6.文化企业“走出去 ”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服务出口项目和重大文化会展(活动)项目;7.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发掘、提升地域传统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的项目;8.其他需要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主要采取补贴、贷款贴息、奖励等扶持方式:1.项目补贴:对拟支持
8、项目建设过程中发展的相关性支出给予补助;2.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额,按照同期银行垡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3.奖励:对项目申报截止期前已经完成、具有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且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第十四条 金融合作资金支持范围:61.支持信用担保机构为苏州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优惠的信用担保服务;2.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为苏州中小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优惠的贷款服务;3.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苏州文化产业项目。金融合作资金主要采取以下方式:1.担保:由市文广新局与国有信用担保公司合作设立担
9、保基金并委托其负责运作,为符合条件的苏州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2.风险补偿:由市文广新局委托国有文化企业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准备金专户,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苏州中小企业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贷款;3.投资引导基金:由市文广新局委托国有专业投资企业设立文化投资引导基金,以母基金形式引导子基金以其投入的两倍以上投资到苏州的文化产业项目中。第十五条 创博会资金专项用于创博会的招商、招展、展馆设计和搭建、宣传推广、设立采购、项目合作等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十六条 文化消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1.支持文化消费数据平台等工作载体建设;2.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进行文化消费;73
10、.鼓励和支持开展文化消费活动以及文化消费模式和品牌创新,调动社会参与文化消费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涉及政府投资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15112 号)执行;涉及基本建设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市文广新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市文广新局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初审,按
11、规定报批后下达调整预算。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依托“财政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管理。实现专项资金“规范程序、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动态监控”的目标。第二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将拟支持项目的资金安排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文广新局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按苏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下达专项资金。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8第二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时应同步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和评价标准,并加强执行中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 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际进
12、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第二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相关条款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项目或工作的实施管理相关条款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9年。 苏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苏府办201026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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