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遂溪县河头镇(恒兴)治安促进会第 1 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遂溪县河头镇恒兴治安促进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外出经商成功人士、村支部书记。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一切活动遵循“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共同为河头镇辖区的社会治安出力献策,共同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的工作宗旨。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民政局 ,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河头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
2、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民政局,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遂溪县河头镇人民政府。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2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河头镇综治工作中心 。第 2 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指导协调各会员单位做好治安联防工作;(二) 对会员单位治(保)安员、治安积极分子抓现行或对治安工
3、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起草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三) 对会员单位的治安工作进行监督、评议、落实奖惩 ;(四) 承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社 会 团 体 法 人 治 理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3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
4、、本会和会员利益;(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第 3 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应 当 拥 护 本 会 章 程 ,有 加 入 本 会意 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自觉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填写入会申请表;(四)由理事会或
5、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4等)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积极参
6、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七)定期向本会报告治安防控工作。5(八)接受本会监督,接受属地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和检查;(九)积极主动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积极落实本单位“三防” (人防、物防、技防)工作措施和“门前三包”等治安工作责任制,积极收集提供有关治安安全隐患等信息;(十)加强本单位员工法制意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和治安防范意识;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 1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一)申请退会的;(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三)严
7、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6第 4 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负责人总 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 总
8、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 7 人,且为奇数。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三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
9、表大会)的职权是:7(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长、监事;(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第二十四
10、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3 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8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 3 年。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 14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
11、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未受过剥夺政治楓的刑事处罚的;(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
12、本会对外联系工作,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检查、督9促各项工作的落实;(五)协调各群防群治组织开展工作;(六)经费管理、财务监管、申请奖励、奖金发放、会议筹备等日常事务;(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为的会员,向理事会提出撤销其会员资格的建议。社会团体可自行确定其他的 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
13、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 5 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10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第三十三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会 议
14、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理 事对 本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进 行 核 实 ,并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出 席 会议 的 理 事 有 权 要 求 在 记 录 上 对 其 在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做 出 说 明 性 记 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年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 1/3 以上常 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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