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特 种 设 备 综 合 检 验 机 构鉴定评审指南(适合于两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山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协 会2013年目 录 1.引言. 2.引 用 文 件 .3 .术语.4 .鉴 定 评 审 程 序 .5. 迎 审 准 备 .6. 现 场 鉴 定 评 审 的 配 合 事 项 .附录A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资源条件要求. 附录B 资源条件附表. 附录C 资源条件附表填写规定. 附录D 整改报告格式. 附录G 整改报告编制要求.21 引言1.1 本 指 南 依 据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 (TSG Z7001-2004)及 其 第 1、
2、 2、 3号 修 改 单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TSG Z7002-2004)及 其 第 1号 修 改 单 、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TSG Z7003-2004 )等 文 件 制 定 , 是 实 施 特 种 设 备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 申请 机 构 可 按 照 本 指 南 的 要 求 ,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的 准 备 工 作 。 1.2 本 指 南 仅 适 用 于 综 合 检 验 机 构 的 现 场 鉴 定 评 审 。2 引用文件2
3、.1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2.2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管 理 与 监 督 规 则 2.3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规 定 2.4 TSG Z7001-2004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 2.5 TSG Z7002-2004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2.6 TSG Z7003-2004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2.7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规 则 (TSG Z7001-2004) 第
4、 123号 修 改 单2.8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鉴 定 评 审 细 则 ( TSG Z7002-2004) 第 1号 修 改 单2.9 其 他 有 关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3 术语本 指 南 采 用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TSG Z7003-2004) 中 的 术 语 , 以 及 以 下 术 语 : 3.1 3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指 具 有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理 工 科 专 业 的 人 员 , 或 者 具 有 技 术 员 以 上职 称 的 人 员 。3.2 持 证 人 员 : 指 持
5、有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颁 发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证 。 持 证 人员 的 资 格 证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 且 进 行 了 注 册 , 方 为 有 效 。3.3 固定资产:指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检验检测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 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 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专用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以及其它与检验检测有关的设备、器具与工具等。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物 品,但单位价值在 500 元以上且使用期在
6、 1 年以上(或按本地区规定),也属于固定资产,其余的工 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 3.4 固 定 资 产 总 值 ( 原 值 ) : 指 3.3所 述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的 总 和 。 3.5 仪 器 设 备 资 产 总 值 ( 原 值 ) : 指 检 验 仪 器 、 设 备 以 及 计 算 机 、 办 公 系 统 ( 包 括办 公 自 动 化 设 备 、 软 件 ) 的 资 产 总 原 值 。 车 辆 以 及 报 废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办 公 设 备 不 计 , 但 检 验 检 测专 用 车 ( 指 具 有 检 验 检 测 功 能 , 脱 离 车 辆 不 能 实 施 检
7、验 检 测 的 车 辆 ) 计 入 。 3.6 专 职 人 员 : 自 检 机 构 指 在 检 验 机 构 内 工 作 的 全 职 人 员 。 3.7 相 关 项 目 检 验 师 : 指 检 验 机 构 核 准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检 验 师 。 3.8 相 应 项 目 检 验 师 : 指 检 验 机 构 核 准 项 目 对 应 项 目 的 检 验 师 。 3.9 机 构 职 工 总 数 : 自 检 机 构 指 检 验 机 构 内 与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有 关 的 人 员 ,包 括 检 验 检 测 人 4员 、 相 关 管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之 和 , 也 包
8、括 聘 用 人 员 ( 含 合 同 工 ) , 不 包 括 试 用 人员 。 对 质 检 系 统 检 验 机 构 和 行 业 检 验 机 构 指 整 个 机 构 的 在 编 人 员 和 聘 用 人 员 (含 合 同 工 ) , 不 包 括 试 用 人 员 。 3.10 关 键 场 所 : 是 指 铁 路 罐 车 检 验 场 地 、 汽 车 罐 车 检 验 场 地 、 气 瓶 检 验 场 地 、 安 全阀 校 验 场 地 、 介 质 化 验 场 所 、 理 化 试 ( 实 ) 验 场 所 、 曝 光 室 、 放 射 源 储 存 室 、暗 室 等 。 3.11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是 指
9、技 术 负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 各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责 任 师 。3.12 科 研 经 费 : 指 用 于 科 研 工 作 的 经 费 , 如 科 研 业 务 费 、 仪 器 设 备 费 、 技 术 协 作 费、 科 研 管 理 费 等 。 3.13 公 益 宣 传 教 育 经 费 : 指 用 于 公 益 性 宣 传 、 教 育 的 经 费 , 如 公 益 宣 传 费 、 法 制 宣传 费 、 安 全 教 育 费 、 用 于 安 全 监 察 的 费 用 等 。 3.14 总 收 入 : 检 验 机 构 法 定 检 验 收 入 及 其 他 进 入 该 机 构 收 入 帐
10、户 各 项 收 入 的 总 和 。3.15 新 增 核 准 项 目 : 指 换 证 核 准 ( 含 重 组 后 进 行 的 首 次 核 准 ) 或 增 项 核 准 时 , 检 验机 构 在 上 一 个 核 准 周 期 内 没 有 的 项 目 , 或 在 上 一 个 核 准 周 期 内 虽 然 有 相 应 项 目但 未 从 事 过 特 定 设 备 ( 适 用 于 对 设 备 品 种 进 行 限 定 的 项 目 ) 的 检 验 工 作 ; 或 新 成 立 的 检 验 机 构 所 申 请 的 项 目 。 以 上 情况 所 涉 及 的 项 目 , 均 视 为 新 增 核 准 项 目 。 4 鉴定评审程
11、序申 请 机 构 收 到 受 理 通 知 后 , 可 约 请 山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协 会 ”) 进 行 鉴 定 评 审 。 54.1 约 请 4.1.1 网 上 约 请 。 省 内 申 请 机 构 网 上 申 请 被 受 理 后 , 登 录 “山 东 省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审 批 系 统 ”, 完 成 网 上 约 请 。 4.1.2 书 面 约 请 。 约 请 时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a.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决 定 书 ( 一 式 一 份 ) ; b.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许 可 鉴 定 评 审 约 请
12、 函 ( 一 式 三 份 ) 。 c. 签 署 受 理 意 见 的 特 种 设 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核 准 申 请 书 ( 一 式 一 份 )d. 质 量 手 册 及 程 序 文 件 目 录 ( 各 一 式 一 份 ) 。 首次核准或有新增核准项目的,还应当提供新增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监督指导意见(复印件),每项受理的检验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报告不少于2份。试检验报告应加盖了监督 指 导 机 构 的公章,且有监督指导人员的确认签字。4.1.3 如资料齐全,协会将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并向申请机构提供本指南;如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协会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
13、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补正的内容。 4.2 协 商 鉴 定 评 审 计 划 协会接受约请后,应当与申请机构协商鉴定评审计划,明确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安排、鉴定评审人员事项。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申请机构还应当提供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规模(如人员数量,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等)等信息。 申 请 机 构 可 以 对 鉴 定 评 审 人 员 提 出 合 理 的 回 避 要 求 。 4.3 接 收 评 审 通 知 函 4.3.1 申 请 机 构 收 到 协 会 发 出 的 现 场 鉴 定 评 审 通 知 函 ( 一 般 在 现 场 评 审 7 6日 前 发 出 ) 后 , 应 当
14、 及 时 与 评 审 组 成 员 取 得 联 系 , 明 确 评 审 组 成 员 日 程 安 排 等事 项 。 4.3.2 现 场 评 审 a. 现 场 评 审 的 时 间 : 一 般 为 3 5日 ; b. 现 场 评 审 的 人 数 : 一 般 为 2 4人 ; 4.4 预 备 会 评 审 组 成 员 在 评 审 工 作 开 始 前 一 天 到 达 申 请 机 构 。 评 审 组 全 体 成 员 抵 达 后 , 评审 组 长 组 织 召 开 由 全 体 评 审 组 成 员 、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和 申 请 机 构 有关 人 员 参 加 的 预 备 会 , 确
15、认 申 请 机 构 申 请 的 检 验 机 构 类 别 , 明 确 评 审 组 成 员 分工 ( 一 般 分 为 资 源 条 件 组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组 和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组 ; 资 源 条 件 组 1 人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组 1 人 、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组 1 2 人 ) 、 评 审 计 划 、 评 审 要 求 、 评 审 方 法 等 。 在 预 备 会 上 还 应 当 明 确 检 验 工 作 质量 评 审 中 现 场 跟 踪 检 查 的 项 目 及 要 求 。 4.5 首 次 会 议 首 次 会 议 由 评 审 组 长 主 持 , 全 体 评 审
16、组 成 员 、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和 申请 机 构 有 关 人 员 参 加 。 首 次 会 议 时 间 一 般 为 30 50分 钟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a. 与 会 各 方 代 表 介 绍 到 会 人 员 。 b. 评 审 组 长 说 明 评 审 依 据 、 评 审 范 围 、 评 审 程 序 、 评 审 分 工 , 以 及 末 次 会 议 的 计划 时 间 及 内 容 , 并 征 求 申 请 机 构 的 意 见 。 c. 申 请 机 构 负 责 人 简 要 介 绍 鉴 定 评 审 准 备 情 况 和 自 查 情 况 。 d. 评 审 组 长 与 申
17、 请 机 构 负 责 人 明 确 需 要 澄 清 的 其 他 问 题 。 e. 评 审 组 长 与 申 请 机 构 明 确 评 审 组 的 工 作 场 所 、 工 作 条 件 以 及 联 络 与 配 合 人 员 。 f. 评 审 组 长 代 表 评 审 组 做 出 客 观 、 公 正 、 保 密 的 承 诺 。 7g.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代 表 提 出 安 全 监 察 的 有 关 要 求 。 4.6 现 场 巡 视 首 次 会 议 结 束 后 , 评 审 组 巡 视 申 请 机 构 关 键 场 所 及 办 公 场 地 ( 包 括 办 公 室 、 计算 机 室 、 档 案
18、室 、 资 料 室 , 仪 器 设 备 库 , 检 验 检 测 试 验 场 所 等 关 键 场 所 ) , 以增 加 评 审 人 员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直 观 认 识 , 初 步 核 查 申 请 机 构 的 环 境 、 设 施 , 了 解相 关 人 员 的 情 况 。 4.7 分 组 评 审 4.7.1 资 源 条 件 的 评 审 资 源 条 件 组 对 申 请 机 构 资 源 条 件 进 行 评 审 , 评 审 的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机 构 的 法 律地 位 、 人 员 、 仪 器 设 备 、 场 地 与 设 施 等 。 评 审 方 法 包 括 查 阅 见 证 、 查 看 实
19、 物 、 交 谈 、 观 察 所 涉 及领 域 的 活 动 等 。 申 请 机 构 应 当 具 备 的 资 源 条 件 见 附 录 A。 4.7.1.1 需 要 审 查 、 核 实 的 资 料 a. 法 人 资 格 证 件 ( 建 制 批 准 文 件 或 营 业 执 照 、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 。 b. 机 构 负 责 人 任 命 或 者 聘 用 文 件 。 c. 现 有 核 准 证 书 ( 原 件 ) 。 d. 资 质 延 期 申 请 的 批 复 。 e. 检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f. 人 员 名 录 。 g. 机 构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20、 责 人 、 质 量 负 责 人 、 检 验 责 任 师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 专 业 技术 人 员 的 学 历 、 技 术 职 称 、 检 验 检 测 资 格 证 书 等 ( 原 件 ) 。 h. 人 员 聘 用 合 同 等 ( 含 合 同 工 ) ( 原 件 ) 。 i. 8固 定 资 产 帐 目 , 车 辆 及 办 公 通 信 设 施 台 帐 ,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计 算 机 ) 台 帐 、 档案 及 租 赁 合 同 等 。 j. 土 地 使 用 证 、 房 屋 产 权 证 、 租 赁 合 同 等 ( 原 件 ) 。 k. 检 验 责 任 过 失 的 赔 付 能 力
21、见 证 资 料 或 其 他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 原 件 ) 。 4.7.1.2 需 要 查 看 的 设 备 设 施 a. 检 验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及 状 态 。 b. 检 验 检 测 场 地 、 关 键 场 所 。 c. 办 公 场 地 ( 办 公 室 、 计 算 机 室 、 设 备 库 、 档 案 室 、 图 书 资 料 室 等 ) 。 d. 办 公 设 施 ( 如 计 算 机 、 网 络 、 软 件 等 ) 。 4.7.1.3 需 要 考 核 的 人 员 通 过 座 谈 、 现 场 跟 踪 、 查 阅 相 关 见 证 等 方 式 , 对 申 请 机 构 负 责 人 、 质
22、量 负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 检 验 责 任 师 、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的 能 力 进 行 考 察 、 评 价 。 4.7.2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评 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组 对 申 请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与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审 。 通过 查 阅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实 施 记 录 、 与 申 请 机 构 沟 通 交 流 、 与 当 地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进 行 交 流 等 方 式 , 评审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建 立 与 实 施 情 况 。 4.7.3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的 评 审 检 验
23、 工 作 质 量 组 对 申 请 机 构 的 检 验 检 测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评 审 。 通 过 查 阅 有 关文 件 资 料 、 抽 查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记 录 ) 、 现 场 跟 踪 检 查 检 验 检 测 实 施 过 程 , 以 及 与 有 关 人 员 交流 等 方 式 , 对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进 行 评 审 。 4.7.3.1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抽 查 原 则 a. 所抽取的检验检测报告(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应当覆盖所受理的检验检测项目。 b. 凡 涉 及 新 颁 布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项
24、 目 , 应 尽 可 能 抽 查 实 施 后 , 所 出 具 的 检 验 检 测9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 c. 所 抽 查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尽 量 涉 及 不 同 的 检 验 检 测 人 员 。 d. 应 考 虑 所 检 设 备 的 检 验 难 度 。 e. 尽 可 能 包 括 各 种 检 验 结 论 。 f. 如 果 申 请 机 构 设 置 了 分 支 机 构 , 对 现 场 抽 查 的 分 支 机 构 , 抽 查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应 覆 盖 总 部 授 权 的 检 验 检 测 项 目 。 评 审 组 根 据 所 抽
25、取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的 情 况 , 确 定 重 点 审 查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所 评 审 的 报 告 应 覆 盖 、 起 重 机 械 、 场 (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 一 般 每 个 项 目 特 种 设 备 的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 含 相 应 的 记 录 ) 不少 于 1份 。 对 于 试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应 逐 份 核 查 。4.7.3.2 现 场 跟 踪 评 审 现 场 跟 踪 可 以 全 过 程 跟 踪 , 亦 可 以 选 取 若 干 个 有 代 表 性 的 环 节 进 行
26、跟 踪 ,现 场 跟 踪 的 数 量 应 满 足 如 下 要 求 : 安 装 过 程 监 督 检 验 项 目 , 各 抽 查 1台 设 备 的 安 装 档 案 , 并 到 安 装 现 场 跟 踪评 审 。 机 电 类 特 种 设 备 定 期 检 验 应 各 跟 踪 1 2个 现 场 。4.7.3.3 试 检 验 如果有新增核准项目,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申请机构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检验检测 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独立完成申请项目的试检验工作,且得到该机构出具的对申请机构检验能力评价文件。试检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试 检 验 报 告 应 加 盖 了 监 督 指 导 机 构 的 公 章 , 且 有 监 督 指 导 人 员 的 确 认 签 字 。 约 请 时 应 当 提 交 试 检 验 报 告 。 对 于 试 检 验 检 测 报 告 应 逐 份 核 查 。4.8 评 审 组 内 部 沟 通 每 日 评 审 工 作 结 束 后 , 评 审 组 应 进 行 内 部 沟 通 , 小 结 评 审 工 作 情 况 , 必 要时 , 可 针 对 具 体 情 况 调 整 工 作 计 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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