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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

1、通江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7 号)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 18 号)、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四川省安全生产 条例 、巴中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府办发2012 68 号)、 巴中市矿山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巴市安办发2012 28 号)、通江县安全生产事故总体应急预案(通府办发2012 59 号)。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

3、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1.3.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1.3.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乡镇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乡镇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1.3.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

4、,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1.3.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 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发生的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1.4.1 非金属露天矿(场)发生爆炸、边坡坍塌、山体滑坡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1.4.2 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4.3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及

5、其职责 2.1 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任副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我县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报请市政府应急办启动巴中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结束非煤矿山生产安

6、全事故应急状态。 2.2 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2.2.1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综合信息工作。 2.2.2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周边治安秩序和爆炸事故的处置;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 2.2.3 县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应急的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2.2.4 县卫生局: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救治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2.2.5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2.2.6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2.2

7、.7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2.2.8 事发矿山: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根据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企业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负责人担任。由矿长或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救援指挥。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向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县非煤

8、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相应增援;负责善后处理;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现场指挥部下设 5 个专业组:2.3.1 控险抢救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成员单位:辖区乡镇、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组成。2.3.2 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疏散工作,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成员单位:公安局牵头,乡镇配合。 2.3.3 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

9、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成员单位:卫生局牵头,相应的医院组成。2.3.4 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成员单位:乡镇牵头,民政、交通、经信等部门组成。2.3.5 综合信息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以及气象情况,编写快报和救援情况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3 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3.1 预警预防确定危险目标及其范围,重点监控人工密集作业采石场。针对我县非煤矿山的特点,重大危险主要来自边坡坍塌、采石场山体滑坡,爆破伤害等事故。3.2 信息报告3.2.1 突发事故的报告各乡镇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安

10、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立即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3.2.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本辖区职能部门所拥有的可用以救灾的装备、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安监局。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分

11、级级(特别重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造成 100 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 10 万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级(重大)事故:造成 1029 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造成 5099 人被掩埋、中毒的事故;或重伤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 510 万人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1 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级(较大)事故:造成 39 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或造成 3049 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级(一般)事故:造成 12 人死亡

12、(含失踪)的事故;或造成 29 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4.2 信息报告和处理4.2.1 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4.2.2 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1 小时内)上报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4.2.3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4.2.4 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

13、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4.3 分级响应程序级应急响应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应急预案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市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级应急响应 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级应急响应 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矿山救护大队和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

14、力处置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级应急响应 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应急办进行支援。4.4 现场紧急处置4.4.1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乡镇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乡镇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4.4.2 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乡镇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4.4.3 乡镇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

15、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4.4.4 乡镇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4.4.5 县、乡镇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4.4.6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4.4.7 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

16、畅通无阻。4.4.8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4.4.9 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人员及设备的清点和灾后停产整顿等工作,由发生事故的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单位全力协助、督促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

17、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生产秩序。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及企业要及时联系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伤和遇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5.2 事故调查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5.3 应急总结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通 24 小时值班电话(0827-7237616)和自 动传真(0827-7237868),确保通信畅通。6.2 队伍保障乡(镇)政府、矿山企业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积极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政策支持,准备尽快建立一只矿山救护队伍。目前,主要依靠巴中市矿山救护队的应急救援支持。6.3 技术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托省安全技术中心、省安全生产专家库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上级急救援技术支持部门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6.4 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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